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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事不再罚原则下的环保处罚边界

张华

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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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南行政处罚争议焦点分析: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看环保超标处罚的边界

一、引言

2026年,济南市某化工企业因连续三天排放废水超标,被当地生态环境局先后下达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5万元、8万元、6万元罚款。企业不服,以“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认为同一违法行为不应被多次处罚。该案折射出行政处罚实务中一个长期争议的焦点:如何界定“同一违法行为”?连续状态下的多个轻微违法,是否应合并为一个处罚单元?

二、案情还原:多次检测与“连续性违法行为”

2026年2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监测中,发现A化工企业外排废水COD浓度连续三天超标。局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分别对2月10日、11日、12日的超标行为作出处罚。企业主张:废水超标系同一生产批次、同一排污口、同一污染因子导致,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应适用“从一重罚”而非多次处罚。

三、争议焦点:法理辨析

《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但实践中的困难在于:连续性、重复性违法是否属于“同一个”? 权威观点认为,判断标准应把握三点:

  1. 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若企业系一次性超标(如设备故障后未及时修复),则连续超标可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若企业明知超标仍持续排放,则每个独立间隔的检测结果可视为多个行为。
  2. 时间与空间连续性:同一地点、同一排污口、无中断的时间段内,超标行为应被评价为“一个”。本案中三天连续超标,中间无整改或停排,符合连续性特征。
  3. 行政机关是否已启动程序:若第一次检测结果已触发调查程序,后续检测属于“调查中的证据固定”,则不应再单独处罚。

四、本案解析:处罚过当与程序违法

A企业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关键细节:2月10日超标后,企业即向环保部门报告了设备故障并启动整改,但2月11日仍被检测出超标。此时,环保局本应给予整改期,而非简单叠加处罚。最高法院在2024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也明确:行政机关对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连续进行的同一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故意拖延的除外。

本案中,企业已在发现后主动整改,且三天数据未呈现断崖式变化,更符合“持续超标”而非“多次超标”。最终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对2月10日、11日的超标行为合并处罚,按最高额8万元执行;2月12日的超标行为因仍在整改期内,且企业无主观故意,不予处罚。这一结果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五、实务启示

这一争议提醒企业:遇到连续超标时,应保留即时整改记录,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备,避免被认定为“多个故意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审查行为的连续性,避免机械套用“每日一罚”导致处罚过重。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A:指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同一个违法行为”需要综合时间、空间、主观意图等因素认定。

Q2:连续三天超标排放,被罚三次合理吗? A:若企业无整改行为且主观故意,可能被认定为多个行为;若属于同一故障持续导致,应认定为单一行违,合并处罚。

Q3:企业在超标后立即报告并整改,能否免于处罚? A:不一定免罚,但可作为从轻或减轻情节。若在整改期内,环保部门通常不再追加处罚。

Q4:环保部门的“按日计罚”与“一事不再罚”是否冲突? A:不冲突。“按日计罚”针对的是“拒不改正”的持续性违法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属于例外。

Q5:行政复议中如何证明“同一个违法行为”? A:需提供证据证明行为发生在同一排污口、同一污染物、连续期间无中断,以及企业已采取整改措施等。

Q6:行政处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什么? A:指违法时的法律与处罚时的法律不同,若新法处罚更轻或未规定为违法,则适用新法。与“一事不再罚”不同。

Q7:企业收到多份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先交罚款? A: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但应优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渠道要求撤销重复处罚。

Q8:法院如何审查“连续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合法性? A:重点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比例原则,以及企业是否存在“拒不改正”的故意。

Q9:行政机关能否事后合并处罚决定? A:可依据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自行撤销部分处罚,或主动作出变更决定。

Q10:2026年济南此类案件数量多吗? A:随着环保执法精细化,类似争议呈上升趋势。建议企业建立环保合规台账,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应对。


关联律师:张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06343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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