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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冒充反诈专员骗财,定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卢微

卢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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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贵阳]招摇撞骗罪:冒充“反诈专员”骗取财物,应定罪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一、场景引入:真假“反诈专员”

2025年,贵阳市南明区发生一起案件:无业人员李某伪造“贵阳市反诈中心”工作证,身穿网购的仿制警服,到社区以“指导安装反诈APP”为名,入户检查手机。过程中,李某谎称被害人王某手机存在“高危账号”,需缴纳2000元“保证金”方可解冻,否则账户将被冻结。王某信以为真,转账后李某逃匿。后查明,李某共骗取5名被害人,金额合计1.2万元。

二、争议焦点: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李某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其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诈中心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1.2万元已达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诈骗罪(第266条)则要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两罪在此出现交叉:行为既侵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又侵害了财产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严重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应定招摇撞骗罪,因其核心是“冒充身份”;另一部分认为应定诈骗罪,因主要目的是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还有观点主张以想象竞合论,择一重罪处罚。

三、深度分析:两罪的本质差异与竞合处理

1. 犯罪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秩序,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行为人单纯冒充身份、未骗取任何财产性利益或仅骗取少量财物,定招摇撞骗罪不存在争议。但一旦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两罪就产生竞合。

2. 最高法的裁判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时,应采用“从一重处”原则,而非必然选择招摇撞骗罪。

3. 数额与情节的平衡

以本案为例:李某骗取1.2万元,若定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定招摇撞骗罪,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招摇撞骗罪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两罪法定刑上限接近,但诈骗罪多了一个“罚金刑”,且司法解释明确“从一重”,那么需要比较在具体案件中的宣告刑哪个更重。若仅考虑主刑,两者差异不大;但若考虑附加刑,诈骗罪可以并处罚金,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更具意义。

4. 实务建议

贵阳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以2024-2025年公开案例为参考):

  • 若骗取财物数额未达“较大”(3000元以上),或虽达但情节明显轻微,倾向于定招摇撞骗罪。
  • 若骗取财物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或特别巨大,且冒充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冒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多数认定为诈骗罪,或者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同时援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1.2万元已超数额较大标准,但未达巨大,且李某冒充身份的行为较为恶劣,建议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引用“冒充人民警察”作为从重情节;同时可要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招摇撞骗行为的危害性,通过数罪并罚方式处理更恰当(但两个行为实质是一个行为,通常择一重)。

四、结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并非互斥关系,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贵阳地区及全国法院的主流做法是按“择一重罪”处罚——若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诈骗罪处罚更重;若数额一般但冒充行为情节恶劣,招摇撞骗罪可能更重。建议辩护律师及办案人员从“主要意图”与“实际后果”两个维度综合判断:若行为人核心目的是骗财,应定诈骗罪并加重处理;若核心目的是骗名誉、地位或骗色,且仅有少量财物,则应定招摇撞骗罪。


附:10组相关QA

Q1:招摇撞骗罪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包括“退休”或“离职”人员?
A1:不包括。必须是冒充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此身份行骗。退休、离职人员仅身份无效,除非其以“原身份”行骗且社会公众仍信以为真。

Q2:招摇撞骗罪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吗?
A2:不要求。基本构成要件仅要求“实施冒充行为并招摇撞骗”。但“情节严重”(如多次、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是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冒充警察与冒充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量刑上有区别吗?
A3:有区别。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79条第二款)。

Q4:招摇撞骗罪是否必须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A4:不必须。也可以是骗取非财产性利益,如名誉、地位、待遇、性关系、职务晋升等。但实践中单纯骗非财产利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Q5: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时,如何选择适用罪名?
A5:按照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比较两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和实际宣告刑。

Q6:招摇撞骗罪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A6:若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且不属于累犯,可以适用缓刑。但冒充警察且有数额较大财物的,缓刑可能性较低。

Q7:被害人如何追究冒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A7: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未启动刑事程序,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Q8:招摇撞骗罪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A8:可以。自首、立功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即使数额较大,若行为人自首并全部退赃,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Q9:贵阳地区对此类案件的判例有何特点?
A9:贵阳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冒充行为是否具有实质危害性”。对于“假警察”案件,往往适用从重情节;对于“伪官员招摇”案件,更注重考察骗取的财产数额。

Q10:如果冒充行为尚未得逞(未实际骗取财物),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未遂?
A10:理论界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冒充行为并开始招摇撞骗(如出示假证件),即构成既遂,不以实际获得利益为必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极轻微、未造成任何影响的冒充行为,通常不予处罚。


关联律师: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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