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济南下车被夹摔出车外属第三者,保险拒赔败诉

蒋经纬

蒋经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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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济南中院(2016)鲁01民终3563号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引言:一场车站边的意外

2013年3月25日深夜,济南大明湖西南门66路公交站牌旁,李云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普通的公交出行,竟让自己身负十级伤残。更让她想不到的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竟然以“李云是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一场围绕着“乘客还是行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拉锯战就此展开。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该判决对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这一争议问题,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

今天,我们就以这份判决书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广大读者揭开交强险赔偿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迷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事故经过

2013年3月25日22时10分许,李*云在济南市大明湖西南门66路公交站牌下,与鲁A21578号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交驾驶员报警,报警记录载明:“昨天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事故类型为“交通事故”。

2. 伤情与治疗

李*云受伤后,被送往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其左足损伤严重。公交总公司先行垫付了医疗费22385.41元。

3. 鉴定结论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

  • 李*云左足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 伤后误工时间为130天
  • 伤后护理时间为90天
  • 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需1人护理
  • 营养时间为90天

4. 当事人与诉讼过程

  • 一审原告:李*云(女,1979年出生,山东新宝真酒业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
  • 一审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
  •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责人:董*升)
  • 一审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历商初字第644号)
  •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1民终3563号)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李*云与公交总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交总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A21578号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的主要赔偿项目:

| 赔偿项目 | 金额(元) | |---|---| | 医疗费 | 986.43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500 | | 营养费 | 2700 | | 误工费 | 10407 | | 护理费 | 7600 | | 残疾赔偿金 | 58444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000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100 | | 交通费 | 200 | | 交强险合计 | 81937.43 | | 鉴定费(由公交总公司承担) | 2200 |

审判结果: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李*云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937.43元;
  2. 公交总公司向李*云赔偿鉴定费2200元。

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核心主张是:

1. “李*云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 李*云起诉时自称“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符合“车上人员”的概念;
  •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保险条款,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 因此,李*云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碰撞”

  • 本案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 没有证据证明李*云受伤是因被保险车辆与身体接触造成的直接证据;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核心理由如下:

1. 报警记录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证据

事发后,公交司机主动报警,报警内容为“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这一报警记录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形成的书面材料,能够客观反映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对事件的认知。公交总公司也认可这是“刮蹭”事故。可见,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 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应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仅根据李*云起诉状中的陈述(“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就主张其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一审认定案由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起诉时选择的案由并不当然约束法院。结合报警记录、事故经过及双方陈述,一审认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1.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怎么界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明确“车上人员”的范围,是判断是否适用交强险的起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关键在于判断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处于车内还是车外。具体来说:

  • 事发瞬间在车上:属于“本车人员”,不适用交强险;
  • 事发瞬间在车下:属于“第三者”,适用交强险;
  • 被甩出车外后受伤:事故过程中自车上脱离、最终在车外受到伤害的,通常认定为“第三者”。

本案中,即使李*云在最初下车时被车门夹住,但其最终被甩出车外并在车外受伤。保险公司以“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为由拒赔,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最终认定,事故报警记录载明“刮倒行人”,更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

2. 没有交警事故认定书,还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吗?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认为“没有事故认定书就无法认定交通事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的书面认定,但并非认定交通事故的唯一证据。在缺少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综合以下证据来认定事实:

  •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
  • 驾驶人、目击证人的证言;
  • 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
  • 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 双方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没有事故认定书,但报警记录中司机自述“刮倒行人”,法院据此认定属于交通事故。

3. 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抗辩为什么没有成功?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主张李*云属于“车上人员”,就应当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保险公司仅凭起诉状中的陈述,并未提供公交车上监控、上下车监控、车上乘务员证言等证据。相反,公交司机报警称“刮倒行人”,这恰恰印证了李*云属于车外人员的可能性。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4. 案由之争背后的律师视角

本案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技术细节——案由选择

  • 李*云在起诉时最初确定的案由是客运合同纠纷,后申请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保险公司认为,如果按客运合同纠纷处理,就不涉及交强险的适用,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按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保险公司就可能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

这两种案由的区别在于:

  • 客运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编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适用交强险,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李*云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选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显然更有利于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也能通过交强险更快捷地获得赔偿。这也提醒广大当事人:起诉时的案由选择是诉讼策略的重要内容,应结合证据情况、赔偿项目等进行综合判断。

5.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与项目

交强险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本案中,李*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超过8万元,并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因此全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鉴定费属于诉讼相关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由公交总公司承担。

六、本案的参考价值与社会意义

1. 对保险公司而言

保险公司不应因受害人的身份处于模糊地带就一概拒赔。在交强险制度框架内,保险公司作为法定承保主体,负有及时、足额赔付的法定义务。以“车上人员”为由拒赔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否则,不仅要承担败诉后果,还可能面临诉讼费、鉴定费等额外损失。

2. 对公交公司而言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对乘客及行人的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尤其在城市公交站牌区域,人流密集、上下车频繁,公交车在进站、出站、开关车门时都应尽到谨慎驾驶和安全提醒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当夹伤乘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普通乘客和行人而言

本案告诉我们,一旦在公交站台或上下车过程中受伤,不应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定论,而应及时维权。作为乘客,要养成保留票据、记住车牌、第一时间报警的习惯;作为行人,要在站台区域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七、发生类似事故,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第一步: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

很多人认为小伤不需要报警,这是错误的。报警记录是证明“交通事故”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即使司机不愿报警,伤者本人也应拨打110或122。

第二步:就医并固定医疗证据

入院时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等都要一并保留。需要注意:自行在药店购买药品的收据若无病历或医嘱佐证,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第三步:及时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具体时间可以咨询法医。建议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这样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更强,对方也不容易提出异议。

第四步:收集误工损失证据

误工费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工资银行流水或工资条;
  • 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如果无固定收入,法院会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当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步:协商不成尽快起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受伤之日或定残之日起算。不要轻信保险公司“赔不了”“算车上人员”的口头答复。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八、当事人关心的高频问题解读

问:我在济南历下区坐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住摔出车外,保险公司说我是“车上人员”不给赔交强险,合法吗? 答:不合法。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指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内部的人员。像你这样被夹住后摔出车外、在车外受伤的情况,实践中通常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仅凭口头说法拒绝赔付,缺乏法律依据。报警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

问:我在青岛市也遇到了类似的公交事故,没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有司机报警的报警记录,能起诉吗? 答:可以。事故认定书不是起诉的前置条件。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现场照片、病历、证人证言等都能证明事故发生。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受伤与公交车有因果关系,法院就可以依法认定责任。青岛市各级法院在同类案件中也支持了这一做法。

问:公交司机报警说“刮倒行人”,报警记录我本人没有,怎么申请调取? 答: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报警记录。本人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到事发地交警大队申请查询。报警记录属于书证,是认定交通事故性质的重要依据。

问:保险公司一直不赔,我可以直接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吗? 答: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实践中,通常将保险公司和侵权方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问:我在济南市乘坐公交车受伤,起诉时应该告谁? 答:可以将公交总公司(或车辆实际运营单位)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公交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可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一并列入。

问:下车时被公交车门夹伤,算不算“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真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答:保险条款确实将“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视为车上人员,但前提是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仍在车内或与车身形成整体接触。如果被夹住后甩出车外,受伤原因发生在车外,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本案判决就是例证。

问:交通事故受伤后,误工费怎么算?我月薪7000元,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误工费=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没有劳动合同时,可以提供工资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工资转账记录、单位误工证明、考勤记录等。如果无法证明固定收入,法院会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问: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多少?我是农村户口,在济南工作三年了。 答:如果你能提供暂住证、居住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十级为10%)。以济南市现行标准估算,大约在5万至7万元之间。

问:护理费一定要有医院的护理证明吗?家人请假护理的怎么算? 答:护理费不一定需要医院证明。家人或亲属护理的,可按护理人的实际误工损失计算;无法确认的,可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但建议在鉴定时明确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本案中鉴定明确“住院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法院便全额支持了护理费。

问: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需要什么证据? 答:营养费通常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计算,一般按每天30元至50元的标准。本案鉴定营养期为90天,法院按每天30元支持了2700元。就医期间购买营养品的发票可以一并提交,但最终以法院核定为准。

问:我是在淄博市公交站台被进站的公交车蹭倒受伤的,公交司机说是我自己没站稳,责任怎么认定? 答: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一般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行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站台区域本身属于行人的安全地带,公交车进站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尽观察义务的,通常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具体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或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问: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能判多少?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伤残等级、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综合确定。十级伤残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本案法院酌情支持了1000元。如果伤残等级更高,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问: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帮我垫付了医疗费,我还能再向他们要赔偿吗? 答:可以。公交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属于先行垫付,并不免除其余赔偿责任。起诉时,需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扣除已垫付部分,避免重复计算。本案公交公司垫付的2.2万余元医疗费,法院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并未重复支持。

问:我自己找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办? 答:如果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程序合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好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这样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可能性更小。如果保险公司仍不认可,法院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组织重新鉴定。

问:案件在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保险公司迟迟不打款,该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未按期限履行的,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甚至将保险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问: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三年过去了还能起诉吗? 答: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如果期间向侵权方主张过权利或协商过赔偿,可以中断时效重新计算。超过三年且无中断中止事由的,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问:我在烟台市乘坐出租车下车开关车门时被后方电动车撞伤,谁来赔偿? 答:需要判断出租车司机是否违规停车或未尽提醒义务。如果司机停车位置不当或未观察后方来车,乘客无过错,由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客开车门未尽注意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报警后由交警依法认定责任比例。

问:鉴定费、诉讼费由谁承担? 答: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通常由侵权方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本案鉴定费2200元由公交总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327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问:我在东营市公交车上被其他乘客挤压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答: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车辆急刹车或其他乘客拥挤造成的伤害,公交公司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问:起诉时除了交通肇事方,还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吗? 答:可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都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可以在一个诉讼中一并解决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问题,减少诉累,也有利于赔偿款的快速到位。

问:我在济南市章丘区被公交车撞伤,但公交车只买了交强险,赔偿不够怎么办? 答:交强险限额不足的部分,应由侵权方(公交公司)自行承担。你可以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将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一并起诉。如果公交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问:公交车事故中,受害者需要做哪些司法鉴定? 答:常见的是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鉴定、护理期鉴定和营养期鉴定。如果涉及后续治疗费用,还可以申请后续治疗费鉴定。这些鉴定事项可以合并委托,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问: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是什么? 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方自行承担。如果商业三者险保额充足,受害人通常不需要担心赔偿能力问题。

问:我是外卖员,在德州送餐途中被公交车撞伤,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答:可以。如果能提供平台接单记录、收入流水、与配送公司之间的协议,误工费可以按每天实际收入计算。如果无法固定收入,法院会参照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认定。

问: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除了残疾赔偿金,还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需要证明受害人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明显下降。如果仅是轻微伤残且未影响原有收入水平,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李*云因未能举证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法院驳回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问:在威海市发生公交事故,伤者在外地,可以在威海起诉吗? 答: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事故发生在威海市的,威海市相关法院有权管辖。即使受害人在外地,也可以选择在威海市提起诉讼,不必回老家立案。

问:公交公司不认可报警记录的内容,说自己并没有撞人,法院会采信报警记录吗? 答:报警记录是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书面材料,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予以采信。公交司机作为与本次事故无利害关系的一方(属于职务行为),其报警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否认报警记录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

问: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被法院驳回后,还要承担哪些额外费用? 答:除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外,保险公司还可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如果构成恶意拒赔,当事人还可以主张因此产生的律师费(需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

问:我在临沂市被公交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承诺赔偿,但一直没有兑现,这会影响诉讼时效吗? 答:口头承诺属于意思表示,可以引起时效中断。为避免日后举证困难,建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固定对方承诺的内容。必要时可先发律师函催告,再决定是否起诉。

问:上下公交车时被夹伤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交通事故纠纷?哪个更好索赔? 答:两种途径各有优劣。合同纠纷按违约责任主张,不需证明侵权过错,但无法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交通事故纠纷适用交强险,赔偿项目更全面,能够兼顾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保险公司的赔付。从实际效果看,多数案件选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更具优势。

问:作为乘客,我没有买车票凭证,还能证明我和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吗? 答:可以。刷卡记录、电子支付记录、公交卡充值记录、同乘证人的证言、事故发生后的医院记录等,都可以证明乘坐关系。即使没有车票,也不影响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问:交通事故中受伤,但车辆驾驶员是公交公司员工,起诉时需要告公交公司还是司机个人? 答: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起诉时应当以公交公司为被告,无需将驾驶员个人列为被告。如果判决后公交公司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

结语

一起普通的公交站台事故,因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争议,保险公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还是败诉而归。这份判决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靠保险公司的一句“拒赔”说了算;它靠的是证据、是法律、是法庭的公正裁判。

如果你在公交出行中遭遇类似伤害,请记住:

  • 报警记录是关键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 留存医疗、收入、误工等证据;
  • 不要轻信保险公司拒赔的口头结论;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案由和诉讼策略;
  • 必要时把保险公司、公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你的合法权益,值得被认真对待。


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