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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定作人中途解约,承揽人能否获全额报酬?

胡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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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尔多斯]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中途解约,承揽人能否主张全额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划分与损失赔偿范围。2026年在鄂尔多斯地区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广告公司(承揽人)与当地一家能源企业(定作人)签订《户外广告位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承揽人完成设计、制作并安装共计20处广告牌。当承揽人已完成全部制作并安装完毕12处时,定作人因内部战略调整,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拆除已安装广告牌,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争议焦点: 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过半时行使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应如何计算?定作人是否应赔偿承揽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赋予了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但这并非无代价的解约特权。

具体到本案:

  1. 已完工部分的报酬请求权:承揽人已完成12处广告牌的安装,该部分工作成果已经实际交付并符合合同约定,定作人已实际受领并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因此,对于已完工的12处广告牌,定作人必须足额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定作人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付,于法无据。

  2. 未完工部分的损失赔偿:对于剩余8处未安装的广告牌,承揽人虽不能主张全额报酬,但可以主张因定作人中途解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采购但无法退换的专用钢材/喷绘材料费、已支付的设计费、为履行剩余合同而投入的不可回收的人工成本等。但承揽人不能主张剩余8处广告牌的“预期利润”,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或“按进度款比例支付”的特别约定。

  3. 关于拆除费用:定作人要求拆除已安装广告牌,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承担因拆除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可能的恢复原状费用。若广告牌本身无瑕疵,承揽人无义务无偿拆除。

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承揽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定作人需支付已完工12处广告牌的报酬及逾期利息,并赔偿承揽人为剩余8处广告牌采购材料造成的实际损失(扣除可变现的残值)。该判决厘清了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边界——解约自由,但赔偿责任不可免


10组相关法律问答(QA)

Q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不是想什么时候解除合同都可以? A:定作人确实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但前提是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行使。如果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交付,定作人无权再单方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约定接收成果并支付报酬。

Q2: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承揽人已做完的活还能要钱吗? A:能。对于承揽人已经完成并交付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已完成的劳务和设备投入已经物化为成果,定作人不能以合同解除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的钱款。

Q3:定作人解约后,承揽人没干完的那部分利润,能主张赔偿吗? A: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一般不属于直接损失,法院通常不支持。但承揽人可以主张为履行该未完成部分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定制材料费、不可撤销的定金等),并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

Q4: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中途解约要支付全部工程款”,这个约定有效吗? A:有效。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任意解除权行使后果的特别约定。但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定作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适当调减。

Q5:承揽人自己干到一半不想干了,要承担责任吗? A:承揽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止工作。若承揽人中途擅自解除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定作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另行委托导致的差价损失),并返还已预付的款项。

Q6:定作人要求的设计方案改了又改,导致材料浪费,费用谁承担? A:若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材料浪费或工期延误,承揽人有权就增加的额外支出要求定作人赔偿。但前提是承揽人需要举证该变更指示是明确的、书面的。

Q7: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定作人拒收解除合同,还要付钱吗? A: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无需支付报酬。若只是轻微瑕疵,定作人可要求重作、修理,并相应减少报酬。

Q8:定作人突然消失或破产,无法支付报酬,承揽人能否扣留已完工的成果?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后应给与付款宽限期。

Q9:在鄂尔多斯打这类官司,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管辖法院是哪里? A: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履行地主要以承揽人住所地(加工行为地)为准。若被告在鄂尔多斯,则鄂尔多斯法院有管辖权。

Q10:承揽人追讨报酬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A: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为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若未约定,则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日。若期间承揽人曾催讨且定作人书面承诺还款,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务必保留催款函及物流签收凭证。


关联律师:胡文杰,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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