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社保基数差额能否作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
刘奕彤律师
2026[临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社保基数“缩水”后,差额部分能否优先受偿?
——基于一起典型破产案件的实务解析
2026年,临沂某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债权申报阶段,职工张某发现,企业多年来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其实际月薪为8500元。破产管理人初步核定职工债权时,仅确认了经济补偿金与拖欠工资,对于张某主张的“社保缴费基数差额损失”,管理人以其“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为由拒绝确认。张某遂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而产生的“缴费基数差额利益损失”,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破产债权”,从而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一、争议背后的法律困境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但司法实践中,对“社保基数差额损失”的定性存在严重分歧:
- 肯定说认为,该差额本质上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职工未来养老金、医保待遇受损,若不纳入优先债权,则职工将沦为普通债权人,有违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 否定说则认为,社保差额并非“已发生的费用”,而是“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且破产管理人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实际划转,若允许优先受偿将架空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裁判规则与突破路径
在2026年临沂地区的最新审判实践中,法院逐步形成了如下裁判逻辑:
- 已由企业代扣但未代缴的社保费——应认定为职工债权,管理人应优先向社保机构补缴;
- 企业未代扣亦未缴纳的社保基数差额——若职工已先行自行补缴并取得社保机构出具的凭证,法院倾向于将该笔实际支出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
- 职工尚未补缴的预期差额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优先受偿,但职工可经管理人确认后转为普通债权申报。
本案中,张某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了近三年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共计4.7万元。法院最终支持该4.7万元作为职工破产债权第一顺位受偿,驳回其余未补缴的差额主张。
三、实务启示:职工的维权“窗口期”
职工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若发现社保基数不足,务必在债权申报期内完成“自行补缴”动作,否则将面临从优先债权降级为普通债权的风险。
10组相关QA(文末附)
Q1: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通常会在3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申报期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最短30日、最长3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Q2:社保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职工如何举证证明差额? A:需要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工资条、个税完税证明等能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的材料,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进行比对。
Q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民事审判庭或破产审判庭集中管辖。
Q4:如果管理人不确认职工债权,职工必须先申请复议吗? A:不必。职工对管理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无须先行复议。
Q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社保差额部分? A:包含。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基数,社保差额对应的工资部分本就属于应发工资范畴。
Q6: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破产债权? A:实践中多数法院将企业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普通债权,除非当地有特殊规定列为职工债权。目前临沂地区尚未将其纳入优先顺位。
Q7: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能否要求管理人补缴? A:对已代扣未代缴的部分,管理人应予补缴;对基数不足部分,职工应先行自行补缴后主张优先债权。
Q8:职工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A:职工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可按劳动争议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即每件10元,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减免或缓交。
Q9:破产财产不足时,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谁优先? A: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税款债权属于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属于第一顺位。
Q10: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漏报职工债权怎么办? A:若因不可归责于职工本人的原因漏报,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请求追加分配,但需证明管理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存在重大过错。
关联律师:刘奕彤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