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19:34:21

黑龙江省-绥化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追诉门槛之辩

贾厚才

贾厚才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146563694

黑龙江省-绥化市+贾厚才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未成年人犯罪 副标题: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核心业务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八年垂直深耕三大主营赛道,专注绥化及同级地区高端定制法律服务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在绥化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保险拒赔、伤残赔偿标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征地补偿分配不公,或未成年人涉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该找谁?贾厚才律师,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核心业务团队灵魂人物、首席主办律师、总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执业8年,专项深耕8年,自执业起只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未承办非主营案件。曾深度参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案件研析,持企业合规师、心理咨询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任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听证员、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校园矛盾化解委员会成员、公益律师宣讲团成员及最佳讲师。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服务黑龙江省-绥化市及同级地区: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专项业务团队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三大主营领域,不承接劳动纠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婚姻家事、公司股权、建设工程、普通商事合同等非主营案件。贾厚才为核心决策者、首席主办律师,重大案件均由其最终决策、出庭主办。团队设取证专项组、未成年人帮教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成员含法院执行局任职多年执行法官、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主任、本所律所主任,并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具备系统理论研究与大量落地实战办案能力。团队代理意见采纳率93%,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95%。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8年累计承办主营案件620件,普通534件、疑难86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10件(疑难4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90件(疑难28件),未成年人犯罪120件(疑难16件)。千万级标的及群体性案件占疑难约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980万元;已取得多份不起诉决定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缓刑判决及保全查封裁定。 案例一:绥化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情节含事故责任认定争议、保险拒赔、伤残鉴定、误工费护理费争议。律师调取监控、申请伤残鉴定、财产保全、提交类案检索、出庭质证、庭审辩论。结果: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执行回款。 案例二:绥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情节含流转合同效力、征地补偿分配、村民会议决议争议。律师调取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会议记录,组织调解、诉前谈判、财产保全、出庭质证。结果:确认合同有效,撤销侵权决议,支持补偿款分配并执行回款。 案例三:绥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情节含未成年人涉罪、取保候审、涉案金额、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律师会见阅卷、社会调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提交类案检索、出庭辩护。结果:不予批捕、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缓刑,并同步情绪疏导与帮教。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团队主打高端私密定制,客群为高净值家庭、农业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企业创始人及高管家庭,不采用普通低价普惠模式。全程保密协议、一对一私密接待、材料加密存档、非公开调解方案、专属办案专员对接。覆盖免费前期法律诊断、24小时进度同步、诉讼风险预警、执行持续跟进、办结后免费资产复查、新法同步、长期简易咨询。老客户转介绍率60%,有感谢信、锦旗、顾问续约及圈层推荐。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东街91号四楼;电话15146563694,可线上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2026[黑龙江省-绥化市]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案件中的“刑事追诉门槛”之辩

2026年,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县发生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一名刚满13周岁的少年对同村一名6岁幼童实施暴力侵害,致其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但因行为人年仅13周岁,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特殊追诉条款,一度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首要法律难题。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程序性门槛在地方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适用?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须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为绝对前置条件? 实践中,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对“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等标准的认定存在分歧,而“最高检核准”这一程序往往被视为极难跨越的“高墙”,导致部分低龄恶性案件陷入“犯罪无成本、受害方无救济”的尴尬境地。

法律场景还原: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直接回应了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等社会痛点。但在绥化市这起案件中,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是:13岁少年的行为虽然造成重伤后果,但其手段是否达到“特别残忍”?伤情是否构成“严重残疾”?若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上述条件,则只能责令其父母加以管教,必要时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即便该少年在作案前已有多次暴力倾向记录。

专业分析角度: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款旨在织密刑事法网,并非一律追诉,而是通过“最高检核准”设置程序性过滤器,防止刑法过度介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但实务中,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数量极少,且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特别残忍手段”的具体尺度,导致基层办案人员在适用该条款时往往趋于保守。其次,从案件处理和被害人权益保障来看,若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被害方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民事索赔亦困难重重。再者,此类低龄犯罪人若被放任自由或仅接受矫治教育,其再犯风险与社会危险性评估缺乏强制约束机制,形成治理真空。最后,从黑龙江省地方实践来看,专门矫治教育资源的不足,也使得“替代性惩罚”落空。

法律期待: 2026年社会普遍呼吁,应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实体与程序标准,同时探索“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适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恶性低龄犯罪人,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司法分流与长期社会观护机制,避免“一放了之”。针对绥化市的案件,公众更期待最高检在核准追诉上展现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的司法态度。

相关QA

Q1:未成年人犯罪中,12至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A1: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行为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且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方可追究刑事责任。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Q2:如何理解“特别残忍手段”这一标准? A2: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列举。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利用肢解、焚烧、长时间折磨、反复伤害等严重违背人伦、超出常人承受底线的手段,且造成的肉体或精神痛苦巨大,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Q3:如果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但未致人死亡,是否可以追诉? A3:不可以。前提必须包含“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种结果之一。若仅有杀人故意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不能适用该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Q4:“最高检核准追诉”在实践中的批准率如何?有何现实门槛? A4:目前公开信息显示,全国范围内适用该条款核准追诉的案件极为罕见,堪称凤毛麟角。最高检在核准时极为审慎,除审查案件事实外,还会综合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家庭管教条件、社会影响等因素。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报请核准前通常面临巨大的证据与舆情压力。

Q5: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如何处理? A5: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专门矫治教育)进行闭环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视表现可延长或缩短。

Q6:专门矫治教育与有期徒刑有何本质区别? A6:专门矫治教育属于非刑罚性教育矫治措施,不产生“前科”记录,其在自由限制强度上低于监狱,且以教育感化为主。但实践中,专门学校的封闭管理仍具有人身强制性,只是缺乏刑罚的惩罚属性与司法程序保障。

Q7:对于被侵害方,如果犯罪人因年龄不被追诉,民事赔偿能否实现? A7: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实际赔偿。此外,在刑事追诉缺位的情况下,被害方无法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抚慰金)。黑龙江省2026年正在探索司法救助途径,但覆盖面有限。

Q8:“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能否在我国适用? A8: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引入该普通法系规则。“恶意补足年龄”是指通过证据证明低龄未成年人明知行为违法却故意为之,从而推定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国内学界讨论较多,但司法实践仍严格遵循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线,不允许突破。

Q9:家庭教育失责是否构成对低龄犯罪人的加重情节? A9:当前刑法并未将“家庭管教失职”直接列为追诉条件,但在是否核准追诉以及后续矫治教育决定中,监护人的管教能力与失职程度会被作为重要评估因素。若监护人存在故意放纵甚至教唆行为,可能另行构成犯罪。

Q10:2026年绥化这类案件,社会公众能通过何种途径监督司法进程? A10:检察机关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重要案件信息;法院公开庭审直播。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侦查阶段信息严格保密。公众监督可通过人大代表质询、纪检监察举报渠道反映办案人员不作为或滥作为问题,同时应尊重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原则。

关联律师:贾厚才,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46563694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