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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外嫁女户籍未迁能否保留娘家承包地?

胡勇

胡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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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临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外嫁女”能否继续享有娘家的承包地?——从一起真实案例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一则典型案例引发的争议

在临沂某村,张某(女)出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并在村集体土地二轮延包时仍登记为承包共有人。后该村因高速公路建设部分土地被征收,村委会以张某已“出嫁”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土地补偿款,并主张其原来承包的1.5亩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究竟该如何认定? 这不仅是张某一个人的困境,更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最常见、最棘手的法律难题之一。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剖析:成员资格认定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综合考量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1. 户籍要素(形式要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这是最直观的初始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户籍未迁出,满足了该形式要件。
  2. 生活保障要素(实质要件):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判断的核心标准。如果张某在城市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也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其在娘家的承包地仍是其基本生存保障,就不能因“出嫁”这一事实而剥夺其资格。
  3. 权利义务要素(履行要件):是否履行了村集体规定的相应义务,如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缴纳相关费用等。如果张某多年来一直正常履行村民义务,则进一步强化了她作为成员的身份。

司法实践的倾向性意见: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户籍未迁出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外嫁女”,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当然丧失。 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该案折射出的深层法律症结与解决路径

本案的症结在于,村委会错误地将“婚姻状况”作为成员资格变动的当然触发器,而忽视了“生活保障”这一法律实质。如果机械地认定张某丧失成员资格,将直接导致其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变相剥夺了妇女的财产权益,有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按以下路径维权:

  1. 行政协商: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其责令村委会纠正违法的决议。
  2. 行政确权: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处理。
  3. 司法诉讼:最后一道防线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成员资格并判令村委会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或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QA(10组)

Q1:外嫁女户口没迁走,娘家村里征地补偿款就没她的份儿,这合法吗? A:不合法。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只要其生活保障仍依赖于原村集体土地,就依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Q2:村规民约规定“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承包地一律收回,这条款有效吗? A:无效。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侵害了妇女的平等财产权益,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剥夺外嫁女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Q3:外嫁女在夫家已经分了地,还能再回娘家主张承包地吗? A:不能。如果外嫁女在夫家所在地已经取得了新的承包地,说明其生活保障已经转移,基于“一户一地”原则,原则上不再享有娘家原承包地的权益。

Q4: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A:核心标准是“户籍+生活保障”双要件。即户籍在村里,且未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如城镇社保、其他村承包地)。同时可参考其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

Q5: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发包方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吗? A:不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Q6: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在娘家的承包地权益受影响吗? A:不受影响。离婚或丧偶后,妇女无论是否再婚,只要其户籍未迁出且未取得新承包地,原承包地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

Q7:如果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并转包给别人,原承包人该告谁? A:可以以发包方(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收回行为无效、返还土地,并可主张赔偿因土地被侵占造成的经济损失。

Q8: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A:属于。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制定了分配方案,当事人对方案有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理。

Q9:错过了土地确权登记,还有机会加入权证吗? A:有机会。可以收集户籍证明、承包合同、历年缴纳费用收据等证据,先申请村委会补充登记,若村委会拒绝,可向乡镇政府或农业农村局申请确权复议或更正登记。

Q10:家庭成员迁入城市户口,其在农村的承包地怎么办? A:依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若只是部分家庭成员迁户,或迁入小城镇落户,原承包关系不变,仍可保留土地。


关联律师: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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