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未实缴出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宫辉律师
济南宫辉律师|高端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与商事执行争议专业律师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35年,深耕企业高端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争议解决两大垂直核心领域,专注服务山东区域企业主体、高净值商业人士,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资产保全、终本案件盘活、强制执行回款兜底及企业常年合规风控、商事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坚持极致垂直专业化,不承接家事、劳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是省内专注强制执行与企业高端法务赛道的资深权威律师。 一、执业履历|35年深耕商事,垂直聚焦执行与企业法务 宫辉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届满35年,拥有超三十年商事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牵头创建律所并担任主任职务,深耕区域商事法律服务标杆建设,2023年转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核心业务决策人。 执业36年来,宫辉律师及团队坚守单一垂直赛道,业务全面聚焦强制执行全流程救济、大额资产执行争议、企业商事合规风控、高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零承接非主营杂案,所有办案资源、实务经验、案例储备、研究精力全部集中于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体系。 凭借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能力与多年一线庭审、执行对抗经验,宫辉律师深耕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企业商事风险防控领域,深谙省内各级法院执行裁判规则、资产处置流程、异议听证审判尺度。先后获评“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政协委员”等多项官方荣誉,2023年因法律科技与司法实务融合创新,获央视主持人专题采访报道,是省内兼具资深执行实务经验与前沿法务视野的高端商事执业律师。 执业核心驻地以济南为中心,全面覆盖山东省内各地市,专项承接全省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大额资产执行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专项合规服务,服务省内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主体及高净值商业圈层。 二、核心专业领域|只做两大高端主营业务 宫辉律师团队坚持极致专业化、拒绝杂案、精准深耕高端商事赛道,核心业务仅涵盖以下两大板块,全力保障服务深度与案件胜诉、回款效果: 1、重大强制执行与执行争议救济(核心王牌业务) 专注标的额千万级、亿级大额资产执行纠纷,精通强制执行全流程疑难问题处理,业务覆盖:强制执行立案推进、资产查封冻结处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超标的查封纠错、违法执行救济、跨省资产执行、执行回款兜底、关联执行再审抗诉等全品类执行争议案件。擅长破解执行难、资产隐匿规避执行、多主体交叉执行、涉案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查封处置等复杂疑难问题,依托类案大数据研判,精准突破执行僵局,全力保障当事人大额资产权益落地。 2、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商事合规风控 专属服务企业创始人、实控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商事主体,主打高端定制化企业法务服务,聚焦企业商事交易风险前置防控、合同体系合规搭建、股权架构风险排查、商事纠纷事前规避、企业资产隔离保护、日常商事法务咨询、专项商事合规审查、企业诉讼风险整体管控等核心服务。摒弃基础杂务,专注企业高端商事合规、大额交易风控、资产安全保障,为企业长效经营筑牢法律屏障。 三、专业团队|专项深耕执行与企业法务,办案体系标准化 宫辉律师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牵头组建专属强制执行与企业商事法务专项团队,作为首席决策人全面把控案件质量与服务流程。团队细分设立执行攻坚组、合规风控组、取证研判组、客户服务组,配备专职出庭律师、取证专员、法务助理,团队架构精细化、专业化。 团队长期与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中心保持常态化协同,与济南及全省各地法院执行部门保持顺畅对接,精通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与执行实务规则。依托独创商事争议闭环解决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与执行可视化研判、裁判规则精准分析、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体系,贯穿每一起执行案件、每一项企业法务服务,实现疑难执行案件精准突破、企业风险提前规避。团队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稳定93%以上,是山东区域高端执行争议与企业商事法务领域的精锐专业团队。 四、核心办案成果|大额执行落地,高端法务口碑沉淀 深耕执行争议领域多年,宫辉律师累计主办各类重大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案件320余件,含多起亿级、千万级大额资产执行疑难案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查封、跨省执行、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排除执行等高端疑难案件,实战成果突出。 标杆执行案例: 案例一:多重权属纠纷烂尾万平商业地产,排除多重障碍、盘活呆滞债权。本案债务人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无力偿债。我方创新采取债权受让抵债方式,承接其对外呆滞债权,但该次债务人同样是资不抵债的开发商,无现金清偿能力。 对应底层资产为搁置烂尾十年、万余平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长期陷入僵局:叠加多轮司法查封、工程款抵债、业主按揭备案、他人非法抢占、多重权属重叠等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资产处置壁垒极高,属于市场公认无法变现的不良死资产。 团队逐一梳理剥离全部权利负担、清退非法占有、破除多重查封与权属冲突,排除执行异议,彻底扫清全部处置障碍,最终成功推动涉案烂尾商业地产司法拍卖成交,成功盘活6400万元呆滞死债,实现全额回款。 案例二:穿透空壳公司近亿坏账,全额挽回三十余名债权人全部本息 债务人以两名高龄股东设立的十万注册资本空壳公司,恶意拖欠三十多人民间借贷近亿元,长期摆烂、恶意逃废债。该案涉多名债权人,经多轮执行均无任何财产线索,案件彻底终本、完全无处置空间。 宫辉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追加股东、穿透关联企业、追加其他家族企业的股东、深度复盘银行流水、溯源隐匿交易,层层刺破债务隔离架构,精准挖掘其隐匿对外有效债权,最终全额追回三十余名债权人全部本息,彻底盘活近亿元群体性坏账。 除此之外,团队多起千万级股权、不动产、企业账户资产执行案件成功回款、解封、确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1.7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5800万元,具备丰富的大额资产执行攻坚实战经验。 五、高端客户服务体系|私密专属、全周期兜底、高口碑保障 团队主打高端化、私密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精准匹配企业实控人、高净值商业主体的核心需求,严守客户商业隐私与资产信息安全。全程签署专属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提供济南核心办公区私密接待、非公开方案定制、专属法务一对一全程对接,杜绝信息外泄。 服务实现全周期闭环:事前免费法律诊断、执行风险筛查、企业合规体检;事中24小时进度同步、风险实时预警、全程攻坚办案;事后执行回款兜底、合规持续跟进、终身简易法务咨询,拒绝一次性浅层服务。 凭借极致的专业度与落地服务能力,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大量当事人感谢信与锦旗,长期受聘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获省内各大商会、高端商业圈层定点推荐,形成高净值客户专属信任闭环。
核心提示: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公司账户空空如也、人去楼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拿着胜诉判决书,却拿不到钱,难道就此束手无策了吗?本文通过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则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路径、裁判规则与实操要点,帮助债权人找到破解“执行难”的新思路。
一、案情回顾:从胜诉到“终本”,再到追加股东之路
2017年,济南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美特公司”)与秦皇岛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创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5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判令鼎创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鼎创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优美特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0105执595号。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鼎创公司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
更令优美特公司头疼的是,鼎创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登记的场所早已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陈*军下落不明。面对“人去楼空”的被执行人,优美特公司几乎陷入了绝望。
然而,转机出现了。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优美特公司发现,鼎创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陈波认缴出资175万元(占35%)、股东赵认缴出资150万元(占30%)、股东蔡*华认缴出资175万元(占35%),但三名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且认缴期限至2045年1月6日。
二、执行异议被驳回:首次追加股东未获支持
2020年,优美特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陈波、赵、蔡*华为被执行人。然而,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鲁0105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优美特公司的异议请求。
驳回的原因是:三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至2045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无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
三、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支持追加股东
优美特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向天桥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次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 鼎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鼎创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 上述情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即鼎创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 在鼎创公司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出资应加速到期。
最终,天桥区法院判决:追加陈波、赵、蔡*华为被执行人,分别在175万元、150万元、17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鼎创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深度解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适用这一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法院已作出“终本”裁定,表明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穷尽执行措施”最直接的证据。
2.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司法解释,破产原因包括: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履行期限已届满、未完全清偿);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案中,鼎创公司存在以下“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 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登记场所无法联系。
3. 公司不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已主动申请破产,则应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出资加速到期问题,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债务发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属于逃废债务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此时不再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出资加速到期。
五、追加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与程序路径
(一)实体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程序路径
第一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步:等待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支持或驳回追加请求。
第三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法院驳回追加请求,债权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四步:诉讼程序。 在异议之诉中,需要列被申请追加的股东为被告,列被执行人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
第五步:取得胜诉判决后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追加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实务建议:债权人如何有效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
(一)债权人视角:早发现、早行动、早保全
1. 事前防范:交易前查清对方股东出资情况
签约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重点核查:
- 注册资本金额及股东认缴情况;
-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 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涉诉信息。
凡是认缴金额大、实缴金额为零、成立时间较长仍未实缴的公司,在交易中要格外谨慎。建议合同中增加股东担保条款,或要求对方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执行阶段:终本不是终点,追加股东是新路
当执行案件被裁定“终本”后,不要灰心。建议及时做以下工作:
- 向法院申请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工商内档,查明股东认缴和实缴情况;
- 查询公司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查看公司年报信息,判断是否实际经营;
- 关注公司涉诉情况,判断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
3. 追加申请被驳回后: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期限短、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为主,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不够充分的情况。如果追加申请被驳回,15日内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充分提交证据,争取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4. 举证要点:让法官确信“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 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 公司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现场照片或邮寄退件凭证;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 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人员办公的调查报告。
(二)被执行人股东视角:规则变了,别再心存侥幸
1. 认缴≠不缴
认缴制不是“空手套白狼”的合法外衣。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可能面临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不要试图通过“技术操作”逃避责任
实践中,一些股东在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后,试图通过低价转让股权、延长出资期限、注销公司等方式规避出资义务,这些做法不仅可能无效,还可能涉及恶意逃废债务甚至刑事风险。
3. 积极应对、妥善处理为上策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应积极应诉,如实说明出资情况。如确实无力一次性补足出资,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分期履行、以物抵债等方式化解纠纷。消极回避只会导致缺席判决,丧失救济机会。
七、结语与温馨提示
从本案来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非债权人维权的终点。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实现从“执行不能”到“柳暗花明” 的逆转。当然,追加股东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债权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系统梳理证据、严格把控程序节点,以提高追加成功率。
特别提示: 文中所涉案例为真实判例,但个案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亦可能有所差异。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法律问答(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常见实务问题)
1. 问:我在济南市历下区有一笔工程款官司打赢了,但公司没钱,法院说终本了,还能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吗?
答:可以尝试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不申请破产,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会加速到期,股东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您先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查明股东出资情况。
2. 问:股东认缴期限是20年,现在才过了3年,法院凭什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这正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一般情况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但存在两种例外: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满足上述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追加。
3. 问: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先做什么?
答:首先需要取得法院的“终本裁定”,即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确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在实践中,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是启动追加程序的重要前提证据。同时,应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4. 问:法院已经终本了,我们申请追加股东,法院会支持吗?
答:不一定。虽然终本裁定是重要证据,但法院还会综合审查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是否申请破产、股东是否未实缴出资等情况。实务中,部分法院会认为仅凭终本裁定尚不足以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还需要结合公司是否处于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是否下落不明等综合判断。本案中,鼎创公司正是因为同时存在终本、经营异常、法定代表人失联等情形,才被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5. 问:追加股东的程序怎么走?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首先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一般审查期限为60日左右)。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追加请求,你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整个程序的时长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以上。
6. 问: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承担的是什么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答:是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执行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轮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7. 问:我是济南市市中区的一家公司老板,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我认缴800万但实缴了200万,现在公司欠债还不上,我需要用个人财产还债吗?
答:您需要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即600万元)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您的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您需要提前补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建议您主动与债权人协商,避免案件进入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8. 问:被执行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追加股东有什么帮助?
答: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要证据之一。法院会结合公司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无法联系等情况,综合判断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济南地区,这一证据在追加股东的案件中十分关键。
9. 问:如果股东已经把股权转让给别人,还能追加原股东吗?
答:这需要区分情况。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未实缴出资,则原股东仍应对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可以追加。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但若存在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原股东仍可能被追责。建议您将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时间、转让价格等证据准备好,交由专业律师分析。
10.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诉讼费怎么算?
答: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诉讼案件,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此类案件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一般仅为100元左右。如果股东未出资的金额较大,也可能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具体需根据受诉法院的收费要求确定。总体来说,维权成本相对较低,与可能追回的款项相比,性价比很高。
11.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追加股东吗?
答:可以但路径不同。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时不是走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而是另行起诉股东承担责任,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2. 问:我在济南市槐荫区有笔货款要不回来,被执行公司注册在济南,但股东在省外,异地股东能追加吗?
答: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应向作出终本裁定的执行法院提出,与股东的住所地无关。本案中,原告济南优美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加的就是秦皇岛公司的黑龙江、河北籍股东,最终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执行法院可以对股东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和执行。
13. 问:被执行公司是“夫妻店”,两个股东是夫妻,能不能直接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
答:不能仅仅因为股东是夫妻就追加。除非他们存在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法定情形。夫妻公司本身并不导致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建议先审查夫妻股东的出资情况,若存在未实缴出资的证据,可以申请追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4.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二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三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是公司解散后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五是公司注销或吊销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其中,未实缴出资追加是最常见的情形。
15. 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追加股东?
答:终本并不意味着执行的终结,执行案件仍在执行法院的管理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时间没有严格的限制,理论上可以在终本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但建议在终本后尽早启动追加程序,一是时间越久,证据收集越难;二是股东可能转移财产或转让股权,增加追回难度;三是部分法院可能要求恢复执行后才能追加,程序上存在差异。
16. 问:我是被执行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另一个股东实缴了出资但我不没实缴,债权人追加了我,我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积极应诉。可以向法院说明您未及时实缴的原因,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同时,您可以向已实缴出资的股东主张在公司内部按其认缴比例分担责任,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追加请求。建议在诉讼中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尽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 问:被执行公司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但股东个人名下有房有车,这种情况下追加股东有什么意义?
答:意义很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股东个人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股权等。本案中,三名股东均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其在秦皇岛有财产,济南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或者通过异地执行协作机制进行处置。
18. 问:被执行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还能申请追加股东吗?
答:如果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应通过破产程序处理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问题,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资,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此时执行程序应中止,您应做好债权申报,并关注破产程序中关于追收股东出资的相关情况。
19. 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股东认缴期限还没到,但公司债权人来起诉,股东能不能以“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答: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期限利益就丧失了,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终本裁定、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情形,认定了鼎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支持了优美特公司的追加请求。
20. 问:我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答:建议准备以下材料:一是生效判决书和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情况),证明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三是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截图或打印件;四是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证据,如经营场所无人、电话联系不上等;五是追加股东申请书和证据清单,详细阐明追加的理由和依据。
21.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应当向正在执行该案的法院提出,即出具终本裁定的执行法院。例如,本案中执行法院是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优美特公司就是向天桥区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如果该案件已提级或指定到其他法院执行,则向实际执行的法院提出。
22. 问: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在债务形成之后,是否影响追加?
答:不影响。无论认缴出资时间是在债务形成之前还是之后,只要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认缴出资时间的早晚影响的是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的时间节点,但只要满足加速到期的条件,期限利益即丧失。
23. 问: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答:执行异议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如果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程序,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整体来说,追加程序从启动到最终执行,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需要债权人保持耐心并积极配合。
24. 问: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有多人,是每个人都要承担全部债务吗?
答:不是。每个股东仅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本案判决:陈波在1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在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蔡*华在1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债务金额较小,比如只有20万元,那么任何一个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都足以覆盖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一股东执行。
25.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能不能以“公司还有其他资产”来抗辩?
答:可以提出抗辩,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如果股东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一般不会采纳。另外,是否“无财产可供执行”以执行法院的调查情况为准,股东若认为公司尚有财产,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法院将依据终本裁定等情况综合认定。
26. 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会主动调查股东出资情况吗?
答: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股东出资情况,需要债权人自行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建议债权人在终本后,积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或委托律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公司工商内档,以获取关键的股东出资信息。
27. 问: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是否可以追加?
答:可以追加,但需要满足特殊条件。仅凭“未实缴出资”不足以追加股东,还需要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本案中,鼎创公司被终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足了上述条件。如果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中,债权人则无权追加。
28. 问:我在济南市历城区有一笔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但其股东在其他公司有股权,是否可以追加该股东并执行其股权?
答: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权都属于可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对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冻结、评估和拍卖。不过,股权处置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建议同步查询股东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便于变现的财产。
29. 问: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答: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驳回了追加申请,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复议,这两者的程序差异和时限需要仔细分辨。
30.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分期履行?
答: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分期履行。追加后的股东在被执行过程中与普通被执行人地位相当,享有执行和解的权利。但如果和解不成,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1. 问:被执行公司股东是外地人,法院对异地股东执行起来会不会有难度?
答:异地执行确实会增加一定难度,但并非不可克服。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委托股东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也可以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冻结股东银行账户等。本案中,被执行股东分别住在黑龙江、河北等地,但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仍然作出了追加裁定,后续执行可以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开展。
32. 问:如何查明被执行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
答: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中会显示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二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公司工商内档,了解出资信息;三是查看公司的银行流水和验资报告。一旦发现股东实缴出资为0或未足额实缴,及证据材料必须保留好。
33. 问:被执行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了,但股东想以“公司已不再经营”为由拒绝承担出资责任,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恰恰相反,公司不再经营、无人管理、场所无法联系等,正是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院会据此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践中,很多债权人的败诉原因在于无法提供公司“经营异常”的证据,所以务必保留相关证据。
34. 问: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会比另行起诉股东更快吗?
答:一般来说,追加程序确实更高效。追加申请是向执行法院提出的,程序相对简化,部分法院在收到追加申请后会在短期内作出裁定。而另行起诉股东需要立案、送达、开庭,周期较长。但追加程序若被驳回后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则与普通诉讼程序差异不大。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建议先走追加程序。
35. 问:被执行公司注册地在济南市章丘区,但执行法院是济南中院,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应当向办理该执行案件的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执行案件由济南中院执行,则应向济南中院提出申请;如果案件由章丘区法院执行,则向章丘区法院提出。追加股东的申请与公司注册地关系不大,而是与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密切相关。本案中,虽然被执行公司注册在外地,但由于执行法院是天桥区法院,因此追加申请由天桥区法院处理。
36. 问:公司股东为多人时,债权人应该追加哪些股东?
答:建议将所有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一并列为被申请追加人,以实现最大化的清偿保障。本案中,优美特公司将三位股东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分别判决各自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助于增加偿债保障。如果只追加部分股东,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受偿不足的风险。
37. 问:被执行公司股东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追加执行该股东需要注意什么?
答:需要重点防范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行为。在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建议立即申请法院对其进行财产调查,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如果发现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还可以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8. 问:被执行公司经营异常、股东失联,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答: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仅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各股东按认缴未出资金额分别对2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未出资范围大于公司债务金额,所以实际上是全额补充赔偿。若公司债务远大于股东未出资金额,股东也只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39. 问: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除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有别的选择吗?
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债权人最主要的救济途径。另外,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非法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还可以另行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和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40. 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如果股东确实无力补足出资,怎么办?
答:如果股东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债权人仍应关注股东的财产状况变化,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对股东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倒逼股东履行义务。从执行实务来看,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施压方式,很多股东在被追加后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41. 问:我是济南市天桥区一家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为甲方做了装修,但甲方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现在甲方公司没钱了,我可以同时起诉甲方公司和其股东吗?
答:在执行阶段,您可以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同时,对追加结果不服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起诉阶段,您不能直接起诉股东承担还款责任,除非您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形或者公司未实缴出资已构成出资加速到期。如果尚在诉讼阶段,建议您将公司和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股东是否存在应承担责任的情形,这样有利于后续执行。
42.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院会冻结股东的个人账户吗?
答:会。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这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建议债权人在获得追加裁定后,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股东名下财产线索,协助法院高效开展执行工作。
43. 问:被执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是否所有股东都会被法院认定出资加速到期?
答:并非如此。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公司是否确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以终本裁定等为标志;二是公司是否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三是公司是否已经出现经营严重困难、法定代表人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客观状态。如果公司尚在正常经营、未出现终本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出资加速到期。不同案件的事实差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建议债权人全面收集证据后再启动追加程序。
免责声明: 本文所引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文中人名、公司名称部分已作隐名处理。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