/2026-09-10

济南公司没钱还债,能否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宫辉

宫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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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宫辉律师|高端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与商事执行争议专业律师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35年,深耕企业高端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争议解决两大垂直核心领域,专注服务山东区域企业主体、高净值商业人士,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资产保全、终本案件盘活、强制执行回款兜底及企业常年合规风控、商事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坚持极致垂直专业化,不承接家事、劳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是省内专注强制执行与企业高端法务赛道的资深权威律师。 一、执业履历|35年深耕商事,垂直聚焦执行与企业法务 宫辉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届满35年,拥有超三十年商事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牵头创建律所并担任主任职务,深耕区域商事法律服务标杆建设,2023年转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核心业务决策人。 执业36年来,宫辉律师及团队坚守单一垂直赛道,业务全面聚焦强制执行全流程救济、大额资产执行争议、企业商事合规风控、高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零承接非主营杂案,所有办案资源、实务经验、案例储备、研究精力全部集中于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体系。 凭借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能力与多年一线庭审、执行对抗经验,宫辉律师深耕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企业商事风险防控领域,深谙省内各级法院执行裁判规则、资产处置流程、异议听证审判尺度。先后获评“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政协委员”等多项官方荣誉,2023年因法律科技与司法实务融合创新,获央视主持人专题采访报道,是省内兼具资深执行实务经验与前沿法务视野的高端商事执业律师。 执业核心驻地以济南为中心,全面覆盖山东省内各地市,专项承接全省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大额资产执行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专项合规服务,服务省内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主体及高净值商业圈层。 二、核心专业领域|只做两大高端主营业务 宫辉律师团队坚持极致专业化、拒绝杂案、精准深耕高端商事赛道,核心业务仅涵盖以下两大板块,全力保障服务深度与案件胜诉、回款效果: 1、重大强制执行与执行争议救济(核心王牌业务) 专注标的额千万级、亿级大额资产执行纠纷,精通强制执行全流程疑难问题处理,业务覆盖:强制执行立案推进、资产查封冻结处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超标的查封纠错、违法执行救济、跨省资产执行、执行回款兜底、关联执行再审抗诉等全品类执行争议案件。擅长破解执行难、资产隐匿规避执行、多主体交叉执行、涉案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查封处置等复杂疑难问题,依托类案大数据研判,精准突破执行僵局,全力保障当事人大额资产权益落地。 2、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商事合规风控 专属服务企业创始人、实控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商事主体,主打高端定制化企业法务服务,聚焦企业商事交易风险前置防控、合同体系合规搭建、股权架构风险排查、商事纠纷事前规避、企业资产隔离保护、日常商事法务咨询、专项商事合规审查、企业诉讼风险整体管控等核心服务。摒弃基础杂务,专注企业高端商事合规、大额交易风控、资产安全保障,为企业长效经营筑牢法律屏障。 三、专业团队|专项深耕执行与企业法务,办案体系标准化 宫辉律师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牵头组建专属强制执行与企业商事法务专项团队,作为首席决策人全面把控案件质量与服务流程。团队细分设立执行攻坚组、合规风控组、取证研判组、客户服务组,配备专职出庭律师、取证专员、法务助理,团队架构精细化、专业化。 团队长期与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中心保持常态化协同,与济南及全省各地法院执行部门保持顺畅对接,精通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与执行实务规则。依托独创商事争议闭环解决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与执行可视化研判、裁判规则精准分析、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体系,贯穿每一起执行案件、每一项企业法务服务,实现疑难执行案件精准突破、企业风险提前规避。团队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稳定93%以上,是山东区域高端执行争议与企业商事法务领域的精锐专业团队。 四、核心办案成果|大额执行落地,高端法务口碑沉淀 深耕执行争议领域多年,宫辉律师累计主办各类重大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案件320余件,含多起亿级、千万级大额资产执行疑难案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查封、跨省执行、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排除执行等高端疑难案件,实战成果突出。 标杆执行案例: 案例一:多重权属纠纷烂尾万平商业地产,排除多重障碍、盘活呆滞债权。本案债务人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无力偿债。我方创新采取债权受让抵债方式,承接其对外呆滞债权,但该次债务人同样是资不抵债的开发商,无现金清偿能力。 对应底层资产为搁置烂尾十年、万余平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长期陷入僵局:叠加多轮司法查封、工程款抵债、业主按揭备案、他人非法抢占、多重权属重叠等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资产处置壁垒极高,属于市场公认无法变现的不良死资产。 团队逐一梳理剥离全部权利负担、清退非法占有、破除多重查封与权属冲突,排除执行异议,彻底扫清全部处置障碍,最终成功推动涉案烂尾商业地产司法拍卖成交,成功盘活6400万元呆滞死债,实现全额回款。 案例二:穿透空壳公司近亿坏账,全额挽回三十余名债权人全部本息 债务人以两名高龄股东设立的十万注册资本空壳公司,恶意拖欠三十多人民间借贷近亿元,长期摆烂、恶意逃废债。该案涉多名债权人,经多轮执行均无任何财产线索,案件彻底终本、完全无处置空间。 宫辉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追加股东、穿透关联企业、追加其他家族企业的股东、深度复盘银行流水、溯源隐匿交易,层层刺破债务隔离架构,精准挖掘其隐匿对外有效债权,最终全额追回三十余名债权人全部本息,彻底盘活近亿元群体性坏账。 除此之外,团队多起千万级股权、不动产、企业账户资产执行案件成功回款、解封、确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1.7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5800万元,具备丰富的大额资产执行攻坚实战经验。 五、高端客户服务体系|私密专属、全周期兜底、高口碑保障 团队主打高端化、私密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精准匹配企业实控人、高净值商业主体的核心需求,严守客户商业隐私与资产信息安全。全程签署专属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提供济南核心办公区私密接待、非公开方案定制、专属法务一对一全程对接,杜绝信息外泄。 服务实现全周期闭环:事前免费法律诊断、执行风险筛查、企业合规体检;事中24小时进度同步、风险实时预警、全程攻坚办案;事后执行回款兜底、合规持续跟进、终身简易法务咨询,拒绝一次性浅层服务。 凭借极致的专业度与落地服务能力,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大量当事人感谢信与锦旗,长期受聘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获省内各大商会、高端商业圈层定点推荐,形成高净值客户专属信任闭环。

一、引言:判决书拿到了,公司却没钱,怎么办?

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莫过于:官司打赢了,判决书也拿到了,但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没钱、名下无房无车,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债权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答案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然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能否直接追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实践中争议极大。

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通过一起真实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深入解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被执行人等核心法律问题。

二、案件全景回顾

1. 基础债权纠纷:装饰装修工程款之争

2017年10月23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5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 秦皇岛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创公司”)支付济南优美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美特公司”)工程款20万元
  • 支付相应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案件受理费4181元由鼎创公司负担。

2. 执行陷入僵局: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生效后,鼎创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优美特公司依法向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0105执595号。然而,经法院调查,鼎创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6月21日,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05执5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

3. 公司已成“空壳”:经营异常、法人失联

更令申请执行人头疼的是:

  • 鼎创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同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登记的住所地已无法联系;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4. 债权人自救: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优美特公司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发现:

  • 鼎创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 股东陈海波认缴出资175万元,占股35%;
  • 股东赵岩认缴出资150万元,占股30%;
  • 股东蔡姜华认缴出资175万元,占股35%;
  • 三名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
  • 认缴期限至2045年1月6日。

基于此,优美特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陈海波、赵岩、蔡姜华为被执行人。但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鲁0105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

优美特公司不服,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1. 争议焦点: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能否被追加?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本案中认缴期限至2045年),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法院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况除外。

具体到本案:

  • 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 鼎创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 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和第(二)项“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 法院据此认定:鼎创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因此,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期限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

3. 判决结果: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天桥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1. 追加陈海波为(2018)鲁0105执59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175万元范围内对鼎创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追加赵岩为(2018)鲁0105执59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150万元范围内对鼎创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追加蔡姜华为(2018)鲁0105执59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175万元范围内对鼎创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法律深度解析

(一)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将被剥夺,股东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就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 情形 | 具体内容 | 实务认定标准 | |------|---------|-------------| | 情形一:具备破产原因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停产停业等 | | 情形二: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债务形成后修改章程、延长认缴期限;在诉讼期间突击延长出资期限等 |

(三)如何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等。

(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追加股东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 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体现股东认缴和实缴情况)
  • 股东身份信息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证据

第二步:执行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可以召开听证会;
  • 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有权答辩、举证、质证;
  • 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第三步: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

  • 申请执行人或被追加的股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判决后可以上诉。

五、债权人实务操作指南

(一)终本后怎么办?——不要躺平!

很多债权人看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后,就认为案件“没救了”。实际上,终本不意味着执行终结,债权人仍有多种救济途径:

  1.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即典型范例;
  2. 申请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3. 申请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案件中有财产被处置时;
  4. 申请破产: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二)如何调查股东出资情况?

债权人在执行阶段,一定要做好以下调查工作:

  •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了解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等信息;
  • 调取工商内档:通过律师持调查令或法院依职权调取,获取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
  • 关注变更记录:留意公司是否在债务形成后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
  • 核查资产流向:是否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三)哪些“坑”要避开?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债权人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 股东已转让股权: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原股东?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结合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 股东已实缴出资但抽逃:此种情形不能适用第十七条,而应适用第十八条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且需要提供抽逃出资的证据;
  • 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追加条件不同,应区分处理;
  • 认缴期限过长(如50年、100年):不影响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只要符合“已具备破产原因”等条件,股东就无法通过约定超长认缴期规避责任。

六、股东风险提示

对于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的股东,本案给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

  1. “认缴”不等于“不缴”:注册资本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信诺和基础;
  2. 公司经营恶化时,股东可能被“拉出来”承担责任: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将不再受到保护;
  3. “失联”解决不了问题:本案中三名股东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其承担责任,消极回避只会丧失答辩、质证、抗辩的机会;
  4. 切勿在债务发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这种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责任,还可能因恶意逃避债务而面临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5. 妥善处理公司解散、注销事宜:公司停止经营后应及时依法清算注销,否则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七、以案说法: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适用范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性。 法院在裁判中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结合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事实,足以认定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明确了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判规则。 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四项条件同时满足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再受到保护。

第三,体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功能。 本案中,执行异议阶段申请追加被驳回后,优美特公司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成功实现了追加股东的目标。这提醒债权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不是终点,通过诉讼途径仍有翻盘可能。

八、结语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债权人的现实痛点。但拿到“终本裁定”并不等于“执行终结”,更不等于“债权落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并非高枕无忧——当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而又不申请破产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将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并善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破解执行困局的一把关键钥匙。如果你正面临公司欠钱不还、执行无果的困境,不妨审视一下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情况——或许突破口就在那里。

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公司欠我钱不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了,我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问:我在济南市历下区,想起诉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追加被执行人一般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执行法院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则向该院提交追加申请;对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

3. 问: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2045年,现在还没到期,能不能追加他为被执行人? 答:可以。虽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其认缴期限不再成为追加的障碍。

4. 问: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吗? 答: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证明“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尚未终本,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

5. 问:我是济南市市中区的,我的案子已经终本两年了,还能申请追加股东吗? 答:可以。终本程序不影响后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终本后,只要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符合追加条件的,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或恢复执行。

6. 问:申请追加股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体现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股东身份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等。

7. 问:被执行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追加股东有帮助吗? 答:有帮助。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说明公司经营异常、丧失清偿能力,是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重要佐证。

8. 问:如果股东已经实缴出资了,还能追加他为被执行人吗? 答:如果股东已实际缴纳全部认缴出资,则一般不能再以“未缴纳出资”为由追加。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9. 问:我是被执行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但还没实缴,现在法院要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积极应诉,不要消极回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抗辩:一是公司是否尚有财产可供清偿;二是公司是否尚未具备破产原因;三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四是自身是否已依法转让股权等。

10. 问:法院作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股东不服怎么办? 答:股东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不予追加或撤销追加裁定。

11. 问:我在济南市槐荫区有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公司股东失联了,会不会影响追加? 答:不影响。即使股东下落不明,法院仍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推进程序。在追加审查阶段,股东未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审查并作出裁定。

12.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答: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股东在其未出资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追偿。

13. 问: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指的是什么范围? 答:指股东认缴出资额中尚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例如某股东认缴175万元、实缴0元,则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上限为175万元,包括该金额对应的债务本金、利息等。

14. 问:被执行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不能直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可以另案起诉原股东,要求其在注销时承诺的范围内或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5.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法院驳回了,还有救济途径吗? 答:有。申请执行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16. 问:我在济南市天桥区有一笔工程款执行案件,被执行公司是外地公司,能否在济南追加其股东? 答:追加被执行人是由执行法院负责审查的,与被执行公司的注册地无关。只要执行法院是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该院申请追加股东。

17. 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 答:主要适用于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适用的是不同的追加规则。

18. 问:被执行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延长了股东出资期限,债权人能追加股东吗? 答:能。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再受到保护。

19. 问:公司章程规定认缴期限为50年,法院会不会因此不追加股东? 答:不会。认缴期限长短不影响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只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股东的认缴期限即告加速到期。

20.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名下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吗? 答:会。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1. 问:我在济南市历城区有一笔货款纠纷,被执行公司已无财产,但股东名下好像有车有房,我怎么申请追加? 答: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附上工商登记信息、终本裁定和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证据,由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22.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公司账面上还有应收款,能追加股东吗? 答:如果公司有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应当先申请法院执行该应收款。但公司账面资产不等于实际清偿能力,若应收款无法执行变现,公司仍可能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进而可追加股东。

23. 问:被追加的股东能否以“公司还有资产”为由抗辩? 答:可以。股东可以提交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或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如果法院已终本且公司登记经营异常,该抗辩被采纳的可能性较低。

24. 问:我在济南市章丘区,申请追加股东后,法院说要开听证会,我需要注意什么? 答:听证会是追加程序的重要环节。建议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出资未实缴的证明、终本裁定、公司经营异常记录等,并按时到庭参加。如果股东缺席听证,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25. 问:股东是外地人,追加后如何执行其财产? 答: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对股东的财产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查控,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也可以委托股东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

26. 问:被执行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未实缴出资,可以同时追加所有股东吗? 答:可以。各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本案即同时追加了全部三名股东,分别在其认缴未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7. 问:申请追加股东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事项,一般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但基础债权的执行时效应当注意。如果执行案件已因无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和追加股东可以同时申请。

28. 问:我在济南市莱芜区有一件执行案子,被执行公司注册资本很小,但股东个人的财产很多,可以追加吗? 答:注册资本的大小和股东个人财产多少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两者都具备的话,可以申请追加。

29. 问:公司被执行,股东还没有到认缴期,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来迫使股东出资? 答:可以。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出资将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已经终本且具备破产原因的公司,破产是另一个可行的维权途径。

30. 问:执行法院终本后,债权人需要等多久才能申请追加股东? 答:没有明确的等待期限。取得终本裁定后,债权人即可随时基于该裁定和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1. 问:我是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股东,我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答:仅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但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2.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款是直接给债权人还是先入公司账户? 答: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与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目的是一致的。

33. 问:我在济南市济阳区有执行案件,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马上就到期了,是否还需要加速到期? 答:如果出资期限本身即将届满,可以等期限届满后直接追加;但如果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无需等待期限届满即可申请追加,二者选择路径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34.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通常为100元至500元不等。本案中天桥区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为100元。

35. 问: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推翻原判决? 答:追加股东的依据是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公司债务,股东并非原判决的当事人,不能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股东如对追加裁定或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服,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上诉程序维权。

36. 问:被执行公司是认缴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且未实缴,能否追加该股东? 答: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同样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外,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还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7. 问:我在济南市平阴县有执行案件,被执行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能否追加股东? 答:可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债权人仍可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吊销状态下公司更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清偿能力,追加成功的概率较高。

38. 问: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原股东未实缴出资,还能追加原股东吗? 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认缴期限已届满而未实缴出资,或者转让股权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普通情况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承继,追加对象应为受让股东。

39. 问:追加股东需要提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证据吗? 答:需要。一般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商内档中的出资信息、验资报告等材料来证明。实务中,工商公示的实缴信息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股东如主张已实缴,应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相反证据。

40.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公司还有其他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是否影响追加? 答:不影响。其他未了结的诉讼不影响债权人依据执行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追加股东。但如果其他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公司资产状况,股东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来作为抗辩理由。

41. 问:我在济南市南部山区有一笔借款纠纷,被执行公司股东名下有公司股权,法院追加后能执行该股权吗? 答:可以。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名下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

42. 问:如果被执行公司申请了破产,债权人还能申请追加股东吗? 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由破产管理人追收,追回的出资归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债权人不能再通过执行程序个别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3.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法院追加后,能执行股东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只能执行股东个人名下的财产。如果股东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通过析产诉讼确定股东的财产份额,再执行相应部分,不能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

44. 问:我在济南市商河县有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公司是外地注册的,股东也是外地的,济南的法院能追加吗? 答: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事项,由执行法院管辖,与公司注册地、股东所在地无关。执行法院可以跨区域作出追加裁定并开展执行。

45. 问: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周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审限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如提起了上诉,二审审限一般为三个月。实践中,审理周期还会受到送达、鉴定、公告等程序的影响。

46.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追加后股东主动补缴了出资,是否就不用承担债务了? 答:股东补缴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向法院缴纳了相应款项,可以视为履行了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相应部分的责任可以免除。

47. 问:我在济南市天桥区申请追加股东被驳回了,再起诉胜诉的概率大吗? 答:执行异议阶段驳回后,执行异议之诉阶段仍然有较高的胜诉可能。本案中,优美特公司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成功追加了三名股东。关键在于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且股东未实缴出资。

48. 问: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答:法律未禁止追加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执行人。但如果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效果可能有限。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主张相关诉讼权利。

49. 问:公司欠的是农民工工资,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对于涉民生案件(如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法院通常会加大执行力度。在追加股东的审查中,民生案件的债权人请求也会受到优先考虑。建议在追加申请书中重点说明案件的民生属性,以争取更快的审查节奏。

50. 问: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时,是否需要对“股东未实缴出资”进行举证?法院是否应当主动调查? 答:债权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股东存在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的情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如果债权人掌握的证据不足,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