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2

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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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行为开脱,而在于精准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因民间债务纠纷引发的暴力殴打行为,究竟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常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本文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围绕“债务纠纷能否排除寻衅滋事罪”这一争议焦点,解析法院裁判逻辑,提炼辩护实务方法。

一、争议焦点:债务纠纷能否否定“随意殴打”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赵某(原判决书中的刘高兴、李将、赵威畅、朱海艳、赵炎)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明确提出:

“本案第一起事实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刘某某与冉某有债务纠纷,不是无事生非。”

这一辩护意见的核心逻辑是:寻衅滋事罪要求“随意殴打他人”,即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起因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而本案中,刘某某与被害人冉某之间确实存在因“去郑州玩耍时所花费用是否平摊”产生的债务纠纷,刘某某系“要账”而实施殴打,并非无缘无故滋事,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该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罪名的轻重及量刑档次。故意伤害罪(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本案还涉及“恶势力”认定,辩护空间差异显著。

二、法院裁判逻辑:以要账为幌子的逞强耍横仍属“借故生非”

针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回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伙同赵某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等人以要账为由,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某不属于恶势力人员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并未采纳“有债务纠纷即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观点。其裁判逻辑可拆解为以下三层:

1. “事出有因”不等于“因”即正当

虽然债务纠纷确实存在,但刘某某的解决方式并非理性协商,而是“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赵某到温县牛洼村特殊教育学校附近找冉某要账”。其行为已经从“索债”异化为“借故生非”。判决书查明:

“201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因与被害人冉某就之前去郑州所花费用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赵某到温县牛洼村特殊教育学校附近找冉某要账,五被告人见到冉某、牛某4等人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对牛某4、冉某进行殴打,朱某某欲上前殴打时被他人拦下。李某某持刀将冉某左胳膊划伤,将牛某4腹部、胸部捅伤。”

刘某某明知对方多人聚餐,仍纠集人员“壮胆”,且李某某随身携带刀具,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逞强斗狠、随时准备使用暴力的故意,远远超出了“要账”的必要范围。

2. 殴打对象及场所具有随意性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不仅包括殴打他人起因上的无端,也包括行为手段、对象选择上的任性。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不仅殴打债务相对人冉某,还对拦架的牛某4实施了殴打,并持刀将其捅至轻伤二级。被害人牛某4与债务无关,这充分说明了行为的随意性。同时,殴打发生在“温县牛洼村特殊教育学校附近”这一公共场所,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3. 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支持“借故生非”定性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虽有债务纠纷,但刘某某纠集多人、持刀伤人,明显系借题发挥,逞强耍横,故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定性意见。

三、辩护实务方法:三步锁定此罪与彼罪

从刑事辩护角度看,此案极具借鉴意义。针对“因纠纷引发的暴力行为”如何争取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可围绕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精细化辩护:

第一步:严格审查“事出有因”的证据链

若辩方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首先证明纠纷真实存在,且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或民间矛盾基础。具体方法包括:

  • 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书证;
  • 申请被害人出庭质证,确认纠纷起因;
  • 梳理双方交往背景,证明行为人并非“无事生非”。

本案中,虽然存在微信聊天记录,但法院查明刘某某在要账前即产生“怕吃亏”的念头,主动纠集他人,这一情节成为认定“借故生非”的关键。辩护人若能在早期介入,引导当事人保存完整沟通记录,或许能够强化“事出有因”的论证。

第二步:分析殴打行为是否超出解决纠纷的必要限度

即使存在正当起因,若行为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仍可能被认定寻衅滋事。辩护人需要重点对比:

  • 是否使用刀具等管制器械;
  • 是否纠集多人形成人数优势;
  • 是否在公共场所实施殴打;
  • 是否伤及无关联的第三人。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将拦架的牛某4捅致轻伤二级,且殴打地点位于学校附近,这一系列事实使“随意性”特征极为明显。反之,若行为人仅以轻微暴力针对特定债务人,且未伤及旁人,则更有可能被评价为故意伤害。

第三步:重点审查主观动机中的“逞强耍横”要素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均属于故意,但前者以侵害特定人的健康权为目的,后者则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为动机。辩护人可以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分析行为人在案发时的即时言语和动作:

  • 是否说“不给钱就揍你”这类与债务直接相关的威胁;
  • 还是“你竟敢瞪我”等典型的逞强言辞;
  • 是否对不相关的拦架人实施攻击。

如本案判决书引用的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让他俩过去就是想让他俩去给我帮忙壮胆,这样就算发生打架我也不会吃亏。”这一供述充分暴露了其“逞强斗狠”的主观心态,成为法院认定寻衅滋事的重要依据。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应对此类供述的证明目的进行充分辨析,避免其被放大为“主观恶性”的证据。

四、延展与警示:恶势力认定对量刑的深远影响

本案另一显著特点是公诉机关认定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为“恶势力人员”。法院最终支持该认定:

“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恶势力人员,应予严惩。”

这一认定直接推高了量刑档次。虽然各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法院仍判处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某一年三个月,朱某某一年。如果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结合赔偿谅解、初犯等情节,量刑可能明显更轻。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必须全面审查“多次纠集”的证据基础。本案中,检察院指控了四起事实,但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只参与了指控的两起事实,且均不是组织者”,法院虽未完全采纳,但在量刑上对赵某某、朱某某、赵某区别对待,体现了对参与次数和作用的考量。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刑事辩护不仅是庭审上的慷慨陈词,更是对证据细节的锱铢必较。面对“寻衅滋事”这一“口袋罪”的扩张适用风险,辩护人应当从起因、对象、场所、手段、动机五要素入手,构建精细化的出罪或轻罪辩护路径。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和证据复核,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豫0825刑初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