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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讯逼供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困境

陈世文

陈世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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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南]刑事辩护实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讯逼供案件中的适用与争议

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防线,尤其针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然而,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则常面临“证明难”“认定难”的困境。以一起虚构但具有代表性的济南地区案件为例: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侦查阶段曾作出有罪供述。庭审中,李某称自己被派出所民警连续审讯36小时,期间遭受拳打脚踢并被恐吓“不认罪就拘留家属”。辩护律师随即申请排除该供述,但检方以“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提供”为由,仅提交了李某签字确认的笔录。法院最终以“无直接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为由,未排除该供述。这一案例揭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证明责任分配、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以及“重复自白”的效力问题。

一、证明责任与“初步线索”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但“线索”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实践中,法院常要求辩护方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细节。若被告人仅笼统描述“被打了”,缺乏监控记录、伤痕照片或同监室证言,法院往往驳回申请。而在上述案例中,李某虽描述了审讯时长、具体行为,但因无法提供病历或报警记录,法院仍认定“线索不足”。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降低“初步线索”门槛,例如仅凭被告人陈述与侦办环境异常(如超期审讯)即视为完成举证?有观点认为,应引入“优势证据”标准,只要辩护方提供的证据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即可启动排除程序。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之争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但轻罪案件并未强制。然而,最高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明确: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的,法院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出示录音录像。若公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依据《刑诉法》第58条推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实务中,济南地区部分法院对“无正当理由”的解释较为宽松——如“设备故障”“存储损坏”即可免除责任。李某案件中,检方以“设备检修”为由未提供录像,法院予以认可,这导致被告方陷入举证不能。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规定“设备异常”不能作为合理理由?若录像缺失,应直接推定非法取证成立。

三、“重复自白”的效力如何裁定
李某在第一次讯问承认盗窃后,后续三次讯问均重复相同供述。即便第一次供述被认定非法,后续“重复自白”是否应一并排除?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及由其衍生的重复性供述均应当排除,除非后续讯问时已更换侦查人员且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但实践标准不一:部分法院要求被告人主动主张系“恐惧延续”导致再次认罪,否则视为自愿。本案中,李某后续讯问均在原班人马主导下进行,且未给予其与家属通讯的机会,但法院以“李某未明确表示受前次影响”为由,保留了后三次供述。争议焦点在于:应否采用“推定制”认定重复供述受前次非法取证影响,除非检方证明“中断效果”?


相关QA(10组)

Q1:辩护律师应在何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应当在法庭调查前或庭审中提出,最迟在法庭辩论前。提前申请有利于法院安排证据审查程序。

Q2:被告人仅口头声称被刑讯逼供,没有伤痕或证人,能否启动排除程序?
A:可以提出申请,但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更多“线索”,如审讯时间异常、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实践中,单纯口头陈述很难启动,建议及时固定身体检查记录、同监室证言等。

Q3:如果检察机关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辩护方如何应对?
A:可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要求法庭责令公诉机关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应申请法院直接推定非法取证成立。

Q4:刑讯逼供的“刑讯”具体指哪些行为?
A:包括殴打、电击、捆绑、冻饿、疲劳审讯、使用药物等使肉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实践中也包括威胁、引诱、欺骗达到迫使认罪的极端形式。

Q5:侦查阶段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判阶段还能提吗?
A:可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审判阶段仍可提出,但需说明原因。建议及时,以免法院以“未及时提出”为由驳回。

Q6:非法证据排除成功后,该证据能完全从案卷中删除吗?
A: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且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说明排除理由。

Q7:如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未刑讯,但被告坚持刑讯,法院如何认定?
A: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录音录像、体检记录、审讯时间、被告供述细节的稳定性等。若仅有侦查人员证言,但被告伤情或录像缺失,仍可能认定非法取证。

Q8:什么是“疲劳审讯”?是否属于非法取证?
A:连续审讯超过12小时且不让休息、饮食等,属于疲劳审讯。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已明确将其纳入非法取证范围,所获供述应排除。

Q9:辩护律师能否自行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
A:可以,但需注意合法性。例如不能私自录音侦查人员。可通过调取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申请法庭调取监控、收集同监室人员证言等方式。

Q10:如果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辩护方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A:可以在上诉时将此作为程序违法理由;也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若发现一审未依法审查,可发回重审。


关联律师: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95316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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