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设备租赁司机工资约定不明谁承担?
朱朱光灿律师
2026[昆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司机工资谁来付?——从一起塔吊租赁案看合同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配备司机”四个字往往是争议的导火索。当合同只写“出租方配备司机”,却未约定司机工资由谁承担时,昆明某项目工地上就真实上演了这样一幕:出租方将塔吊及司机派驻工地,半年后拿着司机工资单起诉承租方,要求支付工资及逾期利息;承租方则抗辩称“租金已含司机费用”,拒绝另行支付。看似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如何定分止争?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口,解析该类纠纷的核心审查逻辑。
一、案情回放:一份“简略”合同引发的拉锯战
2025年3月,昆明某建筑公司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塔吊一台并配备司机一名,月租金3.2万元,租期六个月”。合同对司机工资、食宿、加班费均未作明确约定。设备租赁公司按期将塔吊及司机派至工地,司机工资由租赁公司按月先行垫付,每月6000元。
租期届满后,租赁公司向建筑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应付租金19.2万元、司机工资3.6万元,合计22.8万元”。建筑公司支付19.2万元后,拒绝支付司机工资,理由是:“配备司机”已包含在租金内,租赁公司重复主张费用属于变相加价。租赁公司则坚称:“租金只包含塔吊使用费,司机工资是代垫费用,应当单独支付。”双方协商未果,租赁公司诉至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合同约定不明时,司机工资的负担规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司机工资由谁承担时,该笔费用应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负担?
(一)出租方的“代垫”主张能否成立?
租赁公司认为,其垫付司机工资属于为建筑公司“代垫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有权请求建筑公司返还。但法院审查后发现,租赁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司机受租赁公司管理、考勤、发放工资,其向建筑公司提供驾驶服务是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方式,而非独立的劳务合同关系。租赁公司支付司机工资,是其作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非“无因管理”他人事务。
(二)承租方的“含在租金内”抗辩是否有效?
建筑公司主张“配备司机”意为租金已包含司机人工成本。但法院调取合同磋商记录发现,双方仅口头约定“租金每月3.2万”,未提及司机工资构成。结合当地建筑设备租赁市场惯例——司机工资通常由承租方另行承担或在租金中单列——法院认为“配备司机”仅能解释为出租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司机并确保其服从承租方调度,至于工资支付方式,属于合同漏洞。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填补合同漏洞的补缺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法院遂从三个层面层层推进:
- 文义解释:“配备司机”的通常理解为出租方负责安排司机到岗,而非明确薪资负担主体,存在歧义;
- 交易习惯:云南地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通行的《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司机工资、食宿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为常见条款,且双方此前的合作中曾按此模式结算;
- 履行行为:租赁公司在长达六个月的租期内从未向建筑公司提出司机工资问题,直至结算时才一并主张,不符合日常交易逻辑。
综上,法院认定司机工资属于租赁合同履行成本的组成部分,在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提供设备并配备司机的出租方承担。最终判决驳回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工资3.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实务启示:如何避免“配备司机”条款变成“糊涂账”
本案的裁判结果给设备租赁双方敲响了警钟:
对出租方而言,不能想当然认为“配备司机”就意味着“工资另算”。签订合同时务必在条款中列明:“租金不含司机工资,司机工资每月另计,由承租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合同签订后才发现漏洞,应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函件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长期沉默后被法院认定为放弃主张。
对承租方而言,以“租金已含司机工资”为由拒付也并非绝对安全。如果出租方能够举证证明行业惯例或双方历史交易习惯是“工资另付”,则法院可能支持出租方的诉请。因此,承租方在签约时应当主动核查设备租赁费的构成明细,如不希望承担司机工资,应在合同中明确批注。
对双方而言,保留书面的结算记录、沟通函件、银行转账备注等证据至关重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痕迹将成为还原合同本意的关键钥匙。
四、结语
昆明中院在类案判决中曾指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兼具财产租赁与劳动服务双重属性,当事人在缔约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将模糊地带提前阐明。”上述案例再次提醒市场参与主体:设备租赁不是“一租了事”,合同细节的完善程度,往往决定了纠纷发生时你站在胜诉席还是败诉席。
相关QA
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建筑设备租赁多为半年以上租期,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且设备数量、租金标准、维修责任等关键内容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即使短期租赁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设备型号、数量、租期、租金支付节点及维修义务。
2. 口头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但举证难度极大。若双方已实际履行口头约定(例如承租方按口头标准支付数月租金),结合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可认定口头协议成立。建议在转账时备注“X月租金”,避免仅凭口头陈述主张权利。
3. 设备租赁期间,司机发生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主要看司机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若司机由出租方委派并受其管理、领其工资,则出租方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若承租方自行雇佣司机并直接支付报酬,则承租方承担雇主责任。部分案件中,双方约定“司机由出租方提供但接受承租方指挥”,此时法院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 承租方指挥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维修费谁出? 由承租方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若出租方司机明知违规仍听从指挥,则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5. 设备租赁期间发生停工,租金是否照常计算?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如材料供应不上、施工计划调整)导致停工的,租金照常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出租方设备故障导致停工超过合理期间的,承租方可主张减免相应租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停工、窝工时的租金计算规则。
6. 出租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承租方如何维权? 承租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承租方可要求更换设备、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若出租方拒绝履行,承租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需保留维修票据。
7.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若期间有催收、部分履行等行为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建议出租方在租金逾期后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
8. 对方拖欠租金,能否直接扣押设备? 可以,但需谨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前提是设备已被出租方依法留置,且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承租方尚有其他设备在出租方处,且与欠付租金相关,方可留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9. 承租方能否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出租方知道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转租期间造成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第三方无关。
10. 设备租赁合同解除后,已发生段的租金是否仍需支付? 需要。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承租方应支付设备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并承担设备返还前的保管义务。若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还可主张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建议在解除合同时签署书面的设备交接单、费用结算单,避免后续争议。
关联律师:朱光灿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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