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超龄劳动者劳务关系认定与工伤赔偿路径

刘伟

刘伟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2026[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深度解析:超龄劳动者劳务关系认定及工伤赔偿路径

随着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的正式施行,劳务合同纠纷中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新的裁判风向。本文将以南京某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劳务合同纠纷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同”这一最具争议的焦点,并给出实操建议。

一、 典型案例引入

2026年3月,南京江宁区某保洁公司雇佣了刚满62周岁的王阿姨从事商场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不适用劳动法”。2026年6月,王阿姨在擦玻璃时不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随后王阿姨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洁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万元。保洁公司则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且王阿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40%责任。

二、 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究竟是应该走工伤赔偿路径(无过错责任、赔偿标准高),还是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过错责任、赔偿标准低)?

1.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并非“年龄一刀切”

在2026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南京地区多数裁判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超龄用工一律定性为劳务关系。

2026年施行的新规明确:若劳动者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与监督,则仍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阿姨虽已62岁,但并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仅领取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且其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均由保洁公司单方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因此,在2026年新规下,王阿姨与保洁公司之间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务关系。

2. 劳务合同纠纷中的“霸王条款”效力认定

保洁公司以《劳务协议》中“不适用劳动法”条款对抗王阿姨主张。该条款属于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026年南京地区判例进一步明确:当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无论协议名义上叫什么、写什么内容,均不得排除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法规的适用。 协议中关于“按过错比例担责”的约定,因违反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法律适用的竞合选择:工伤赔偿优先

如果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则本案不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过错责任条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保洁公司未为王阿姨缴纳社保,则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且无法主张王阿姨“自身过错”来减轻责任。

三、 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2026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公司未缴纳社保存在过错,判决保洁公司支付王阿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4.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案给南京地区各大灵活用工密集型企业(如保安、保洁、餐饮、外卖配送)敲响了警钟:单纯用“劳务协议”这一名称或“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已无法在2026年司法环境下隔离工伤风险。

四、 合规建议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若确实存在超龄用工需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

  • 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替代,覆盖工亡及伤残赔付)。
  • 在协议中明确劳务报酬支付周期,避免出现“按月发薪+考勤罚款”等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
  • 若劳动者已领取退休金,务必留存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以排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2026[南京][劳务合同纠纷]十组相关QA

  1. 问:超过60岁在南京打工受伤,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能。若未享退休待遇且接受单位管理,2026年起南京法院倾向认定劳动关系,可走工伤程序;若已享退休待遇,则按劳务关系侵权赔偿,建议购买雇主险兜底。

  2. 问: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答:不一定。法院看实质不看名称,考勤、排班、惩罚制度等管理行为会推翻“劳务”定性。

  3. 问:劳务合同纠纷需要先去劳动仲裁吗? 答:若争议焦点是“确认劳动关系”,必须先仲裁;若双方均认可劳务关系、仅涉及劳务费或损害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 问:2026年南京对超龄用工社保补缴有新政策吗? 答:对超龄人员社保系统已关闭新增参保通道,只能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意外风险。

  5. 问:包工头手下干活受伤,找谁索赔? 答:包工头无资质时,可要求违法发包的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 问:劳务公司拖欠工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可以。只要提供对方公司银行账户或财产线索,并缴纳少量保证金,法院可在起诉时查封账户。

  7. 问:在南京起诉劳务纠纷,诉讼费要多少? 答:1万元以下5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递减;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8. 问: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什么关键证据? 答:2026年南京法院采信电子打卡记录(钉钉/企业微信)加工资流水,无打卡记录的考勤表需有本人签字。

  9. 问:劳务合同违约约定“离职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答:不合法。除非员工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惩罚性条款。

  10. 问:维权时效是几年? 答:劳务报酬争议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争议,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联律师:刘伟,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