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效力与责任解析
林金甲律师
2026[厦门]股权转让纠纷深度解析: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与责任
一、场景引入
2025年,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张三,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仅50万元,持股40%。2026年初,张三未向其他股东披露出资瑕疵,以160万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李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对外负债300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王五发现张三未实缴出资,遂起诉要求张三在未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如何分配?受让人是否需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张三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仍具有财产权属性,转让合同若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李四在受让时若不知情,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若知情或应当知情,则合同有效,且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责任的归属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
- 转让方张三:作为发起股东,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张三仍需在未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受让方李四:若李四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张三未实缴出资(例如通过尽职调查可发现、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净资产等),则李四需对张三的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李四完全不知情且无过失,则李四可仅就股权转让合同向张三追偿,但不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2026年厦门地区裁判倾向
结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严格审查受让人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状态。常见认定“应当知道”的情形包括:
-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如本案160万对比认缴200万,实缴50万,公司净资产不明);
- 受让人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财务核查;
- 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中明确记载实缴情况;
- 受让人与转让方存在近亲属或关联关系。
若李四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大概率被认定为“应当知道”,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10组相关QA
Q1: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原股东是否彻底免责?
A:不。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股权转让不消灭该义务。债权人仍可向原股东追索,但原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受让人追偿(若受让人知情)。
Q2:受让人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从而免责?
A:需举证证明已进行合理尽职调查,例如:查阅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档案、要求转让方出具出资承诺函、股权转让价格与净资产匹配等。
Q3: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注册资本,是否直接推定受让人知情?
A:不必然,但价格明显异常是重要判断因素。法院会结合公司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经营预期等综合认定。
Q4:若受让人知情,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全部未出资还是仅转让部分?
A:连带责任范围以股权转让时该股东未出资的本息为限。
Q5:公司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原股东和受让人?
A:可以,债权人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Q6: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否向原股东追偿?
A:可以,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或不当得利向原股东追偿,但若受让人事先知情,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额追偿。
Q7:转让方未实缴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能否阻止股权转让?
A:不能直接阻止,但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要求转让方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若转让方拒绝,其他股东可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
Q8: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能否对抗公司债权人?
A:不能。该约定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公司或第三人。债权人仍可向原股东主张权利。
Q9:认缴制下,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还需担责?
A: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转让后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原股东不需对转让后的债务担责。但若转让行为恶意逃避债务(如公司债务已到期),则原股东仍需担责。
Q10:2026年厦门地区对此类纠纷是否有新规?
A:截至2026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出台专门指导意见,但《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已强化受让人的审查义务。建议实务中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及最新判例。
关联律师:林金甲,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