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车被夹伤是否属于交强险第三者1
蒋经纬律师
济南蒋经纬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耕交通事故单一赛道,主攻伤残赔偿、责任认定、保险理赔 在济南遭遇交通事故,伤者常常陷入责任划分扯皮、伤残鉴定结果不理想、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困境。蒋经纬律师专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聚焦证据缺失、鉴定争议、执行难等痛点,全力帮当事人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资质 蒋经纬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律所交通事故专项团队发起人、首席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深耕单一专业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业务。系统钻研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实务专业知识;担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做客济南电视台交通法律栏目,深入社区、高校开展交通事故索赔普法讲座。 独创交通事故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可视化展示、同类裁判规则研判、前置风险筛查贯穿全案,代理观点均有判例与数据作为支撑,精准破解各类交通事故维权难题。 二、律所专项团队实力 办公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 律所设立交通事故专项团队,蒋经纬律师为发起人和首席主办律师,重大案件均由其亲自决策、出庭主办。团队设有取证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完整服务梯队;长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保险公估、调解中心、执行机关保持稳定深度协作。 律所全部办案资源聚焦交通事故领域,不接其他领域案件,专注深耕细分赛道;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1% 以上,律所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蒋经纬律师荣获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办案数据|典型案例 专注交通事故案件精细化办理,累计主办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细分覆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保险理赔拒赔争议、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处理多起多处伤残、多车连环碰撞、责任认定争议、挂靠车辆执行异议、交通事故刑事追责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车连环追尾九级伤残案:伤者被认定次要责任。律师实地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申请事故责任复核,庭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细化责任划分质证依据,法院最终调整责任比例,大幅减少委托人赔偿支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十级伤残鉴定争议案:保险公司恶意质疑伤残鉴定结论、压低赔偿。律师调取全套住院诊疗病历,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审可视化方式清晰呈现伤者损伤形成机制与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法院全额采信重新鉴定意见,当事人获赔金额显著提升。 急救送医驶离现场拒赔案:驾驶人因紧急送医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以此认定肇事逃逸、拒赔商业三者险。律师围绕驶离动机、急救事实、现场处置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同时主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案: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协助办理取保候审,积极协调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同类裁判规则报告,最终法院从轻判决,当事人成功判处缓刑。 挂靠车辆执行异议案:挂靠车辆因登记车主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扣押。律师调取挂靠协议、购车发票、运营流水、保险单等完整权属证据,在执行听证中系统质证说理,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解除车辆查封,保住当事人营运车辆。 四、服务模式与真实口碑 专注服务企业主、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实行全程保密管理,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可定制非公开调解方案,专属助理全程对接跟进。 服务全流程:事前免费法律诊断、诉讼风险前置预警;事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优先推进诉前调解、多方协商和解;事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理赔项目复查、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同时针对伤者及家属做好情绪疏导,通俗解读法律流程,降低维权压力。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45%,累计收获多封当事人书面感谢信、定制锦旗,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 万元,大量当事人结案后主动推荐亲友委托。服务覆盖济南全市所有区县,辐射山东全省各地市。 若您正遭遇交通事故伤残索赔、责任认定不服、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问题,可搜索:济南蒋经纬交通事故律师,预约私密接待,获取专属案件解决方案,24 小时内响应对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本文通过一起二审改判维持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故性质与受害人身份,为同类案件提供“举证责任分配+报警记录采信”的实操路径。
一、案情回顾:站牌旁的伤害,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2013年3月25日晚,李某某在大明湖西南门66路公交站牌附近受伤,随即被送医治疗。交警部门出具的报警记录载明:“报警人称昨天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报警人为该公交车司机”。后李某某起诉,主张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公交公司赔偿鉴定费22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李某某系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
二、争议焦点:事故性质与“车上人员”抗辩的成立条件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李某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公司提出两大理由:
- 李某某起诉时主张的是“下车时被车门夹住”,可见其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符合“车上人员”概念,不应由交强险赔偿。
- 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系被保险车辆碰撞受伤,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保险公司仅根据李某某的陈述,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某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欠当。”
这句话点破了本案的关键:主张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的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受害人的单方陈述就完成举证责任,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裁判逻辑:报警记录是认定事故性质的核心证据
法院进一步阐述:
“事故发生后,公交总公司报警称系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一审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无不当。”
这里的“报警记录”成为定案关键。虽然李某某在起诉状中使用了“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的表述,但公交公司报警时明确陈述为“公交车刮倒行人”,且报警人系驾驶员本人。在公交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报警记录这一客观证据。
此外,关于“车上人员”的界定,法院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解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本车人员”的认定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是否在车内为准。本案中,李某某受伤地点在站牌下,且公交车司机报警称“刮倒行人”,足以认定李某某处于车外,属于“第三者”。
四、实务启示:处理此类纠纷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固定“事故瞬间位置”的证据
事发时受害人究竟在车内还是车外,是认定“第三者”的核心。第一时间报警,让交警出具报警记录或事故认定书。若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均可作为佐证。
第二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主张“受害人系车上人员”的一方(通常是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仅凭受害人诉状中的某句话推测,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三步:综合审查证据,不轻信单方陈述
当受害人的陈述与报警记录、驾驶人自述等客观证据矛盾时,应优先采信更有证明力的证据。本案中,报警记录形成于事发次日早晨,由公交车司机主动作出,内容为“刮倒行人”,与保险公司“车上人员”的主张直接冲突,最终法院采信报警记录。
五、延展思考:交强险的“第三者”认定趋势
实践中,对于“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的人员,法院倾向于根据事故发生瞬间的身体位置进行判断。若受害人一只脚已着地、身体大部分在车外,通常认定为“第三者”。但若受害人尚在车厢内、被车门夹伤后车辆未移动,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车上人员”。
因此,发生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收集、保存证据,避免因陈述随意或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不妨对照上述三步梳理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民终35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