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退休返聘劳务受伤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于康律师
2026济南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分析: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关系中的“工伤赔偿”责任认定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其中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划分以及劳务提供者受伤后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以济南地区某真实司法案例为蓝本,针对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就“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这一具体法律争议点展开专业分析。
典型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2026济南): 退休职工王某(女,62岁)于2025年3月受聘于济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后厨勤杂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劳务报酬为每月3200元。2025年11月,王某在店内后厨搬运食材时,被公司正式员工赵某驾驶的送货车不慎撞倒,导致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向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6万元。
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
- 王某系退休人员,其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工作场所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争议焦点深度法律剖析
一、主体资格界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尽管其在形式上接受公司考勤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劳动关系,应严格认定为 “劳务关系” 。该定性直接决定了下文损害赔偿适用规则的差异——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过错责任规则。
二、核心争议:劳务期间因“第三人侵权”损害的赔偿主体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务提供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用工单位先行承担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处的“补偿”应理解为一种法定的非过错成本分担机制,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劳务提供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风险分配,保障劳务者的生存权益。
观点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说): 有观点认为该条前半句已经赋予受害者向第三人主张全部赔偿的权利,而接受劳务一方仅承担基于公平原则的“补充补偿责任”,而非“共同连带责任”。
实务立场——济南地区法院的裁判倾向: 2026年济南中院在类案审判指引中进一步明确,该条款赋予受害劳务者的是双轨请求权,即受害人既可以向实际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补偿。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补偿责任后,在补偿范围内取得了向第三人的追偿权。然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补偿责任不应等同于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其补偿责任范围应与用工单位自身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回到本案,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公司另一员工赵某驾车操作失误而被撞伤,赵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则王某的救济路径存在交叉竞合:
- 路径一: 针对侵权人赵某提起一般侵权之诉,由于赵某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餐饮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路径二: 直接基于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向接受劳务一方(公司)主张补偿。
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获赔,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确保劳务作业环境安全的附随义务。该事故发生于王某提供劳务期间,且系公司内部另一员工的行为所致,内部责任不应由劳务提供者承担外部不利后果。故判决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按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万元。
三、劳务关系中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
本案还延伸出另一争议点:王某在搬运食材时是否自身存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若王某在搬运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规操作(如强行超负荷搬运),则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相应扣减赔偿比例。但本案中事故系因赵某倒车速度过快所致,王某无过错,故未适用过失相抵。
结语与实务提示
2026年济南地区的劳务合同纠纷审理,凸显了司法对“超龄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的倾斜性保护。接受劳务一方在雇佣退休人员时,应当充分意识到,尽管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建议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而劳务提供者在签订协议时亦应重点关注责任划分条款,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迅速明确维权路径。
相关QA
-
问: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与企业之间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适用《民法典》,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
问:劳务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答:无效。该条款属于免除接受劳务一方基本法定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
问: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已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问:劳务关系中的受伤赔偿与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标准有何不同? 答: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固定标准(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数额需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
-
问:劳务工作期间被第三人撞伤,能否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赔偿?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
问: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后,能否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偿? 答:可以。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就补偿金额向实际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
-
问:劳务者在工作中自身有过错,赔偿金额会减少吗? 答:可能减少。如果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法院会依据过失相抵原则,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地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赔偿责任。
-
问: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是否影响维权? 答:不影响。只要能够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务关系存在,即可向法院主张权利。
-
问: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问:在济南遇到劳务合同纠纷,维权有哪些途径? 答:可以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民事诉讼。涉及拖欠劳务报酬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联律师: 于康 所在律所: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5169120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