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定性之辩:事出有因抑或借故生非

张文胜律师
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定性之辩往往是最具挑战性也最具价值的辩护方向。一起看似简单的“打架斗殴”案件,究竟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不仅关乎罪名认定,更直接影响量刑轻重与社会评价。本文结合(2018)豫0825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围绕“以要账为由殴打他人”的行为定性争议,剖析辩护律师如何在“借故生非”与“事出有因”之间寻找辩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定性之争: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核心分歧
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口袋罪”,其边界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判决书原文为“刘高兴”,本文作模糊处理)、李某某(原“李将”)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明确提出:“本案第一起事实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刘某某与冉某某(原“冉某”)有债务纠纷,不是无事生非。”这一辩护意见直接触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核心区分标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无事生非、借故滋事”还是“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刘某某等人以要账为由,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裁判结论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极具反思价值的反面教材,也揭示了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裁判规则:有“事由”不等于可以“借故生非”,只要有“借故生非”的实质,仍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定性辩护的三步审查法
结合本案判决书所呈现的案件事实、辩方主张与法院裁判逻辑,辩护律师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可依循以下三个步骤展开定性辩护:
第一步:审查行为起因——判断“事出有因”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辩护律师首先要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引发冲突的现实事由。本案中,第一起事实确实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冉某某就“之前去郑州玩耍时所花费用是否平摊”产生纠纷。从表面看,这似乎属于“事出有因”。
具体操作方法:
- 收集纠纷证据: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到场证人证言等。本案判决书就提到了“冉某某和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债务纠纷。
- 核实纠纷真实性:查明“债务”是真实的民事纠纷还是被告人虚构的“找茬”借口。本案中,刘某某供述“我通过微信联系冉某某要账,但冉某某不认账”,说明纠纷客观存在。
- 评估纠纷与行为的关联性:判断冲突的发生是否直接源于该纠纷,还是借纠纷之名行滋事之实。
第二步:审查行为方式——判断是否“随意殴打”
“随意殴打”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行为特征,而“随意”的判断需要综合行为起因、对象选择、手段方式等要件。辩护律师应重点分析:行为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事出有因,还是因逞强耍横、寻找刺激而迁怒于不特定对象。
具体操作方法:
- 分析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本案中,被告人到现场后系针对冉某某“要账”,并非见谁打谁。这一点是有利辩点。
- 分析行为强度与起因是否相称:本案中,李某某持刀捅伤前来拦架的牛某某(原“牛某4”),导致轻伤二级。法院认为,以“要账”为名携带刀具、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主动挑衅,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畴,反映了“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
- 分析犯罪工具来源:李某某供述“当时我把身上装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说明刀具系随身携带,而非现场取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主观恶性。
第三步:审查“恶势力”认定——对辩护意见中争议最大的部分予以回应
本案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系“恶势力人员”,这一认定对量刑有直接影响。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经常纠集在一起”,但法院认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从而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认定。
具体操作方法:
- 客观分析“经常纠集”的认定标准:主张“多次”需有相应证据支持,且“纠集在一起”需体现组织性、固定性。
- 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次数与频率的辩护:将案件事实与证据逐一对照,指出“多数被告人仅参与个别事实”,如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只参与了指控的两起事实”,得到法院部分认可。
- 对“恶势力”认定程序提出质疑:主张该认定缺乏充分证据,辩护人应充分强调“罪刑法定”原则,防止该标签对被告人量刑产生不当影响。
三、本案对刑事辩护的核心启示
启示一:定性辩护要围绕“借故生非”与“事出有因”展开证据攻防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辩方不能仅仅停留在“有纠纷所以不是寻衅滋事”的浅层逻辑上,而应更进一步论证:行为的起因是纠纷本身,行为对象限于纠纷相对方,行为目的系解决纠纷而非彰显强势。同时应预判公诉机关“借故生非”的指控逻辑,主动收集证据证明纠纷的客观性与行为的相关性,避免法院将其视为“借故生非”的“故”。
启示二: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划分必须精准发力
本案中,朱某某(原“朱海艳”)的辩护人提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于从犯”,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李某某告知其去帮刘某某要账后仍积极前往,在现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滋事殴打对方后亦积极上前帮忙,因旁人阻拦而未能殴打被害人,朱某某和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以“积极前往—积极帮忙—因阻拦而未得逞”三个环节论证了其主犯地位。这一裁判逻辑提示辩护律师:如果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辩护律师应着力从犯意提起、行为分工、实际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证,尤其要注意区分“在场”与“参与”、“未动手”与“未起作用”的界限。
启示三:量刑辩护应以“赔偿谅解+自首坦白”为组合拳
本案量刑结果中,五名被告人因“均能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获得从轻处罚,赵某某还因自首被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其管制一年。这体现出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主动赔偿、取得谅解、投案自首等法定酌定情节的良好组合能产生显著效果。
具体操作建议:
- 尽早启动调解:在侦查阶段即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为后续量刑争取有利情节。
- 重视自首认定:对于主动到案的当事人,确保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认定。
- 全面收集酌定从轻证据:初犯、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均可作为量刑辩护的素材。
四、延伸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辩护策略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五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不持异议”,而辩护人则分别从定性、主从犯、恶势力认定等角度发表辩护意见。这种“被告人认罪+辩护人独立辩护”的模式,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辩护律师既要尊重被告人的认罪选择,又要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暴露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的边界模糊问题。作为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善用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精准切入,牢牢把握“事出有因”与“借故生非”的界限,力争在最关键的定性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刑事辩护的尊严,恰恰在于于细微处见真章,于争议中显专业。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豫0825刑初2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