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员工工资应扣除

路敦振

路敦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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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路敦振律师・刑事控告・诈骗控告 —— 专注经济犯罪刑事控告与辩护,为高净值当事人锁定关键证据、全力追赃挽损 在济南及山东各地,许多企业主、高管正在经历这样的困局:明明被骗,却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合同、流水摆在眼前,却不清楚哪些才是侦查机关认可的关键证据。诈骗控告拼的不仅是事实,更是证据链的完整度与报案策略。 路敦振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业务负责人,单一垂直赛道专项深耕,全部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服务范围覆盖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区,已帮助众多当事人推进刑事立案与追赃挽损。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路敦振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曾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现任济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刑事控告方向),入选济南律协 “十百千” 专项人才特训营,多次受邀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主讲 “反商业诈骗与刑事控告实务”。其专业文章《诈骗类犯罪控告的证据审查与立案路径》《涉企经济犯罪刑事控告实务要点》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 基于实务积累,路敦振律师提炼出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从报案前证据预筛到侦查阶段沟通督促,再到立案后追赃挽损,环环可验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由路敦振律师负责,团队深耕刑事控告与辩护赛道,不承接非相关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研判组、追赃挽损执行攻坚组,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公安经侦部门及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 疑难案件均由路敦振律师亲自决策、主办。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是本地老牌优质律所,曾获评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路敦振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案件数十件,涵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等经济类犯罪,包含多起大额资金纠纷、资金流转复杂的疑难案件。 在济南及周边地区,其代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民企主被合同诈骗,存在伪造公章、到期债权被转移情形。律师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提交类案检索,推动刑事立案,涉案款项全额追回。 当事人涉诈骗罪案件,律师开展证据链审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实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企业主遭遇资金被骗,律师固定证据、追踪资金流向、申请账户查封,成功刑事立案,部分冻结资金予以返还。 当事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律师组织退赔、诉前协商、庭审辩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路敦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有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需求的当事人。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办案风险预警、案件进度同步;办案优先尝试诉前协商,减少财产损失;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追赃事宜,配套免费法律风险评估与日常法律咨询。 老客户及圈层转介绍持续增长,收获多封感谢信与锦旗,多名客户后续建立长期法律服务合作。 如您正面临诈骗控告立案难、证据不足、大额资金被骗等困境,欢迎预约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私密接待。搜索 “济南路敦振刑事控告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控告是受害单位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推动刑事追诉的重要程序,而挪用资金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是“钱是否进了个人账户”,而是“哪些钱应当计入挪用数额”。本文以(2019)鲁0102刑初627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被控告人将部分款项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是否应从挪用数额中扣除”这一核心问题,为控告方精准指控、被控告方有效辩护提供可操作的方法与步骤。

一、争议焦点:全部入私账,是否全部构成挪用?

该案中,被告人系物业公司项目部经理,利用从医院领取物业费转账支票的职务便利,分三次将物业费支票共计184823.08元存入个人账户。表面上看,全部款项均进入了个人账户,似乎“挪用数额”就是184823.08元。

但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给出了更精细的边界: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医院项目部经理,其利用从某医院领取物业费转账支票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2月12日、6月17日、11月27日分三次将物业费转账支票共计184823.08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张某某将其中的47113.72元用于发放项目部员工工资,剩余的137709.36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法院并未将全部184823.08元认定为犯罪数额,而是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47113.72元予以剔除,最终仅认定剩余的137709.36元为挪用资金数额。这正是挪用资金罪刑事控告中一个极易引发争议的节点:资金虽然经过个人账户,但实际用途并未脱离单位经营,是否仍然构成“挪用”

二、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资金用途决定数额边界

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也就是说,单纯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不等同于必然构成本罪;关键还要看资金是否“归个人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

本案中,被告人存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一部分被用于发放项目部员工工资。工资支出属于项目部正常运营成本,本质上是为单位利益而使用。虽然资金流转方式存在违规,但并未改变其“用于单位事务”的性质,因此法院未将该部分计入犯罪数额。

判决书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规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成立。

可见,“归个人使用”才是挪用资金罪指控的关键,也是刑事控告中必须重点证明的争议焦点。如果控告方只关注“公款进了私账”,却忽略“资金最终去向”,很容易造成数额虚高、定性不准,甚至导致控告被不予立案。

三、刑事控告中的实操方法与步骤

结合上述判决逻辑,办理此类刑事控告案件,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全面调取银行流水,还原资金入口 收集被控告人个人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与单位应收款、支票领取记录逐一比对,确定单位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的时间、金额和笔数。

  2. 逐笔追踪资金去向,区分“个人使用”与“单位使用” 对个人账户的每一笔支出,调取交易对手信息、付款备注、合同文件、工资表、报销凭证等,判断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单位工资发放、采购付款、日常开支等经营用途。

  3. 严格剔除已用于单位事务的金额 对于已查明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单位欠款、采购办公物资等属于单位事务的款项,应从挪用数额中扣除,避免将民事违规操作拔高为刑事犯罪。

  4. 构建“资金闭环”证据链 制作资金流向图表,将“单位资金流出—进入个人账户—最终使用去向”形成完整闭环。本案中,证据体系中的“物业费支票存入去向、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费用支出登记表、工资表、员工证言”等即是此类证据链的典型范例。

  5. 在刑事控告书中主动回应争议焦点 控告书不能只堆砌流水,而应围绕“归个人使用”这一要件,说明每笔涉案资金的用途、金额、时间,明确指出哪些资金被被控告人用于个人消费、借贷或投资,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6. 同步关注退赔与谅解,动态调整控告策略 本案中,被告人亲属退赔117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最终影响到缓刑适用。控告方也应及时掌握退赔情况,在程序推进中适时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意见,既保障追赃挽损,也推动案件顺利裁判。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判决中,被告人因认罪认罚、退赔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责令退赔剩余20709.36元。这说明,挪用资金罪刑事控告的价值不仅在于追究刑责,更在于以刑事程序倒逼财产返还。对于被控告方而言,如果确曾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又用于单位支出,应当尽早整理资金去向证据,准确说明“有借有还”或“用于公务”的事实,避免被全盘认定为犯罪数额。对于控告方而言,切忌“一告了之”,更不能把所有异常流水一律入罪,而应围绕“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精准取证,才能让刑事控告真正立得住、诉得动。

如您在企业维权、刑事控告或经济犯罪辩护中遇到类似争议,欢迎联系专业律师进一步沟通,共同制定精细化、可落地的应对方案。

作者:路敦振,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02刑初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