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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借贷视为无息

任苏珍

任苏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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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运城][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不明时能否视为无息?——从一则真实案例看司法裁判规则

引言

在运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往往是双方争议最激烈的战场。不少出借人认为,只要借条上写了"利息"二字,就应当按较高标准计算;而借款人则认为,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上,利息约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一旦被认定为"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则可能被裁判机关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将面临数十万元利息损失。本文将结合一则运城本地实务案例,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法律分析,并给出应对建议。


一、典型案例索引

2024年,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某(出借人)与李某某(借款人)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李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年底归还,利息照付。"但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率标准、计息方式及支付期限。

后李某某到期未还,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即年利率18%),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王某某于2022年5月曾向李某某发送消息:"每月利息7500元,别忘了。"李某某未回复该消息。诉讼中,李某某辩称:双方从未明确约定利率,微信消息系王某某单方意思表示,自己未予确认,且"利息照付"仅为套话,不应据此推定存在利率合意。


二、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条中"利息照付"是否构成对利息的明确约定?如不构成明确约定,应认定为"没有约定利息"还是"利息约定不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一)法律规范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该条款区分了两种情形:

  1. 完全没有约定利息——直接视为无息,出借人不得主张任何利息;
  2. 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结合交易习惯确定利息。

(二)本案中"利息照付"的定性

"利息照付"在文义上表明双方确认有利息存在的合意,但并未明确利率大小。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路径:

  1. 认定为"约定不明" :法院认为"利息照付"仅表达了支付利息的意愿,但缺乏利率、计算标准等合同必要要素,属于约定不明,在自然人借贷中应视为没有利息。该观点在(2023)晋08民终XX号等山西运城地区多起裁判中得到体现。

  2. 认定为"没有约定" :部分法院认为,若借条中仅笼统表述"利息照付"而未特定化,不构成具体的利息约定条款,应视为完全没有利息约定。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路径,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其结果均为一律视为无息。因此,王某某主张的月利率1.5%利息,在缺乏借贷双方明确合意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分析

王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中"每元利息7500元"的消息,因李某某未回复,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或单方意思表示,而非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该条虽针对"利息计入本金"情形,但侧面反映出一个重要原则:利息的确定必须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前提,不能以单方通知、习惯推定等方式被认定。

此外,参考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直接指向民法典中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上述裁判规则。


三、实务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对出借人的警示:

  1. 切勿使用"利息照付""月息面议"等模糊表述。在运城民间借贷实务中,此类模糊条款极易被认定为无息。正确做法是:在借条中明确载明"月利率为X%,按季付息"等具体内容。
  2. 保留双方协商利率的完整证据,包括书面纪要、微信聊天完整记录(含对方确认信息)、录音录像等。但需注意,借款人未回复的微信消息不能单独作为利率约定的依据。
  3. 重要提示: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则利息约定不明时可参照交易习惯确定利率,但仍建议书面固定。

对借款人(债务人)的合规策略:

  1. 若确未约定利息,应积极抗辩并援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主张视为无息。
  2. 注意诉讼中利息起算时间的举证——若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即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这一主张与"约定利息"性质不同,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预测

结合运城地区司法实践,若本案中王某某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明确的利率合意(如李某某曾回复确认利率或实际按某利率付息过),法院大概率将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息。但王某某仍可主张李某某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结语

在运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不明"是出借人最容易忽视却代价最沉重的法律陷阱之一。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明确性,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可靠保障。建议当事人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务必清晰、完整地约定利息条款,避免因表述瑕疵导致利息主张被全部驳回。


相关QA

1. 问:借条上只写"利息照付"但没有写明利率,能主张利息吗? 答: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利息照付"因未明确利率标准,通常被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视为没有利息。建议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具体月利率或年利率。

2. 问:微信上出借人发了月利率2%,借款人没有回复,该利率约定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借款人未回复不代表其对要约的承诺,利息约定须以双方合意为前提,单方通知不能产生约束力。

3. 问: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时自愿支付了利息,还能要回吗? 答:自愿支付的利息属于事后自动履行,早期支付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部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借款人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

4. 问:民间借贷可以主张的最高利率是多少? 答:依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5. 问: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答:可以。依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6. 问:如果借条上写"月息1分",法院会如何认定? 答:"月息1分"在民间交易习惯中一般指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该约定明确具体,通常能得到法院支持(未超过LPR四倍上限时)。

7. 问:借款时口头约定了利率,但没有书面证据,怎么办? 答:如有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口头约定内容,可提交法院审查;但若借款人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通常按利息约定不明处理。

8. 问: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也能视为无息吗? 答:不一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视为没有利息"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依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9. 问:借条约定了利息,但没写还款日期,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算,逾期利息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10. 问: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中包含已扣除的利息("砍头息")如何处理? 答:依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即以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借款本金和利息。


关联律师: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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