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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购致合同解除,买受人能否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刘伟

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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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买受人能否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引言

2026年的南京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依然频繁。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最怕的莫过于合同签了、首付付了,却因突如其来的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此时,合同解除是大概率事件,但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尤其是“房屋差价损失”(即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与合同价之间的差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南京地区司法实践,深度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一、典型案例:网签后的“限购升级”

2025年底,南京购房人张某与卖家李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总价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60万元首付款,双方办理了网签。然而,2026年2月,南京出台新的限购细则,将非本地户籍家庭购房社保年限由2年提高至3年。张某因社保尚差3个月,瞬间丧失购房资格,导致交易无法继续。

无奈之下,双方解除合同。李某退还了首付款,但张某认为,从合同签订到解除的三个月内,同地段房价上涨了约20万元。张某主张:因李某配合解除合同,导致其需要以更高的价格重新购房,这20万元的差价损失,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则辩称:合同解除系因政策原因,双方均无过错,自己已全额退款,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限购政策是“不可抗力”吗?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1. 限购政策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限购政策通常被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非《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非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当事人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 “无过错”不等于“无责任”:既然双方均无过错,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及公平原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等于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上,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与“违约责任”是两个概念。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前提,而损失赔偿则侧重于对守约方(或处于弱势一方)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产生的实际利益损失进行弥补。

  3. 房屋差价损失的性质:房屋差价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信赖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的一部分。它并非因一方违约而产生,而是因合同解除这一客观事实所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在买受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若因政策变更导致其丧失购房机会,再叠加房价上涨因素,若完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该差价,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三、裁判规则与实务认定

南京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并非简单地“一刀切”,而是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 谁更应预知政策风险? 专业投资客与刚需自住购房者的注意义务不同。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自身社保即将满年限,或交易周期较长,则可能被认定为“自担风险”。反之,若买方为普通工薪阶层,且政策出台毫无征兆,法院则更倾向于保护其利益。
  • 签约后至解除时的时长:若政策在签约后极短时间内出台(如一周内),此时房价尚未明显波动,法院对于差价损失的认定会非常谨慎。若时间跨度长(如本案),且房价涨幅明显,则更易支持买受人的主张。
  • 解约程序中的协商与止损:若卖方在定金、付款期限上设置障碍,拖延解约进程,导致房价进一步上涨,则卖方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反之,若买方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如未尽快重新看房、签约),法院会减轻卖方的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在南京司法实践中,若买方确无过错且能举证证明房价在合同解除后确实上涨,法院倾向支持买方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赔偿,但赔偿数额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政策出台节点、房价上涨幅度等因素进行酌定,通常不会完全支持20万元的百分之百,而是按比例(如50%-70%)判赔。部分法院甚至会将该损失作为“居间费用”的替代,判令卖方赔偿部分中介费或装修损失等。

四、给买卖双方的实操建议

  1. 买受人: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在发生政策变动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着手收集同地段、同户型房源的最新挂牌价或成交价作为证据,以固定“差价损失”的数额。
  2. 出卖人:收到解约通知后,应配合办理网签注销手续,切勿拖延。若买方主张差价赔偿,应审查其是否尽到止损义务,并可在协商中提出以“定金罚则”相抵或分担损失。

五、结语

“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政策风险是市场参与方必须面对的现实。当“限购”撞上“违约”,法律的天平并非总是倾向任何一方,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无过错方之间合理分配损失。作为购房者,务必在签约前仔细核对自己的购房资格,并了解最新政策动态;作为卖房者,在交易中规范操作,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方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相关法律问答(10组)

Q1: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买房人算违约吗? A:不算。限购政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构成违约,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Q2:房子因限购解约后,中介费能退吗? A:可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交易失败,中介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若中介已付出实际服务,可要求其扣除合理成本后返还。

Q3:限购解除合同后,卖房人不退定金怎么办? A:若确因限购原因,卖方无权没收定金。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同时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Q4: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房价)并按低总价缴税,后发现限购需解约,差价部分谁承担? A:法院会认定“阴阳合同”中的低价条款无效,但合同解除原因仍是限购。差价损失按实际合同价计算,若双方对避税均有责任,可能各自承担部分损失。

Q5:限购政策出台前,买方社保刚好满年限,但网签时间晚于新政,能否主张继续履行? A:不能。政策以网签或过户时点为准。若网签在新政后,即使社保满年限但不符合新政要求,同样无法继续履行,只能协商解除。

Q6:买受人因限购解除合同,是否要赔偿卖方的“房屋跌价损失”? A:不需要。无论房价涨跌,因政策导致解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房价下跌,卖方损失属于市场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无权向买方索赔。

Q7:卖方在解约后拒绝配合办理贷款解押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尽快另购房屋,要担责吗? A:需要。卖方负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附随义务。若因卖方拖延导致买方错失购房时机、产生额外损失,买方有权主张赔偿。

Q8:买受人能否以“限购”为由,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过户? A:不能。行政政策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障碍,法院无法判决强制过户。但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Q9:买受人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需要如何举证? A:需提供同小区或同地段、同户型房源在解约时点的挂牌价、成交记录,或者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最好是公证机关的网页公证或房产中介的证明。

Q10:2026年南京二手房交易中,若交易失败,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赔偿“装修损失”或“搬迁费”? A:若合同已约定且买方已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且该损失与合同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一少部分。但若为普通二手房买卖,此类费用一般不包含在内。


关联律师:刘伟,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本文分析基于模拟案例,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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