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3 17:32:04

济南民法典: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师吉凤

师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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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吉凤律师,拥有大型央企从业积淀与专职律师双重从业背景,执业功底扎实,实务经验深厚。2008年入职大型央企从事管理工作,熟知企业经营逻辑、行业运营规则与内部管理痛点;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转型成为专职执业律师,至今已有8年律师执业经验。依托央企多年管理经验和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双重背景,既能精准解决各类诉讼纠纷,又能为企业提供系统化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制度优化等专项法律服务,兼顾法理专业度与实务落地性。执业以来,受聘担任房地产、科技、物流运输、保险公司等多业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深耕多行业法律需求,精准适配不同企业经营风控、合规管理、纠纷处置全维度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方面,长期专注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主攻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两大业务板块,一线办案经验极为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400余件。作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太平财产保险、亚太财产保险、大家财产保险、国任财产保险、华海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入库合作律师,代理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代位追偿、责任保险等全品类涉保险诉讼案件200余件,精通保险类案件裁判规则、行业办案流程及争议抗辩要点;同时深耕商事合同领域,办结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商事合同纠纷100余件,精准厘清交易权责、破解履约纠纷、挽回经济损失;另办结其他民商事案件100余件,办案类型全面,诉讼经验丰富。核心擅长领域: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纠纷。

2026济南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以一起设备采购案为例

在2026年的济南,一起因设备采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适用规则常被误解。本文将以该案为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解析。

案情简述:2026年3月,济南某科技公司(甲方)与某设备供应商(乙方)签订《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后乙方逾期交付设备,经催告后仍未能履行,甲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争议焦点:定金的惩罚功能与违约金的补偿功能是否冲突?能否并用?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的惩罚性。而《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主要填补损失。

关键在于《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该条明确禁止了同时适用,只能择一。但注意,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但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因此在本案中,甲方只能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主张违约金40万元(如果实际损失低于40万元,法院可能调低),但不能同时主张。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甲方选择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的主张,驳回了违约金请求。同时,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另行采购设备多花费15万元,法院根据甲方另案主张,支持了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赔偿。

结论:在合同纠纷中,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守约方应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适用顺序,并保留实际损失的证据。


10组相关QA

  1. Q: 合同纠纷中,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A: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8条,两者只能择一适用。

  2. Q: 如果约定的定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怎么办?
    A: 守约方可以就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另行主张赔偿,但此时不是基于定金条款,而是基于违约损失赔偿。

  3. Q: 违约金过高,法院一定会调整吗?
    A: 不一定。需要守约方请求,且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以上)时才会酌情减少。

  4. Q: 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权在谁手里?
    A: 在守约方(未违约的一方)手里。违约方无权决定适用哪个条款。

  5. Q: 如果合同中只约定了违约金,没有约定定金,那么可以主张定金吗?
    A: 不能。定金必须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且需有明确约定。未约定则无权主张。

  6. Q: 定金罚则中的“双倍返还”是返还多少?
    A: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原始定金并额外支付同等金额。例如付20万定金,违约方需返40万。

  7. Q: 如果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A: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原数返还。

  8. Q: 合同中约定的“订金”与“定金”法律效果相同吗?
    A: 不同。“订金”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只有明确写为“定金”或具有定金性质的约定才适用。

  9. Q: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A: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主张差额部分,但总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10. Q: 在济南遇到合同纠纷,应该去哪里起诉?
    A: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各区法院(如历下区、市中区等)均有管辖权,也可根据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关联律师:师吉凤,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5540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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