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民间借贷砍头息的认定与返还规则
李瑛律师
2026[鸡西]民间借贷纠纷专业解析:预先扣除利息的“砍头息”如何认定与返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是常见争议焦点。所谓“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第一期或全部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借期一年。李某在转账时直接扣除1.2万元利息,仅向张某转账8.8万元,但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后张某逾期未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此时,张某提出实际只收到8.8万元,应按照8.8万元计算本金。
法律依据方面,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亦强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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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砍头息”与正常支付利息。合同约定的利息在借款到期后支付或按约定期限支付,属于正常利息支付方式;但如果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直接扣除,哪怕是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扣除,只要导致借款人实际收款金额低于约定本金,均可能被认定为“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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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借款人主张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借款人可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实际收款金额。若出借人主张差额部分系其他款项(如担保费、评估费等),需就该主张提供证据并说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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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后续利息计算的影响。一旦认定“砍头息”,本金基数调整为实际出借金额。后续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和约定利率重新计算。若原约定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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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义务与违约责任。出借人已经预先扣除的利息,在借款人主张时,应抵扣本金或予以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本案张某与李某的纠纷中, 若张某能提供银行转账流水显示收款8.8万元,法院将认定借款本金为8.8万元,李某主张的10万元本金中超出部分(1.2万元)不予支持。利息应以8.8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2%计算。李某预先扣除的1.2万元视为未实际交付,不能作为本金计算复利或基础。
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重视资金交付凭证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出借人切勿以为通过“砍头息”可以提高实际收益,司法审查下该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支持,还可能因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面临法律风险。
相关QA
Q1:借款人主张存在“砍头息”,但只有口头陈述没有证据,法院会支持吗? A1:不会。借款人需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本金。仅凭口头陈述,法院难以认定。
Q2: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后,又以实际收到金额出具收据,法院如何认定本金? A2:法院会综合合同约定、转账流水、收据等证据,以实际交付的款项认定借款本金,收据中如载明已收到全额本金但与转账不符,则收据的证明力较弱。
Q3: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借款人称出借人当场扣除了利息,如何举证? A3:现金交付较难举证,借款人可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后续还款沟通过程中出借人自认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等,形成证据链。
Q4:“砍头息”被认定后,已经支付的利息能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吗? A4:可以。预先扣除的利息应视为冲抵本金,如果已经按约定支付了后期利息,可在结算时要求抵扣本金或由出借人返还多收部分。
Q5:出借人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但名义上不是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A5:法院会审查该笔费用是否与借款存在直接关联。若属于变相预先扣除利息,且无真实服务或担保事实,通常认定为“砍头息”,不予保护。
Q6: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先扣了一部分钱说是“提前支付利息”,法院怎么判? A6:属于典型的“砍头息”,法院将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预先扣除的利息不予认可。
Q7:如果借款期间,出借人分多次转账,其中一次直接扣除利息,如何认定? A7:按照该次实际转账金额和对应时间节点计算本金,多次转账中凡有预先扣息行为,均需调整相应本金。
Q8:出借人主张扣除的款项是“还款担保费”,但担保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法院是否支持? A8:若担保服务不存在或未实际发生,该费用属于变相利息,不能从本金中扣除,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金。
Q9:“砍头息”的认定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整体效力? A9: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本金数额和利息计算。合同仍有效,但据实核算本金。
Q10:出借人计算利息时先按合同本金计算,又以“砍头息”抵扣本金,是否允许? A10:不允许。一旦认定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基数即为实际到账金额,利息必须以此为基数重新计算。
关联律师: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