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交强险第三者认定:上下车瞬间的规则适用

蒋经纬

蒋经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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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认定逻辑与举证规则,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3月25日22时10分许,李某(原审原告)在大明湖西南门66路公交站牌下,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报警记录载明“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李某系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事故性质究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

二、保险公司上诉理由:认为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

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提出了两个层面的理由。

第一,举证责任层面。 保险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主张:“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受伤系因被保险车辆与其发生接触的直接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交强险赔付范围层面。 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李某并非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其具体论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亦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进一步指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上诉人李某诉称因为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而受伤致使其从车上摔下,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符合‘车上人员’的概念,其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理赔对象。”

三、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

“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根据被上诉人李某诉称其系在乘坐66路公交车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导致脚部受伤,李某应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仅根据李某的陈述,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认为李某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欠当。事故发生后,公交总公司报警称系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一审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无不当。”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裁判规则解读与实务指引

从本案的判决逻辑中,可以提炼出以下三条核心规则,对处理同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规则一:交强险“第三者”的认定应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状态,而非仅凭受害人陈述。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依据李某在起诉状中“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的陈述,就主张其属于“车上人员”。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载明的却是“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且公交公司自认系交通事故。在证据冲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 当事人主张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的,须提供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凭对方起诉状中的单方陈述作出推断。

规则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主张免责的一方,负有证明“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这一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要点: 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免责的,应当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一方则应注意收集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规则三: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需区分“车上”与“车下”的具体状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本车人员”通常指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身处车体内的驾乘人员。对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形态判断其是否已经脱离车体。本案中,报警记录显示系车辆“刮倒行人”,李某已处于车外,故不属于“车上人员”。

实务要点: 认定“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已身处车外。若系被车辆撞击或刮蹭致伤,即使刚刚下车,也应认定为“第三者”。

五、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明确了交强险“第三者”认定的证据规则,对于受害人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责任限额已从12.2万元提升至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受害人可获得的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若您或身边的朋友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类似事故,建议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第一时间报警,取得报警记录或事故认定书,固定事故性质;
  2. 保存医疗票据,完整记录治疗过程及费用支出;
  3. 注意收集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判断诉讼策略和赔偿项目。

对于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为由拒赔的案件,受害人不必惊慌,应重点围绕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状态举证,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民终3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