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两年不可抗辩并非带病投保护身符

范朝霞

范朝霞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2026[保定][保险纠纷]——投保两年后出险遭拒赔?“两年不可抗辩”并非万能挡箭牌

——从一起“带病投保”引发的理赔纠纷说起

一、引言:交了两年保费,为何理赔仍被拒?

在保险纠纷实务中,有一个高频争议焦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但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人是否还能拒赔? 许多投保人基于《保险法》第十六条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认为只要合同成立满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赔”。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远非如此简单。

二、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2023年3月,保定市民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保险业务员询问其是否曾患有慢性疾病,张某因担心拒保,隐瞒了其2019年确诊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及长期服药记录,在健康告知书上勾选“全部为否”。

2025年7月(保单生效已超两年),张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在投保前已有甲状腺结节及甲减病史,且其首次就诊记录明确显示“甲状腺结节性质待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解除合同、拒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张某不服,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当赔付。

三、争议焦点:两年不可抗辩是否绝对适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拆解为三个问题:

  1. “两年不可抗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2. 在“故意不告知”情形下,两年后是否仍受保护?
  3. 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故意”与否,如何平衡投保人权益与保险人的合同基础?

四、法律分析

(一)“两年不可抗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来源——其立法本意在于防止保险人长期不作调查,却在出险时“秋后算账”,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利益。

(二)关键例外:故意不如实告知≠保护对象

但请注意,《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该条第四款补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这意味着:“两年不可抗辩”约束的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但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实体理赔责任并未被当然免除。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恶意欺诈性投保

(三)法院裁判思路:区分“故意”与“过失”

  • 故意隐瞒:投保人明知自身患有疾病,且在投保时被明确询问后仍隐瞒或虚构事实,属于“故意”,即使投保满两年,法院仍可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 重大过失未告知:投保人疏忽未告知,但该未告知事项对承保影响重大,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一般需退还保费。
  • 一般过失/无过错: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或询问不明确,则倾向于保护投保人。

(四)本案推演与结论

在张某的案例中:

  • 张某在2019年已确诊甲减并有结节记录,2023年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中签字确认“无任何异常”,且业务员已就此逐项询问——该行为已构成明知而隐瞒
  • 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相关性,在临床上具有高度关联性。故保险公司主张“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具备合理依据。
  • 法院大概率认定张某属于“故意不告知”,因此,即使保单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并拒赔

结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带病投保满两年就能理赔”的护身符。 其适用前提是投保人已履行基本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故意。

五、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向建议

给投保人的三点建议:

  1. 投保时如实回答健康询问,不要抱有“熬过两年就能赔”的侥幸心理;
  2. 如果曾经住院、体检异常,务必提供完整资料,宁可加费承保或责任免除,也不要隐瞒;
  3. 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拒赔是否合法。

给保险公司与从业者的提示:

  1. 承保时应严格核保,对体检异常记录审慎评估;
  2. 在投保环节对免责条款、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充分提示和录音、留存签字记录;
  3. 出险调查应规范、及时,避免因程序瑕疵而败诉。

六、结语

保险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契约。诚信,比“两年”更可靠。 在2026年的保定,随着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裁判方向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诚信原则。无论你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应当记住:法律保护的,永远是善意之人。



相关QA

Q1:投保时隐瞒体检异常,但保单过了两年,保险公司还能拒赔吗? A:视“隐瞒程度”而定。如果是故意隐瞒且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即便两年过后,保险公司仍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拒赔;若属于过失未告知,则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Q2:“两年不可抗辩”是什么意思? A:指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但该规则不适用于投保人故意欺诈的情形。

Q3:两年过后保险公司才查出我投保前有病史,还能退保吗? A:若能够证明投保人属“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不退保费,并不承担保险责任。若为“重大过失”则通常需退还保费。

Q4:投保时业务员没问病史,我不说,算隐瞒吗? A:如果保险公司未就对具体疾病作明确询问,则不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法律以“询问告知”为原则,未问不等于必答。

Q5:甲状腺结节投保未告知,两年后得了甲状腺癌,能赔吗? A:要看投保时结节是否已被明确诊断。若已确诊且故意隐瞒,出险后保险公司有较大可能胜诉;若仅为一般性体检异常,未经确诊,则争议空间大。

Q6:保险公司发现隐瞒后必须多久内解除合同? A:保险公司应在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但需注意,超过两年后原则上不得解除,除非是故意欺诈情形。

Q7:我确实忘了以前看过病,不是故意隐瞒,法院会怎么判? A:若你能证明是“记不清”或“并非故意”,法院可能认定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此时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费,个别情况下仍需承担赔付。

Q8:投保两年内出险,但保险公司拖到两年后才拒赔,有效吗? A:无效。如果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30日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9:两年不可抗辩适用于所有险种吗? A: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财产险中无“两年不可抗辩”制度,其适用规则与人身险存在本质区别。

Q10:被拒赔后,我该如何维权? A:第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理由及依据;第二步,委托专业律师梳理病史、投保流程与承保记录;第三步,通过协商、投诉(银保监会12378)或诉讼途径解决。



关联律师:范朝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