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冰雕商标纠纷:商标性使用如何认定?

吕鹤鸣

吕鹤鸣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2026哈尔滨冰雪节“冰雕商标”案: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难点

——从一起展会场景看法律边界的模糊地带

2026年,哈尔滨将迎来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与此同时,冰雪旅游经济持续升温,各类商业展销活动密集开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起涉及“冰雪主题”商标纠纷的案件引发行业关注——某知名“冰雕艺术”品牌(下称“A公司”)发现,在哈尔滨某冰雪展销会上,B公司在展台背景墙、宣传手册中大量使用了与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冰雕图案及“冰雪奇境”字样。A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展会中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以及如果构成,其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一、争议焦点分析:何为“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展览、广告等场景中的使用”是否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往往存在较大分歧。

(一)场景还原:展会中的“装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界限

在本案中,B公司辩称:其使用“冰雪奇境”字样和冰雕图案,仅是作为展台装饰元素,用以烘托冰雪氛围,并非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同时,B公司的参展主题是“冰雕体验活动”,而非销售A公司同类产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A公司主张:B公司展台位置显眼,图案和文字与A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且B公司展台背景墙上的“冰雪奇境”字体、颜色均与A公司商标完全相同,足以让参展观众误以为B公司的展位由A公司授权或与A公司存在关联。这一主张涉及**“是否具有识别来源功能”**的判断。

(二)裁判规则:从“主观意图+客观效果”双重维度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性使用”相关案例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法院通常会考察以下两个维度:

  1. 客观效果:相关公众看到被控使用的标识后,是否会将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进行识别。例如,如果背景墙上的图案和文字处于展台最醒目位置,且周围没有B公司自身其他显著标识,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识别来源功能。
  2. 主观意图:使用人是否有意通过该标识来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例如,B公司若能证明其同时使用了自身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其他显著标识,且被控图案的使用规模和方式明显弱于自身标识,则可削弱其“商标性使用”的推定。

在2026哈尔滨这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展台正面仅悬挂了“冰雪奇境”四个大字,下方未标注任何B公司自身名称或标志;宣传手册封面亦以“冰雪奇境”为主打标题,内页未附任何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来看,客观效果上容易导致参观者认为该展台与A公司品牌相关,主观上B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仅作装饰性使用。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对“混淆可能性”的进一步探讨

即便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还需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展览、演出、娱乐服务”上,B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冰雕体验活动”,属于第41类中的“娱乐服务”。两者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由于图案和文字的高度近似,法院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总结与启发

2026哈尔滨展会中的这起商标纠纷,给广大商家和会展组织方敲响了警钟:在展台背景、宣传物料上使用的图案、文字,即便初衷是“烘托氛围”,一旦达到指示来源的客观效果,且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极可能构成侵权。建议企业在参展前,对使用的标识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并注意同时保留自身企业名称等显著标识,以降低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风险。


相关QA

Q1:在展台背景墙上使用他人商标图案,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
A:不一定。需要判断该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即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若仅为装饰且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可能不构成侵权。

Q2:什么叫“商标性使用”?
A: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来源的行为。若使用不具有来源识别功能,则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Q3:如何证明自己是“装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A:可提供证据如:同时使用了自身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被控标识位置不突出、体量较小;使用场景与自身服务无直接关联等。

Q4:在展会中免费赠送样品,是否也算商标性使用?
A:算。样品赠品也属于商业活动,若样品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同样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Q5:如果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只是近似,侵权吗?
A: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且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近似判定需综合考虑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

Q6:展会主办方需要为参展商的侵权行为负责吗?
A:如果主办方明知或应知参展商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提示、制止),可能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Q7:听说某些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是什么?
A:描述性使用是指商标中包含描述性词汇,他人仅为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而使用,如“苹果”用于描述水果,并非用于识别来源。但需注意,若使用超出合理范围,仍可能侵权。

Q8:在展会上发现他人侵权,可以现场要求停止吗?
A: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或组委会投诉,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如拍照、摄像、公证)后向法院起诉。

Q9:2026哈尔滨亚冬会期间,使用相关标志要注意什么?
A:亚冬会相关的官方标志(会徽、吉祥物、口号等)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活动,否则可能被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

Q10:作为中小企业,如何低成本防范展会商标侵权?
A:提前进行商标检索(可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免费工具);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图案和文字;在展台显眼位置标注自身商标和企业名称;购买展会知识产权保险等。


关联律师:吕鹤鸣,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