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再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
张华律师
2026济南行政处罚争议焦点: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再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
2026年,济南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15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一个月后复查,该店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执法机关再次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店主认为,自己只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不应“一事两罚”,遂申请行政复议。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行政机关能否再次罚款? 这涉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边界,也涉及“继续状态”“连续状态”“责令改正”与“新的违法行为”的区分。
一、一事不再罚的基本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该条包含三层含义:
- 同一当事人;
- 同一个违法行为;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注意,禁止的是“两次以上罚款”,并非禁止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若第一次罚款、第二次责令停业整治,通常不直接落入“一事不再罚”的禁止范围。但若第二次仍是罚款,就必须审查是否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
二、本案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还是“连续状态”?
行政处罚实务中,违法行为可分为:
- 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例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之日起,违法状态持续。
- 连续状态: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基于同一故意连续实施。例如多次超载、多次无证运营,每次均可独立评价。
本案中,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更接近继续状态。第一次检查时行为已经存在,责令改正后仍未安装,属于同一违法状态的延续,而非又实施了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违法行为。
因此,执法机关若仅以“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为由再次罚款,存在被认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风险。
三、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会影响再罚判断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本身通常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目的在于恢复合法状态。
问题在于:当事人拒不改正,是否构成“新的违法行为”?
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 如果法律规范将“拒不改正”规定为独立罚款要件,或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则再次罚款有特别法依据。
- 如果法律规范仅规定“责令改正”,而将“拒不改正”的后果规定为责令停业、查封扣押等,则不能直接再次罚款。
- 如果第二次发现的是新的、独立的违法事实,例如更长时间、更大范围、不同对象的违法排放,则可能另行处罚。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为例,对餐饮油烟违法行为的后续措施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并非再次罚款。因此,执法机关直接二次罚款,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四、按日连续处罚是例外,但必须有明确授权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但按日连续处罚属于特别法授权的例外,适用时必须满足:
- 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 已经受到罚款处罚;
- 已被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有明确的按日计罚依据。
餐饮油烟案件能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需要结合具体排放行为、地方性法规和执法依据判断。若没有明确授权,不能以“拒不改正”为由简单重复罚款。
五、结论与执法建议
在2026济南此类案件中,判断二次罚款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第二次罚款针对的是原继续状态的延续,还是新的独立违法行为。
若仅为同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继续状态,第一次已罚款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再罚款,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正确做法应是:
- 第一次处罚时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期限和法律后果;
- 复查时固定证据,区分“未改正”与“新违法”;
- 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按日连续处罚等特别措施;
- 若作出二次罚款,必须在决定书中说明新的事实、新的法律依据和独立评价理由。
对当事人而言,收到处罚后应及时整改、留存证据;若认为二次处罚重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组相关QA
Q1:什么是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核心是禁止对同一违法事实重复进行罚款。
Q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判断?
通常结合时间、地点、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违法事实和法律规范综合判断。若行为在时间、空间和事实上具有同一性,一般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
Q3:继续状态和连续状态有什么区别?
继续状态是一个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例如未安装环保设施;连续状态是多个独立违法行为连续实施,例如多次无证经营。继续状态通常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责时效,连续状态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Q4: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吗?
通常不属于。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目的是要求当事人恢复合法状态。但若法律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则可能属于行政处罚。
Q5: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能否再次罚款?
不能一概而论。若法律明确将“拒不改正”规定为独立罚款要件,或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则可以;若法律仅规定责令停业整治等后果,则直接再次罚款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
Q6:什么是按日连续处罚?它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
按日连续处罚是《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制度,对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放行为,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算罚款。它属于法律明确授权的例外,不简单等同于重复处罚。
Q7:济南餐饮油烟案中,第二次罚款一定会被撤销吗?
不一定。若第二次罚款依据的是新的独立违法事实,例如新的超标排放行为,可能合法;若仅依据同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继续状态,则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风险较高。
Q8:如果第二次发现的是新的超标排放行为,可以再罚吗?
可以。新的超标排放行为若在时间、检测对象、排放事实等方面独立于第一次处罚,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处罚,但需有充分证据和明确法律依据。
Q9: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后应如何应对?
应及时整改并保留整改证据;核对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若认为存在重复处罚、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Q10: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从何时起算?继续状态如何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联律师:张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06343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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