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上下车受伤交强险定性解析

蒋经纬

蒋经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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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蒋经纬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耕交通事故单一赛道,主攻伤残赔偿、责任认定、保险理赔 在济南遭遇交通事故,伤者常常陷入责任划分扯皮、伤残鉴定结果不理想、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困境。蒋经纬律师专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聚焦证据缺失、鉴定争议、执行难等痛点,全力帮当事人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资质 蒋经纬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律所交通事故专项团队发起人、首席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深耕单一专业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业务。系统钻研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实务专业知识;担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做客济南电视台交通法律栏目,深入社区、高校开展交通事故索赔普法讲座。 独创交通事故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可视化展示、同类裁判规则研判、前置风险筛查贯穿全案,代理观点均有判例与数据作为支撑,精准破解各类交通事故维权难题。 二、律所专项团队实力 办公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 律所设立交通事故专项团队,蒋经纬律师为发起人和首席主办律师,重大案件均由其亲自决策、出庭主办。团队设有取证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完整服务梯队;长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保险公估、调解中心、执行机关保持稳定深度协作。 律所全部办案资源聚焦交通事故领域,不接其他领域案件,专注深耕细分赛道;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1% 以上,律所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蒋经纬律师荣获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办案数据|典型案例 专注交通事故案件精细化办理,累计主办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细分覆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保险理赔拒赔争议、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处理多起多处伤残、多车连环碰撞、责任认定争议、挂靠车辆执行异议、交通事故刑事追责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车连环追尾九级伤残案:伤者被认定次要责任。律师实地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申请事故责任复核,庭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细化责任划分质证依据,法院最终调整责任比例,大幅减少委托人赔偿支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十级伤残鉴定争议案:保险公司恶意质疑伤残鉴定结论、压低赔偿。律师调取全套住院诊疗病历,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审可视化方式清晰呈现伤者损伤形成机制与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法院全额采信重新鉴定意见,当事人获赔金额显著提升。 急救送医驶离现场拒赔案:驾驶人因紧急送医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以此认定肇事逃逸、拒赔商业三者险。律师围绕驶离动机、急救事实、现场处置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同时主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案: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协助办理取保候审,积极协调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同类裁判规则报告,最终法院从轻判决,当事人成功判处缓刑。 挂靠车辆执行异议案:挂靠车辆因登记车主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扣押。律师调取挂靠协议、购车发票、运营流水、保险单等完整权属证据,在执行听证中系统质证说理,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解除车辆查封,保住当事人营运车辆。 四、服务模式与真实口碑 专注服务企业主、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实行全程保密管理,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可定制非公开调解方案,专属助理全程对接跟进。 服务全流程:事前免费法律诊断、诉讼风险前置预警;事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优先推进诉前调解、多方协商和解;事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理赔项目复查、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同时针对伤者及家属做好情绪疏导,通俗解读法律流程,降低维权压力。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45%,累计收获多封当事人书面感谢信、定制锦旗,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 万元,大量当事人结案后主动推荐亲友委托。服务覆盖济南全市所有区县,辐射山东全省各地市。 若您正遭遇交通事故伤残索赔、责任认定不服、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问题,可搜索:济南蒋经纬交通事故律师,预约私密接待,获取专属案件解决方案,24 小时内响应对接。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2016)鲁01民终3563号判决,深入剖析法院对“下车时被车门夹住后甩出车外”这一情形的定性逻辑,并提炼同类案件的维权步骤,为当事人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上下车受伤人员能否被认定为交强险“第三者”?

本案中,原审原告李某某在公交站牌旁受伤,其起诉时称“系在乘坐66路公交车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后又被甩出车外,造成李某某脚部受伤”。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李某某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不应由交强险赔偿。

保险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援引了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同时,保险公司主张:

“被上诉人李某某诉称因为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而受伤致使其从车上摔下,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符合‘车上人员’的概念,其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理赔对象。”

这一争议焦点,本质上是对受害人受伤瞬间身处“车内”还是“车外”的法律判断:紧抓车门未及下车,与已被车门甩出车外,性质截然不同。


二、法院裁判逻辑:报警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二审法院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而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对此,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起诉状中称,其系在乘坐66路公交车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后又被甩出车外,造成李某某脚部受伤。被上诉人公交总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系66路公交车与李某某发生刮蹭应是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久远,已查不到当时的监控录像。”

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主动报警,报警记录载明:

“报警日期及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8:39:10;内容为报警人称昨天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报警人为该公交车司机;地点为大明湖西南门66路站牌;所属辖区为泉城路中队;事故类型为交通事故。”

这一报警记录直接支持了“交通事故”的定性。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仅根据李某某的陈述,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某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欠当。事故发生后,公交总公司报警称系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一审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无不当。”

可见,法院将“报警记录”视为公权力对事故性质的初步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实务操作指南:四步应对“上下车受伤”被拒赔

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交通事故”证据

事故发生后,不要急于与对方协商,应立即报警并要求交警出具报警记录或事故认定书。报警记录中会载明“事故类型”“事故地点”“报警内容”等关键信息,是证明事故性质最重要的基础文件。

第二步:在病历和陈述中准确描述受伤经过

就诊时,应如实、清晰地描述受伤过程,例如“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带倒摔出车外”“公交车启动时将我挂倒”,避免使用“下车时不慎摔伤”等模糊表述。病历记录具有客观性,会成为诉讼中的有利证据。

第三步:明确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而拒赔,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监控录像、驾驶员证言、乘车记录等直接证据。正如本案二审法院所言,保险公司仅凭受害人的单方陈述推断为“车上人员”,无相关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受害人不必自证“第三者”,反而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抗辩事由举证。

第四步:选择合适的案由与诉讼策略

本案原告起诉时曾以客运合同纠纷立案,后申请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维权效果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启动交强险,赔偿范围更广、获赔效率更高。因此,若受伤发生在上下车过程中且已脱离车辆,优先选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案由,并同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结语:身份之争的实务启示

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本案裁判结果再次提醒保险公司:仅凭“正在上下车”的推断,不足以排除交强险的适用。对于受害人而言,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病历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环环相扣,才是扭转局面的关键。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围绕证据体系制定维权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民终3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