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崔青亮律师
2026[邢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上,而其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又是重中之重。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而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类纠纷在法院审理中占比极高。
一、典型案例场景: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败诉
2025年底,邢台某运输公司为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险种包含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签订时,业务员仅指导公司负责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进行任何解释。
2026年1月,该车辆在途经一段未硬化的施工便道时,因路面湿滑发生侧翻,导致车辆受损严重。事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勘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的路段为“施工便道”,且路面状况不良,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在施工路段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遂出具拒赔通知书。
运输公司不服,诉至邢台某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有关于“施工路段免责”的条款,但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仅有运输公司的盖章,无法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最终,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运输公司全部车辆损失及评估费。
二、法律焦点分析: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非常严格,保险公司仅让投保人签字是远远不够的。法院通常需要审查以下证据:
- 投保单中是否单独列明免责条款,且字体加粗、加黑或单独印刷。
- 保险公司是否有独立的“免责条款说明书”,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
- 对于专业术语或复杂情形(如本案中的“施工路段”),保险公司是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解释,并留有录音、录像等痕迹。
在保险代理人代填保单或电子投保场景下,“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更重。若无法提供完整的投保过程回溯视频或人工回访录音,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义务,从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三、结语与合规提醒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不应草率签字,对于免责条款应主动要求业务员解释清楚,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2026年的合规经营中,应积极引入“电子投保单逐项弹窗确认”及“线下双录(录音录像)”机制,以规避因程序瑕疵导致的败诉风险。
相关问答(Q&A)
Q1:只要保险条款里写了免责内容,就能直接拒赔吗? A:不能。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Q2: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了,还能反悔说没说明吗? A:如果声明中明确写明“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向我作了明确说明”,且签字真实,法院一般会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已履行。但如果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存在代签字或未实际解释行为,法院仍可能支持投保人主张。
Q3:车险中“发动机进水后二次启动”不赔,这个条款有效吗? A:此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对该条款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则有效;若未做显著提示,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需赔偿。
Q4:电子投保时,我需要点“同意”才能投保,这算尽到说明义务了吗? A:仅设置“同意”按钮并不充分。法院通常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阅读条款、点击确认的实时后台记录,或者投保流程中对免责条款单独弹窗强提醒的界面截图。
Q5:保险业务员口头说“都保”,但合同里有免责条款,以哪个为准? A: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书面明确说明义务,且口头承诺与书面不符,法院倾向于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需赔付。
Q6:重复投保财产险,出险后能获得多份赔偿吗? A:不能。财产保险合同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多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Q7:保险合同中定义“暴风”为风速28.5米/秒以上,实际风力不够,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A:合理。若该定义属于保险术语解释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就标准定义(非免责)向投保人解释清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该定义在免责部分,则需审查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Q8: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保险能拒赔吗? A:如果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事后能补充证明损失,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完全拒赔。
Q9:修理厂夸大损失,车主不知情,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A:合理。如果夸大损失金额属于伪造证明或虚假理赔行为,保险公司对虚假部分不予赔付,且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车主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Q10:财产保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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