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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构成有效解除通知?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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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上海合同纠纷焦点: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构成有效“解除通知”?

2026年,上海商事交易中,微信已经成为合同履行、催告、对账乃至解除通知的高频工具。随之而来的争议是:一方在微信上发送“解除合同”“不再合作”“请退款”等消息,能否产生《民法典》上的合同解除效力?对方回复“不同意”,合同是否就不解除?本文结合一起典型场景,分析“微信解除通知”的效力边界。

一、典型案例:微信通知解除,对方不同意

上海某设备公司(甲方)与供应商(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26年3月1日前交货,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至4月15日仍未交货。甲方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向乙方法定代表人发送:

因你方逾期超过30日,已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我方决定解除《设备采购合同》,请于3日内退回预付款并安排后续结算。

乙方法定代表人回复:

收到,但我方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

甲方随后起诉,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要求乙方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乙方抗辩:微信不是正式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无权代表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未加盖公章,解除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此前合同履行、催货、对账均通过该微信进行;乙方法定代表人微信号绑定实名手机号;甲方项目经理系合同履行联系人;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保存完整。最终法院认定:微信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法定代表人时,合同解除;乙方“不同意”不影响解除效力,但可另行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

二、争议焦点

  1.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合同解除通知的形式?
  2. 解除通知何时到达、何时生效?
  3. 项目经理发送解除通知,是否构成有权代表?
  4. “不同意解除”的回复,能否阻却合同解除?
  5. 上海法院审查微信证据时,通常关注哪些要点?

三、法律分析

1. 解除通知不限于纸质文件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条并未限定通知必须采用纸质书面形式。

同时,《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若能与合同内容、当事人身份、解除意思相互印证,通常可以作为解除通知的载体。

但需注意: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解除通知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以EMS送达至指定地址”,则仅发微信可能不符合约定形式,除非对方此前已以行为认可微信通知方式。

2. 解除效力的核心是“到达”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因此,微信解除通知是否生效,关键不是“对方是否同意”,而是“是否到达”。发送至法定代表人、合同指定联系人、实际履行对接人的微信,通常更易被认定到达。若仅发送至无关人员、群聊后迅速撤回,或无法证明对方账号归属,则到达认定会存在障碍。

3. 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第94条,法院会综合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环境,保存方法,提取主体,是否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等因素。

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关注:

  • 微信账号是否实名认证,能否对应到当事人或有权代表人;
  • 聊天记录是否保存于原始载体,而非仅提交截图;
  • 聊天内容是否连续、完整,有无删改;
  • 双方是否长期通过该微信沟通合同履行事项;
  • 解除意思是否明确指向涉案合同;
  • 是否同步有邮件、EMS、电话录音等其他证据佐证。

4. 发送人权限: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

解除合同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意思表示。若发送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非合同约定的通知主体,就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代理权。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若项目经理、业务员长期负责该合同履行、对账、催货,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发送解除通知,可能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

但若合同明确约定“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解除”,而发送人仅为普通员工,且相对人明知其无权限,则解除通知可能不产生效力。

5. “不同意解除”不阻却解除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意味着,解除通知到达后,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取决于对方是否同意,而取决于解除权是否成立、通知是否到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亦明确,对方未在约定异议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又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人民法院仍应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判断。换言之,异议期不是解除生效的要件,异议也不当然阻却解除。

6. 解除权本身必须成立

微信通知只是形式,前提是解除权已经产生。解除权可能来自:

  •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 法定解除情形,如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情势变更下的协商解除或司法解除。

若解除权不成立,即使微信通知已到达,也不发生解除效果。例如,乙方仅轻微违约,甲方未催告即直接发微信“解除合同”,法院可能认定解除无效。

7. 解除权有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即使微信通知有效,若解除权早已超过行使期限,解除行为仍可能被否定。

四、上海法院常见裁判思路

结合上海地区商事审判实践,法院通常围绕以下路径判断:

  1. 先看合同约定:是否约定通知方式、送达地址、联系人、电子送达条款。
  2. 再看解除权: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3. 三看通知形式:微信是否属于约定或实际认可的通知方式。
  4. 四看身份权限:发送人是否有权代表解除方。
  5. 五看到达事实:消息是否进入对方系统,对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6. 六看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表达解除合同,而非仅催告、协商或威胁。
  7. 七看证据链条:微信记录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始载体是否完整。
  8. 八看后续行为:双方是否停止履行、退款、退货、结算,是否及时起诉或仲裁。

五、实务建议

  • 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及联系人。
  • 发送解除通知时,尽量采用“微信+邮件+EMS”多通道送达。
  • 微信通知内容应明确:合同名称、编号、解除依据、解除生效时间、后续结算安排。
  • 避免仅发送“不做了”“法庭见”“停止合作”等模糊表述。
  • 保留原始手机、聊天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区块链存证。
  • 确认发送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指定联系人,避免仅发给普通员工。
  • 对方提出异议后,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确认解除效力。
  • 解除后及时止损、结算、索赔,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QA(10组)

Q1: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纸质解除通知,合同能解除吗?
A:可以,但需满足条件。微信记录能证明解除权成立、发送人有权代表、通知已到达对方,且内容明确表达解除合同,通常可产生解除效力。若合同约定必须书面并加盖公章,则需审查微信是否被双方实际认可为书面通知方式。

Q2:解除通知发出去后,对方回复“不同意”,合同是否就不解除?
A:不是。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不同意,只意味着可能发生争议,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但不当然阻却解除。

Q3:微信解除通知应该发给谁?
A:优先发给合同约定的通知接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若合同未约定,发给长期负责合同履行、对账、催货并有权处理争议的联系人,更容易被认定到达。仅发给无关人员,效力风险较高。

Q4:对方把我微信拉黑或删除,通知还算到达吗?
A:若消息已成功进入对方微信系统,或对方知道、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可能认定为到达。若因拉黑导致消息未发送成功,则需结合其他送达方式。建议同步使用邮件、EMS等可留痕方式。

Q5:项目经理或业务员发微信解除合同,有效吗?
A:需看权限。若其长期负责该合同履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可能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若合同明确约定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方可解除,且相对人明知其无权限,则可能无效。

Q6:对解除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A: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尽快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或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注意保存异议通知、微信记录、邮件、EMS底单等证据。

Q7:解除后还能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吗?
A: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566条、第577条、第585条主张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但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能依法调整。

Q8: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能否直接发微信解除?
A:不能当然解除。约定解除条件未成就,且无法定解除事由的,单方解除可能构成违约。此时微信通知即使到达,也不发生合法解除效果,反而可能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Q9:电子邮件、企业微信、钉钉发解除通知,和微信一样吗?
A:都属于电子数据形式,法律上均可作为意思表示载体。关键仍是身份可识别、内容明确、到达可证明、原始记录完整。若合同约定了特定系统,优先按约定系统发送。

Q10:上海法院审查微信证据时,最关注什么?
A:重点包括:微信账号实名与身份对应关系、聊天记录是否来自原始载体、内容是否完整未删改、是否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形成、解除意思是否明确、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仅提交截图,证明力通常较弱。

关联律师: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35212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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