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法律后果

王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2026[临沂][民间借贷纠纷]“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法律后果——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为例

引言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有一类纠纷长期占据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比例,即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第一期利息,俗称“砍头息”。2026年,临沂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标准。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就该争议焦点的法律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裁判规则进行专业解析。

一、场景引入:一则临沂地区的真实判例

2025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张某(出借人)与被告李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合同签订当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了47万元,剩余3万元作为“利息保证金”当场扣除。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偿还了本金10万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本金40万元及按5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本金应为47万元还是50万元”产生激烈争议。李某主张实际收到47万元,应按47万元计算本金及利息;张某则坚持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转账差异系李某同意预付的利息,不应影响本金数额认定。

二、争议焦点解析:预先扣除利息的本金认定规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后,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一)法律依据的明确指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亦延续了这一精神,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据此,法律层面已给出清晰答案——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那么,本案中张某预先扣除的3万元,无论其名目是“利息保证金”“服务费”还是“砍头息”,实质均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

(二)“名义本金”与“实际本金”的分离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出借人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借款人出具载明全额本金的借条,并以银行转账差额作为“已付利息”的抗辩。本案中,张某的转账记录显示实际转款47万元,与合同约定50万元存在3万元差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47万元,已偿还的10万元中,应先扣除截至还款日的利息(按47万元本金及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剩余部分抵扣本金。对于张某主张按5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未约定“砍头息”,若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亦不受法律保护。2026年,LPR处于历史低位,假设1年期LPR为3.0%,则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2%。本案合同约定月利率2%(年化24%)已明显超出上限,法院将依法对超出部分予以调减。

三、延伸法律问题:如何证明“预先扣除利息”?

在诉讼中,借款人主张存在“砍头息”,但仅有口头陈述而无直接证据时,法院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 转账金额与合同金额的一致性:若转账凭证显示的金额与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存在明显差异,且出借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则倾向于认定存在预先扣息。
  2. 款项交付的即时性:若利息在放款当日即被以“现金”“手续费”等名目收回,而借款人提供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法院亦可采信。
  3.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主张已足额交付本金,应就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其仅能提供转账记录而无法说明差额去向时,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某虽主张差额系预付利息,但未能提供李某同意预付的书面证据,而李某的银行流水、微信沟通记录均显示双方对“实际到账47万元”并无异议,故法院依据客观转账记录认定本金为47万元。

四、结语:民间借贷的合规边界与风险防范

“砍头息”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这一裁判规则在2026年的临沂地区已形成统一认识。对于出借人而言,应摒弃“预扣息”的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实际出借金额确认本金,否则不仅利息诉求无法实现,还可能因超额计息而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对于借款人而言,务必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额外债务。

民间借贷的本质在于资金融通,而非规避法律的“金融游戏”。唯有在合法框架内设定权利义务,方能实现借贷双方的共赢。


QA问答

1. 问:什么是“砍头息”?法律上如何认定? 答:“砍头息”指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扣除,则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2. 问:出借人扣了“砍头息”,借款人需要按合同金额还本付息吗? 答:不需要。法院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认定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3. 问:提前扣除的“服务费”“保证金”是否属于“砍头息”? 答:若该费用实质为利息的变相收取,且系放款时直接扣除,则同样适用“砍头息”规则。

4. 问:借款人已按合同金额出具借条,但实际收款少,如何维权? 答:可收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并据此抗辩。

5. 问: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多少? 答: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以2026年LPR为3.0%为例,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2%。

6. 问: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已经支付,能否要求返还? 答:可以。借款人可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上限部分已支付的利息。

7. 问:借款合同中约定“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合法吗? 答:合法,但若涉及预先扣息,则本金的认定仍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8. 问: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但主张已全额支付本金,借款人否认,如何处理? 答:出借人需提供交付凭证(如收据、证人证言、取现记录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未足额交付。

9. 问:借款人已偿还部分款项,是应先抵本金还是先抵利息? 答:若无明确约定,通常先抵利息后抵本金;若约定“先本后息”,则按约定处理,但不得损害法律强制性规定。

10. 问: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关联律师: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