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郑州分居13年一方失联,法院判决离婚解析

乔戊戌

乔戊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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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乔戊戌律师・离婚纠纷 ——32 年专注离婚纠纷,专解高净值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疑难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乔戊戌律师,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离婚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2 年,自 1991 年首次进入司法实践领域起,始终锚定离婚纠纷单一赛道,32 年执业年限与离婚纠纷专案深耕时长完全同步,本人及所在律所从未承办任何离婚纠纷以外的案件。乔戊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早年曾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完成系统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民事检察案件分析,为后续专攻离婚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证据审查与程序把控能力。 乔戊戌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多次受新郑电视台邀请参与 “依案说法” 普法节目,并长期为郑州市妇联、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 “婚姻财产风险隔离与证据固化” 专题。其主笔的《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的裁判规则演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离婚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实战,乔戊戌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离婚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专项团队,由乔戊戌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财产追踪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乔戊戌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离婚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持股、家族企业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交织、跨境资产混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乔戊戌律师本人在 1995 年被新郑市政府评选为 “市先进政法工作者”,律所亦荣获 “郑州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乔戊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离婚纠纷案件 81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离婚纠纷 520 件,离婚后财产纠纷 145 件,抚养权纠纷 98 件,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28 件,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纠纷 5 件,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 20 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多重代持资产穿透、跨境财产追索等疑难复杂案件 115 件。 典型案例一:出轨、存款转移与房产分割 案件情节:男方婚内出轨,长期与第三者同居,且将夫妻共同存款 200 万元分多次转移至亲属账户,并试图将婚后购置的房产(价值 800 万元)单独出售。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办案动作:乔戊戌律师介入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男方名下及关联账户资金;通过调查取证调取银行流水、转账记录,锁定存款转移路径;组织诉前谈判尝试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男方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男方转移财产、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女方分得 65% 共同财产(含被转移存款追回部分),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5 万元,同时驳回男方对房产的单独处置主张。 典型案例二:抚养权争夺与股权分割 案件情节:夫妻双方均为企业高管,育有一子,男方控制家族企业股权(价值 3000 万元),女方主张子女抚养权并分割股权。男方以 “女方无稳定收入” 为由要求独自抚养,并拒绝分割股权。 律师办案动作:乔戊戌律师主导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女方工作能力证明、亲子关系证据及男方家庭暴力记录;针对股权分割,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并申请法院对男方名下股权进行保全查封;在庭审辩论中,运用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男方家暴行为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0 元;夫妻共同股权依法分割,女方获得 40% 股权份额及相应补偿款,男方需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 典型案例三:执行异议之诉与大额债务认定 案件情节:离婚后,男方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已分割给女方),声称该房产为男方逃避债务转移。女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乔戊戌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风险前置筛查案件关键点,调取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证明材料及债务形成时间证据;组织调解与债权人沟通未果,出庭质证并提交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论证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且房产分割合法有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撑女方主张。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执行裁定,驳回债权人全部诉请,确认房产归女方所有,免于被执行,并裁定由男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乔戊戌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服务范围覆盖郑州、洛阳、开封、南阳、新乡、商丘、周口、安阳、平顶山、许昌、信阳、驻马店、焦作、濮阳、漯河、三门峡、鹤壁、济源等河南省内同级地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乔戊戌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500 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配偶财产转移、复杂股权分割或跨境抚养权争议,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郑州乔戊戌离婚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导语:2015年3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民一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这场离婚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于某某于2000年春节后带儿子赴香港,从此杳无音信,夫妻分居长达13年。原告两次起诉,第一次遭法院驳回,第二次才获准离婚。为什么第一次法院不判离?第二次又为什么判离?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该怎么进行?本文以该判决书为样本,结合实践操作,逐层拆解离婚纠纷中最常见的痛点与难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金民一初字第2316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 原告 | 刘某某,男,1969年出生 | | 被告 | 于某某,女,1971年出生 | | 审理程序 | 普通程序,公开开庭 | | 裁判日期 | 2015年3月4日 | | 判决结果 | 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

二、基本案情梳理

刘某某与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半年后于1996年1月31日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某系再婚,于某某系初婚。1997年7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刘某。

婚后初期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0年春节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于某某带着儿子前往香港,此后与刘某某彻底失去联系。刘某某曾于2001年8月专程赴香港寻找,但于某某已经搬家,寻人未果。

刘某某于2012年9月向金水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金民一初字第3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于某某依然音信全无,双方没有恢复任何联系。

2014年6月17日,刘某某再次诉至金水区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孩子由于某某抚养。

被告于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院判决结果

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姻基础较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2. 2000年春节双方生气后,被告带着儿子去香港,双方中断联系,被告至今未归;
  3. 2013年7月1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其原因在于被告至今杳无音信,双方失去了和好的条件,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判决:

  •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
  • 二、婚生子刘某随被告于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某自2015年3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于某某负担。

四、律师深度解读:本案五个核心法律问题

1.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法院用了三个层次说理

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判决书的说理逻辑非常清晰,分三个层次:

  • 第一层,婚姻基础:双方恋爱仅半年即结婚,且刘某某系再婚,法院认定“婚姻基础较薄弱”;
  • 第二层,婚内状态: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感情并未在共同生活中不断加深;
  • 第三层,分居状态与和好可能:从2000年至起诉时已分居13年,被告去向不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联系,法院直接点出“双方失去了和好的条件”。

这里的细节关键词是“失去了和好的条件”。很多当事人以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其实大错特错。分居只是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之一,法院还要综合判断“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法院仍可能不判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失踪”,客观上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才最终满足判离条件。

现行《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建议保留分居证据,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居住证明、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长期分居的内容、异地社保缴纳记录等。本案原告提供了单位和社区出具的证明,该证据在认定分居事实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隔多久才能再起诉?

这是实践中咨询量最集中的问题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案时间线完美对应:

  • 2012年9月,第一次起诉离婚;
  • 2013年7月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 2014年6月17日,第二次起诉离婚;
  • 2015年3月4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注意,六个月是硬性门槛,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判决生效前有十五日上诉期,如果一方上诉,还要等二审结果生效后计算。

如果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发现对方存在新的过错行为,例如转移财产、家暴、重婚等,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践把握较严格,建议提前咨询律师。

《民法典》施行后还增加了一条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判决虽在《民法典》之前,但司法实践中“二次起诉判离”本来就是普遍做法,本案正是一例。

3.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怎么打?——公告送达与缺席判决

本案最大的程序难点在被告于某某2000年赴港后失联,法院如何把诉讼文书送到她手上?

法院处理路径如下:

  • 首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试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
  • 其次,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 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 最终作出缺席判决。

当时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已将公告送达期限缩短为30日,诉讼周期相对缩短。

但一定要提醒当事人:缺席判决不是“单方胜诉”的捷径。法院仍然要依据原告的举证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抚养。原告的证据越扎实,缺席判决的结果才越符合预期。本案原告提交了判决书、生效证明、单位证明、社区证明、婚姻登记档案等五组证据,环环相扣,这是获得支持的基础。

另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宣告失踪需要利害关系人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满二年即可申请。如果对方下落不明已经多年,这也不失为一种路径,但程序更复杂,实践中直接起诉离婚的更多。

4. 孩子一直随失联母亲生活,抚养权怎么判?抚养费给多少?

本案中,孩子从2000年起随于某某赴香港生活,刘某某多年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刘某某主张以后孩子仍由于某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支持了该诉请。

这里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

  • 抚养权归属:法院判决“婚生子刘某随被告于某某共同生活”。虽然于某某缺席,但从孩子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突然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注意,本案判决书使用的是“随被告共同生活”而非“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就是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承担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 抚养费数额:刘某某月收入2000元,法院酌定每月支付500元。在实践中,抚养费通常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确定,但法院会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负担能力综合调整。2015年郑州的生活水平下,500元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如果孩子后续教育、医疗支出明显增加,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起诉调整。

这里还有一个现实痛点:被告下落不明,孩子到底在哪里?原告无法探视孩子,甚至孩子是否真实生活在香港都无从得知。如果未来抚养权方失联,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中止支付抚养费或主张探视权,需要另行起诉,且送达可能再次成为难题。当事人对此要有心理准备。

5. 涉港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内地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身在香港,很多人会问:香港不是内地,离婚要不要去香港法院起诉?

答案很明确:无需

原、被告在内地登记结婚,原告住所地在郑州,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由金水区法院受理,完全合法。

香港虽然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在司法层面属于不同法域,涉港离婚案件在文书送达、证据调取、判决执行方面与纯内地案件存在差异。如果对方在香港有明确住所地址,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送达;如果地址不明,同样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本案被告地址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是合法有效的程序处理。


五、给当事人的现实启示与操作建议

如果你是“找不到对方”的一方:

  1. 尽快梳理结婚登记档案、身份信息、子女出生证明,这是起诉的基本材料。本案原告从中牟县民政部门及郑州市档案馆调取了婚姻登记信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2. 尽可能提供对方最后联系地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即使你联系不上对方,法院仍会尝试多种送达方式。
  3. 保留分居、失联证据:单位证明、社区证明、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记录等。本案中,单位与社区的双重证明,为认定“被告2000年赴港后再无联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4. 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不要气馁,六个月后再起诉,成功概率会显著提高。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在现行法下第二次起诉基本都会判离。
  5. 对财产问题做好预判:一方下落不明,法院只能靠现有证据处理财产。如果无法查明共同财产线索,后续可能面临另行起诉分割的问题,而诉讼时效与证据问题会变得非常棘手。最好在起诉前尽可能收集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

如果你是“被起诉但不想离婚”的一方:

  1. 千万不要逃避。拒收传票、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你将失去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结果未必对你有利。
  2. 收到传票后积极应诉,委托律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3. 如果确实想修复感情,建议在第一次诉讼中与对方多沟通,拿出实际行动,而不是口头承诺。法院不判离的,你赢得了修复关系的窗口期;但若不珍惜这个窗口期,对方半年后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很大。

六、离婚诉讼基本流程速览

准备起诉材料 → 确定管辖法院 → 立案 → 诉前调解(离婚案件法定前置程序)
→ 无法调解则转入审判程序 → 送达(正常送达/公告送达)→ 开庭审理
→ 判决 → 上诉期15日 → 判决生效

时间成本参考:

  • 被告配合应诉、适用简易程序的:约3至6个月;
  • 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的:则至少需要6个月到1年;
  • 一方上诉的:二审期限通常在3个月左右。

七、离婚纠纷律师问答(30问30答)

  1. 问:我丈夫在郑州,去香港十几年都联系不上,想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答:如果对方下落不明,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你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哪个区,就去哪个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本案中原告就是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方式完成了送达。

  2. 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要隔多久才能再次起诉? 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需要在判决生效后满六个月再起诉。如果出现对方转移财产、实施家暴等新事实,可以不受六个月限制。实务中,像本案原告刘某某一样,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无联系,第二次起诉判离概率很高。

  3. 问: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就算自动离婚了? 答:不是。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你仍然需要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办手续,婚姻关系就依然存续。

  4. 问:我老公下落不明好几年了,起诉离婚时法院怎么通知他? 答:法院会先按照你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就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后视为已经送达。本案被告于某某赴港失联,法院就是通过公告送达后依法缺席审理的。

  5. 问:对方不出庭,法院还能判离婚吗? 答:可以。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本案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据原告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6. 问:我是女方,在洛阳市西工区,想起诉离婚,但老公在新西兰失踪了,材料怎么准备? 答:准备好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双方身份证信息、子女出生证明、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失联证据)。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会根据你提供的地址信息尝试送达,无法送达的则公告送达。

  7. 问:离婚诉讼一般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答:常见证据分为五类:一是婚姻关系证据(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二是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证明、家暴记录、出轨证据、赌博吸毒行政处罚记录等);三是子女抚养证据(出生证明、抚养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四是财产证据(房产证、银行流水、股权登记、车辆登记);五是下落不明证据(单位证明、社区证明、报警记录等)。本案原告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单位与社区证明、婚姻登记信息,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8. 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对方又消失了一年,我现在到开封了,能在这里起诉吗?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告下落不明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你到开封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形成了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在开封市的基层法院起诉。建议先确认管辖法院再提交材料,以免被驳回。

  9. 问:公告送达是什么意思?公告期多久? 答: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在法院公告栏、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开庭公告,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本案判决时适用的是60日规定)。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开庭。

  10. 问: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答:离婚案件受理费一般为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公告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11. 问:对方失联,法院会不会不立案? 答:不会。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就应当立案。对方失联只是影响送达方式,不影响案件受理。

  12. 问:孩子一直跟妈妈在香港生活,爸爸起诉离婚时主张孩子由妈妈抚养,合理吗? 答:合理。本案中孩子自2000年起随母亲于某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支持了原告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的诉请。抚养权归属始终以孩子利益为核心,不是谁起诉谁吃亏。

  13. 问:每月抚养费500元是不是太低了?现在还能提高吗? 答:2015年郑州的生活消费水平下,月收入2000元的原告承担500元抚养费,约占月收入的25%,符合当时的司法裁量区间。现在如果孩子实际教育医疗支出增加或当地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抚养权方或孩子本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当前经济水平重新计算。

  14. 问:离婚诉讼中对方拒收法院传票怎么办? 答:拒收传票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最终还可以公告送达。本案被告不是拒收传票,而是彻底失联,法院最终以公告方式完成了送达。拒收传票只会让被告失去答辩权,反而对原告有利。

  15. 问:我在新乡市红旗区,老公常年在外地跑运输,很少回家,起诉离婚需要去哪个法院? 答: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明确,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你可以在你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实践中有很多复杂情况,建议你带着结婚证和身份信息先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具体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16. 问:判决离婚后,对方一直没有出现,孩子的生活费怎么执行? 答:你可以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找不到人、查不到财产,暂时执行不到,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对方财产线索后随时恢复执行。本案中于某某失联多年,如果刘某某不主动履行,执行也会面临类似困难。

  17. 问:离婚判决什么时候生效? 答: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都不上诉的,十五日届满后判决生效。如果一方上诉,则要等二审判决作出后生效。本案判决书明确告知了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若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也要公告送达,送达后计算上诉期。

  18. 问:我和丈夫在郑州金水区登记结婚,但现在双方都在焦作市工作,离婚要去哪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焦作市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那么焦作市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婚姻登记地不影响诉讼管辖。

  19. 问:一方在香港失联,内地法院判决离婚后,香港那边承认吗? 答:离婚判决涉及身份关系,香港与内地有相关司法协助安排。如果对方法院就判决效力提出异议,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来处理。判决中涉及财产、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也需要通过该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

  20. 问:起诉离婚时,对方的身份信息我不知道怎么办? 答:通常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如果不知道具体信息,可以持结婚证和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里面记载了双方的详细身份信息。本案原告就是在郑州市档案馆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的。

  21. 问:对方有家暴行为,第一次起诉会不会判离? 答:如果家暴事实证据充分(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告诫书等),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不需要等第二次起诉。本案虽不涉及家暴,但判决书中的感情破裂认定逻辑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22. 问:婚生子已经成年了,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一般情况下,子女满18周岁后不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子女尚在接受高中或大学教育、丧失劳动能力等,父母仍可能需要继续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判决明确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23. 问:我和妻子在许昌市魏都区买的房子,现在妻子失踪了,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答:如果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分。但本案判决书显示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法院只处理了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财产线索不清,离婚后另一方仍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24. 问:起诉离婚时,对方已经下落不明满四年,我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后再结婚吗? 答: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消灭。但宣告死亡程序比离婚诉讼复杂得多,且涉及撤销宣告后的婚姻恢复问题。如果目的只是解除婚姻关系,直接起诉离婚更快,没有必要走宣告死亡程序。

  25. 问:离婚诉讼开庭时,原告必须到庭吗? 答:离婚案件原则上双方当事人都应到庭。因为离婚涉及身份关系,法院需要当面查明感情是否破裂,也便于调解。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26. 问:对方已经和别人同居很久了,没有登记结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需要证明同居事实,例如共同居住的房屋证明、邻居证言、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损害赔偿金额各地法院裁量差异较大,建议委托律师评估证据后再主张。

  27. 问:我是驻马店人,在郑州工作但没办居住证,能在郑州起诉离婚吗? 答: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需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证、租房合同、社保记录、居委会登记都可以作为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在郑州连续居住满一年,就只能回被告住所地或者你的户籍地法院起诉。建议你准备好居住证明材料后再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

  28. 问:被告被判决抚养孩子,但一直下落不明,我作为原告还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答:判决生效后,只要孩子仍随被告生活,你就应按期支付抚养费。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孩子实际未与被告共同生活,或者被告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你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再根据变更后的抚养权归属决定是否继续支付抚养费。

  29. 问:离婚判决书丢了,能再补办吗? 答:可以。判决书原件丢失的,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审法院档案室调取判决书副本或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查询章,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也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复印正本。

  30. 问:分居期间一方借的钱,离婚时我要承担吗? 答:关键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外借款但从未用于家庭,且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判决书显示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正是为了排除此类争议。但实践中举证难度很高,建议保留分居期间财产独立的银行流水凭证。

  31. 问:起诉离婚,对方一直玩失踪,是不是只能等公告期结束才能开庭? 答:对。公告送达期满后才能确定开庭日期。加上庭前准备、排期等时间,加急也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很多当事人觉得时间漫长,但法律必须保障被告的程序权利,这是对缺席判决正当性的制度基础。

  32. 问:我在安阳市文峰区,丈夫去澳门打工八年没回来,我能直接去法院申请离婚吗? 答:可以。准备好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信息、子女出生证明、能够证明对方长期不归的证据(出入境记录、亲友证言、社区证明等),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在澳门的,送达程序与涉港案件类似,无法送达时同样适用公告送达。

  33. 问:离婚诉讼中,法院一定会先调解吗? 答:调解是离婚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法院在开庭前或开庭时都会组织调解。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客观上不具备调解条件,法院直接开庭审理判决。若双方能到场,调解对缓解矛盾、缩短周期都有帮助。

  34. 问: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为止? 答:原则上是到孩子年满18周岁。但如果孩子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提前停止支付;如果孩子仍在读高中、大学或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可能需要继续支付。本案按18周岁划定支付期限,属常规处理。

  35. 问: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在六个月期间又发现对方有新的过错,可以提前起诉吗? 答:可以主张存在新情况、新理由。例如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同居等。但法院对“新情况”的认定比较谨慎,立案时如果窗口不接受,建议向立案庭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本文系以案说法普法文章,所依据判决书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文中人名均已经隐名处理。个案情况不同,具体诉讼策略请咨询专业律师。

乔戊戌,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