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高空抛物难查明,业主如何免责?
孙习将律师
2026[连云港]高空抛物致害,整栋楼“连坐”?——从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谈“可能加害人”的认定与免责
2026年,连云港某小区发生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李女士在楼下散步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当即昏迷。经送医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构成十级伤残。警方介入调查后,因该楼栋无监控、且住户众多,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整栋楼(除一楼外)的30余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是否应由该楼栋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补偿责任?被告业主又该如何举证才能“自证清白”?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其立法本意并非惩罚无辜,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在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却无法找到真凶时,由与损害后果具有“可能性因果关系”的业主共同分担损失。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所有业主都必须“认栽”。法律同时赋予了“可能加害人”抗辩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重点审查了以下几点:
- “可能加害人”的排除规则:例如,经查证,一楼住户因不具备从窗户抛物的物理条件,被排除在外;部分住户提交了事发时段其位于外地的机票、酒店记录、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证明其不在场,也被排除在补偿责任之外。
-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未安装朝向楼体的高清监控摄像头,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亦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了15%的补充赔偿责任。
- 补偿责任的按份分担:最终,法院认定剩余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20余户业主,按户平均分担了李女士剩余损失中60%的补偿金额。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业主在补偿后,如发现真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是: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红线。对于受害人而言,维权路径明确;对于业主而言,保留“不在场证明”和“无加害可能性”的证据至关重要。对于物业而言,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不仅是服务升级,更是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问题问答(QA)
Q1:如果小区没有监控,被高空抛物砸伤,我该告谁? A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你可以起诉该建筑物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通常指事发楼栋除一楼外的所有业主或租户)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法律推定他们存在补偿责任,但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排除自己的责任。
Q2:作为业主,我并不在家,怎么证明我不是“可能加害人”? A2:这是最有效的抗辩。你可以提供机票、高铁票、酒店入住记录、停车缴费记录、工作打卡记录、家中智能门锁或监控记录、手机定位等,证明事发时间段你不在该建筑物内。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即可排除你的补偿责任。
Q3:租的房子发生高空抛物,责任由房东承担还是租客承担? A3: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法律用语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事发时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控制权和使用权的人。如果租客事发时在该房屋内且无法证明自己未抛物,则由租客承担补偿责任;房东如果能够证明事发时房屋并非由自己控制(如已实际交付给租客),则无需承担。
Q4:如果只是路过被砸,不知道是哪栋楼扔下来的怎么办? A4:首先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果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如指纹、DNA、物品来源)锁定具体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如果无法锁定,则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能起诉周边可能的楼栋。但司法实践中,为平衡利益,法院通常会结合抛掷物的坠落轨迹、重量和风速、朝向等因素划定“可能加害范围”,并非起诉整条街。
Q5: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承担什么责任? A5:物业公司承担的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若物业未安装必要的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未进行有效巡查,导致无法预防或无法查明侵权人,法院将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在损失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通常为10%-3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侵权人无法查明或无力赔偿时尤为重要。
Q6:如果业主被判决“补偿”了,后来找到了真凶,钱还能要回来吗? A6:可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追偿权。业主在履行补偿责任后,如果发现或者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具体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但需要提供已履行判决的付款凭证等证据。
Q7:我从窗户往外扔了烟头,没砸到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7:需要承担。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情节严重的(如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Q8:阳台上的花盆被大风吹落砸伤人,属于高空抛物吗?责任如何划分? A8:这属于“高空坠物”而非“高空抛物”,二者法律适用条款相同,但责任主体认定略有不同。对于坠落物,重点审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花盆摆放不规范、未采取加固措施,业主则存在过错,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无法查明是谁家的花盆,则同样适用“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规则。
Q9:对于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A9:需要。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但不免除侵权责任。此外,若未成年人居住的房屋属于租赁,房东虽不是监护人,但如果房屋管理存在瑕疵(如窗户无防护栏),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Q10:起诉后,法院判决的“补偿”和“赔偿”有什么区别? A10:性质不同。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的“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损失分担,不是过错赔偿,其数额通常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限,且各被告分担的总额不得超过受害人总损失。而“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的过错责任,具有惩罚性和填平性。在能查明侵权人的案件中,侵权人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补偿”案件中,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联律师: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