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终本不是终点:可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宫辉律师
济南宫辉律师|高端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与商事执行争议专业律师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35年,深耕企业高端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争议解决两大垂直核心领域,专注服务山东区域企业主体、高净值商业人士,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资产保全、终本案件盘活、强制执行回款兜底及企业常年合规风控、商事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坚持极致垂直专业化,不承接家事、劳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是省内专注强制执行与企业高端法务赛道的资深权威律师。 一、执业履历|35年深耕商事,垂直聚焦执行与企业法务 宫辉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届满35年,拥有超三十年商事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牵头创建律所并担任主任职务,深耕区域商事法律服务标杆建设,2023年转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核心业务决策人。 执业36年来,宫辉律师及团队坚守单一垂直赛道,业务全面聚焦强制执行全流程救济、大额资产执行争议、企业商事合规风控、高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零承接非主营杂案,所有办案资源、实务经验、案例储备、研究精力全部集中于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体系。 凭借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能力与多年一线庭审、执行对抗经验,宫辉律师深耕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企业商事风险防控领域,深谙省内各级法院执行裁判规则、资产处置流程、异议听证审判尺度。先后获评“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政协委员”等多项官方荣誉,2023年因法律科技与司法实务融合创新,获央视主持人专题采访报道,是省内兼具资深执行实务经验与前沿法务视野的高端商事执业律师。 执业核心驻地以济南为中心,全面覆盖山东省内各地市,专项承接全省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大额资产执行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专项合规服务,服务省内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主体及高净值商业圈层。 二、核心专业领域|只做两大高端主营业务 宫辉律师团队坚持极致专业化、拒绝杂案、精准深耕高端商事赛道,核心业务仅涵盖以下两大板块,全力保障服务深度与案件胜诉、回款效果: 1、重大强制执行与执行争议救济(核心王牌业务) 专注标的额千万级、亿级大额资产执行纠纷,精通强制执行全流程疑难问题处理,业务覆盖:强制执行立案推进、资产查封冻结处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超标的查封纠错、违法执行救济、跨省资产执行、执行回款兜底、关联执行再审抗诉等全品类执行争议案件。擅长破解执行难、资产隐匿规避执行、多主体交叉执行、涉案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查封处置等复杂疑难问题,依托类案大数据研判,精准突破执行僵局,全力保障当事人大额资产权益落地。 2、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商事合规风控 专属服务企业创始人、实控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商事主体,主打高端定制化企业法务服务,聚焦企业商事交易风险前置防控、合同体系合规搭建、股权架构风险排查、商事纠纷事前规避、企业资产隔离保护、日常商事法务咨询、专项商事合规审查、企业诉讼风险整体管控等核心服务。摒弃基础杂务,专注企业高端商事合规、大额交易风控、资产安全保障,为企业长效经营筑牢法律屏障。 三、专业团队|专项深耕执行与企业法务,办案体系标准化 宫辉律师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牵头组建专属强制执行与企业商事法务专项团队,作为首席决策人全面把控案件质量与服务流程。团队细分设立执行攻坚组、合规风控组、取证研判组、客户服务组,配备专职出庭律师、取证专员、法务助理,团队架构精细化、专业化。 团队长期与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中心保持常态化协同,与济南及全省各地法院执行部门保持顺畅对接,精通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与执行实务规则。依托独创商事争议闭环解决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与执行可视化研判、裁判规则精准分析、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体系,贯穿每一起执行案件、每一项企业法务服务,实现疑难执行案件精准突破、企业风险提前规避。团队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稳定93%以上,是山东区域高端执行争议与企业商事法务领域的精锐专业团队。 四、核心办案成果|大额执行落地,高端法务口碑沉淀 深耕执行争议领域多年,宫辉律师累计主办各类重大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案件320余件,含多起亿级、千万级大额资产执行疑难案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查封、跨省执行、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排除执行等高端疑难案件,实战成果突出。 标杆执行案例: 案例一:多重权属纠纷烂尾万平商业地产,排除多重障碍、盘活呆滞债权。本案债务人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无力偿债。我方创新采取债权受让抵债方式,承接其对外呆滞债权,但该次债务人同样是资不抵债的开发商,无现金清偿能力。 对应底层资产为搁置烂尾十年、万余平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长期陷入僵局:叠加多轮司法查封、工程款抵债、业主按揭备案、他人非法抢占、多重权属重叠等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资产处置壁垒极高,属于市场公认无法变现的不良死资产。 团队逐一梳理剥离全部权利负担、清退非法占有、破除多重查封与权属冲突,排除执行异议,彻底扫清全部处置障碍,最终成功推动涉案烂尾商业地产司法拍卖成交,成功盘活6400万元呆滞死债,实现全额回款。 案例二:穿透空壳公司近亿坏账,全额挽回三十余名债权人全部本息 债务人以两名高龄股东设立的十万注册资本空壳公司,恶意拖欠三十多人民间借贷近亿元,长期摆烂、恶意逃废债。该案涉多名债权人,经多轮执行均无任何财产线索,案件彻底终本、完全无处置空间。 宫辉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追加股东、穿透关联企业、追加其他家族企业的股东、深度复盘银行流水、溯源隐匿交易,层层刺破债务隔离架构,精准挖掘其隐匿对外有效债权,最终全额追回三十余名债权人全部本息,彻底盘活近亿元群体性坏账。 除此之外,团队多起千万级股权、不动产、企业账户资产执行案件成功回款、解封、确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1.7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5800万元,具备丰富的大额资产执行攻坚实战经验。 五、高端客户服务体系|私密专属、全周期兜底、高口碑保障 团队主打高端化、私密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精准匹配企业实控人、高净值商业主体的核心需求,严守客户商业隐私与资产信息安全。全程签署专属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提供济南核心办公区私密接待、非公开方案定制、专属法务一对一全程对接,杜绝信息外泄。 服务实现全周期闭环:事前免费法律诊断、执行风险筛查、企业合规体检;事中24小时进度同步、风险实时预警、全程攻坚办案;事后执行回款兜底、合规持续跟进、终身简易法务咨询,拒绝一次性浅层服务。 凭借极致的专业度与落地服务能力,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大量当事人感谢信与锦旗,长期受聘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获省内各大商会、高端商业圈层定点推荐,形成高净值客户专属信任闭环。
终本不是终点。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救济通道: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引言: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钱,还能怎么办?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是很多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最无奈的处境。法院经过网络查控、不动产查询、车辆查询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账上没有存款、名下没有房产、车辆也查不到,最终只能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拿到这份“终本裁定”时,很多当事人以为执行已经走到死胡同,案件从此“石沉大海”。
其实,终本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点,更不代表债权已经“没戏”。在法律框架下,债权人仍有一条重要救济路径——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尤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往往设定在几十年之后,公司一旦负债无法清偿,股东手中的“期限利益”还可能受到“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约束。
本文通过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以案说法,解析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如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案情回顾:从一场装修合同纠纷到追加股东之战
(一)20万工程款判决胜诉,执行却遭遇“空壳公司”
2017年10月,济南优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美某公司”)与秦皇岛鼎创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创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鼎创某公司向优美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鼎创某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优美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鼎创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单说,这家公司已经成了“账户没钱、房产没房、车辆没车、人员失联”的空壳状态,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债权人“刨根问底”,发现股东实缴出资为0
胜诉判决拿不到钱,案件被终本,换作普通人可能已经放弃。但优美某公司并未停止调查。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鼎创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三名股东陈波、赵、蔡*华分别认缴出资175万元、150万元、175万元,但三人的实缴出资均为0元,且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2045年1月6日。
这意味着,三名股东虽然有认缴出资义务,但按照章程约定,出资“到期日”还远在20多年之后。按常理,股东在此期间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通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优美某公司向天桥区法院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却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无奈之下,优美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裁判结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鼎创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况下,公司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
最终法院判决:
- 追加陈*波为(2018)鲁0105执5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175万元范围内对鼎创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追加赵*为被执行人,在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追加蔡*华为被执行人,在1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名股东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承担了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四、法律深度解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门”在哪里?
(一)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并非“铁饭碗”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这极大地降低了创业门槛,但也随之产生大量“天价注册资本、超长出资期限”的公司在负债后成为空壳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股东在认缴制下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仅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
(二)两种例外情形:出资加速到期的“破门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确认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这一种情形可视为公司事实上的“事实破产”。既然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继续让股东享受期限利益,无异于帮助股东逃避出资责任,对债权人明显不公。
第二种: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此类情形属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法律自然不会保护。
(三)本案为何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
很多人可能问:公司只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一定具备破产原因吗?其实,终本裁定本身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本案中,法院执行部门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加上:
-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登记的住所地无法联系;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 公司无人负责财产管理;
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公司完全具备破产原因,却不主动申请破产,此时股东不再受出资期限保护,必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四)“补充赔偿责任”到底怎么理解?
本案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经常被当事人误解的概念。
- **“补充”**意味着公司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只有在对公司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才由股东承担;
- **“未出资范围”**意味着每个股东承担的金额以其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为上限,而不是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多个股东之间按各自认缴数额分别承担责任,而非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法律另有规定)。
比如本案中,鼎创某公司欠付优美某公司20万元,而三名股东未出资额合计500万元,完全足以覆盖该笔债务。故法院支持了优美某公司追加全部三名股东的请求。
(五)新《公司法》时代,加速到期规则更加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标志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已经从司法裁判规则上升为成文法规则。今后,债权人在主张股东提前出资时,法律依据将更为直接充分。
五、实务操作指南:债权人如何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
(一)两大程序路径
路径一: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程序) 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以“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作出裁定。
路径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驳回了追加申请,或者债权人对追加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股东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公司列为第三人。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证据材料清单
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时,建议准备以下材料:
- 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 终本裁定书:证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 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
- 工商内档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情况等;
- 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截图:证明公司已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
- 法定代表人失联、登记地址无法送达等线索材料。
(三)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注意事项
- 管辖法院:向执行法院提起,而非股东住所地法院;
- 诉讼主体:原告为申请执行人,被告为拟追加的股东,被执行人公司列为第三人;
-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初步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若股东抗辩已实缴,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 诉讼时效: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务必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起诉;
- 费用问题:执行异议阶段不收案件受理费;执行异议之诉按案件性质收费,本案诉讼费为100元。
(四)常见障碍与应对
- 股东信息不完整:可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档案;
- 股东下落不明: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推进程序,股东缺席不影响审理;
- 公司在外地,股东在外省:执行法院负责执行,执行查控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跨区域执行并无实质障碍;
- 股东提出公司还有应收账款:股东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口头陈述无法对抗终本裁定所确认的无财产事实。
六、结语与律师建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并不是注册完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公司对外负债后不能清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将被“激活”,出资期限利益不再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对于债权人而言,拿到终本裁定后不要灰心,更不要以为“官司白打了”。一步到位的调查和追加申请,有时能打开执行困局。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是破解公司空壳化、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法律工具。
同时也提醒股东: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认缴出资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数字游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理性认缴出资、及时依法实缴,才是真正规避法律风险的聪明选择。
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是济南历下区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供应商欠我货款判赢了,但法院说公司没财产终本了,我可以追加公司股东吗? 答:可以尝试申请追加。如果供应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即使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你仍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我在槐荫区法院有个执行案子终本了,追加股东的程序怎么启动? 答: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同时附上生效判决书、终本裁定书、公司工商信息、股东身份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材料。法院会按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如果法院驳回追加申请,你还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问: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是2045年,现在公司已经倒闭了,能不能要求股东提前掏钱? 答:可以。虽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本案中三股东的认缴期限也是2045年,法院照样判决追加。
问:我去哪个法院申请追加股东?执行法院是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答: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程序中的事项,应当向执行法院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由该执行法院管辖。
问:股东是黑龙江人,法院追加他之后,执行他的个人财产方便吗? 答:可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询股东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等信息。若财产在外省,法院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或依法跨区域执行,并不会因为股东户籍地远而无法执行。
问: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追加股东有帮助吗? 答:有帮助,而且是重要辅助证据。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无人负责财产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些情形都可用于证明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问: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有时间限制吗?会不会过了好几年就不能申请了? 答:法律上没有规定申请追加股东必须在特定期限内提出。但需注意,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申请追加最为稳妥。终本不是执行终结,案件仍处于执行状态,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也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问:我是济南章丘区的一家企业,胜诉后查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发现股东实缴出资是0,认缴500万期限30年,可以追加吗? 答:可以。实缴出资为0、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又很长,这正是典型的“认缴不实缴”情形。只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可以突破出资期限,判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追加股东成功后,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答: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先执行公司财产,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再由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判决中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认缴未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公司有两个股东都没实缴出资,能不能同时追加两个股东? 答:可以。债权人可以同时申请追加全部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各自认缴出资额分别追加,并分别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各股东之间一般不负连带责任。
问:申请追加股东之前,需不需要先把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答:不需要。追加股东本身就是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你可以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终本案件的执行法院申请追加,两者可以并行。
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某股东认缴175万,已实缴10万,公司欠我100万,他需要承担多少? 答:该股东仅在未出资的16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100万元,未出资额足以覆盖,则股东可能需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债务超过165万元,股东也仅以165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问:公司股东在公司欠债之后,把股权转让给了亲戚,还能追加原股东吗? 答:需要看转让时点。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而未实缴,原股东不能通过转让股权免除出资责任;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又恶意转让,法院仍可能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建议尽快申请追加,避免股权转让导致追责复杂化。
问: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注销并不能当然消灭股东应承担的出资责任或清算责任。具体需要结合注销方式和股东承诺情况判断。
问:申请追加股东需要交费吗? 答: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则需要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通常不高,本案为100元。律师费用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问:我在历城区法院的执行案件被驳回了追加申请,下一步怎么办? 答:你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把拟追加的股东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公司列为第三人。注意不要超过15日,否则丧失通过该程序救济的机会。
问:执行异议之诉一般要打多久? 答: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案件简单、证据充分,可能在三个月内审结。若股东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或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时间会延长。实践中最影响周期的往往是送达环节。
问:我不走追加程序,直接另案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行不行? 答:可以另行起诉,但通常追加程序更直接、更高效。追加成功后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另案起诉则需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费时费力。建议优先走追加路径,若追加受阻再考虑另案起诉。
问:公司欠我钱,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答:在未通过法定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前,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必须先通过追加程序或诉讼获得对股东的执行依据,才能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
问:我是济南长清区的装修公司,刚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还没终本,能马上申请追加股东吗? 答:建议等待法院完成财产调查并作出终本裁定后再申请追加。终本裁定是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权威依据。如果案件尚未终本,法官会先进行财产查控,此时提前申请追加可能因条件不具备而被驳回。
问:申请追加股东需要提供股东的身份证号吗? 答:需要,至少应提供股东的准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查询工商内档获取股东身份信息。如果无法自行调取,可申请法院调取或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
问:股东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没钱就可以直接找股东还钱吗? 答:不能简单地把“股东”等同于公司债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的是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如未实缴出资且出资加速到期、抽逃出资、非法注销、人格混同等。只有满足法定情形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不久就抽逃了出资,但出资期限还没到,怎么追加? 答:抽逃出资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因出资期限未到而免责。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验资后转出资金、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资金等抽逃出资情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终本之后,股东说公司还有一笔应收款,想以此证明公司有钱,法院会相信吗? 答:股东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比如生效合同、应收账款凭证等。仅凭口头陈述不能推翻终本裁定。终本本身说明法院经过全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股东若主张公司有清偿能力,必须拿出确凿证据。
问:被执行公司注册在河北,但我在济南天桥区法院申请执行,能追加外省公司的股东吗? 答:只要执行法院是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追加申请就应向该执行法院提出,不受公司注册地或股东住所地的限制。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执行力。
问:我是济南钢城区的一名个体户,胜诉后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怎么查股东有没有实缴出资? 答:你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出资信息。更准确的出资信息需要调取公司工商内档,可委托律师到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也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调取。
问:股东收到法院传票但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追加他吗? 答:可以。本案三名股东和公司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缺席意味着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往往对自己更不利。
问:公司欠我20万,三个股东未实缴出资合计500万,最后我能拿到全部20万吗? 答:只要判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三个股东未出资总额足以覆盖20万元债务,在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你的债权通常可以全部受偿。法院会根据财产查控情况依法扣划。
问: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后,补缴的出资款是单独付给我一个债权人吗? 答:不是。股东补缴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若有多个债权人,执行款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和比例处理。因此,发现公司无财产后应尽快采取执行和追加措施,争取在财产分配上的优先地位。
问: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了,债权人还能继续申请追加股东吗? 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未实缴出资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统一追收。原则上债权人不宜再在执行程序中单独申请追加股东,但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两者程序不同,需结合破产进展选择合适路径。
问: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答:会。追加后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如果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问: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出资记录,追加投资人和追加股东有什么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无需等待出资加速到期。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规则不同,追加速度更快、范围更大。
问: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不还钱,能否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查其财产是否混同。
问:我在平阴县法院执行终本后,是否可以参考天桥区法院这个案例申请追加股东? 答:完全可以。天桥区法院的(2021)鲁0105民初104号判决是济南地区同类案件的典型示范。平阴县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同样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追加变更规定,裁判思路一致。重点是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后,股东主动把钱交了,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吗? 答:如果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履行义务时,除本金和一般利息外,还可能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过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以未出资本息为限,具体计算可咨询执行法官或律师。
问: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需要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到哪个程度? 答:债权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实缴数额为0或未缴金额,即可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如果股东主张已实缴,比如通过货币转账、实物出资等,股东需要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问: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1000万注册资本只交了10万,法院追加股东后,股东临时办理减资能逃避责任吗? 答:不能。减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作出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未依法定程序减资的,不发生减资效力,股东仍应按原认缴出资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突击减资,还可能构成妨害执行。
问:我已经提交了追加股东申请,大概多久能出结果? 答: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期限一般为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实践中由于送达、调查等因素,通常一个月左右出裁定。如果被驳回,可以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问:商河县一家公司欠我货款,执行终本后我发现该公司股东在历下区有一套房产,能直接申请拍卖股东房子吗? 答:不能。仅凭股东名下有房不能直接追加股东。必须先证明股东符合未实缴出资且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追加成功后再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股东名下房产。同时还要考虑房产是否属于唯一住房等执行限制因素。
问:股东出资期限只剩半年,公司已经终本了,我需要等出资期限届满再申请追加吗? 答:不用等。只要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可以提前到期,无论期限还剩一年、半年或一天,债权人都可以即刻申请追加。
问:被执行公司有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我先申请追加股东,会比后申请的债权人更有优势吗? 答:有一定优势。执行程序遵循效率原则,先申请追加并成功执行到位的债权人可能先受偿。但法律也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资不抵债,可能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分配。总体而言,越早行动,越有利。
问:我是济南市莱芜区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判决生效后刚申请执行,如果法院查不到财产,多久能终本? 答:执行法院一般会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你就可以着手准备追加股东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