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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金融借款展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责任是否延续?

代雪飞

代雪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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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展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责任是否延续?——以某银行诉某企业案为例

一、案例场景

2026年,淄博某银行与淄博某新材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9月1日。同日,张某、淄博某商贸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26年8月,因新材料公司回款困难,银行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27年3月1日。该展期协议仅有借款人盖章,张某及商贸公司均未签字或盖章。

2027年4月,银行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张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抗辩:借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原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借款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办理借款展期,保证期间如何计算?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借款展期本质上属于对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展期行为不当然延长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仍应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借款到期日为2026年9月1日,各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保证期间应为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

银行于2027年4月才起诉保证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在2027年3月1日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张某、淄博某商贸公司的抗辩具有法律依据,保证责任原则上应当免除。银行仍可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本息,但不能再要求未同意展期的保证人承担原保证责任。

四、实务提示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借款展期前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明确新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应以可留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EMS催收、公证送达、诉讼或仲裁。对保证人而言,未书面同意展期时,应重点审查原保证期间是否届满、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对展期协议、催收文件应谨慎签署,避免被认定为新的保证意思表示。

相关QA

Q1:金融借款合同展期,保证人没签字,一定免责吗?
A1:不一定。关键看原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以及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有效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若原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通常免责;若未过,保证人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Q2:原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如何计算?
A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Q3: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只向借款人催收,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
A3:一般不能。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仅向借款人催收通常不产生向保证人主张的效果。

Q4: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主张方式有何区别?
A4: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Q5:保证人在展期协议上只盖章但未明确同意,效力如何?
A5:需结合文本内容、签章位置、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若不能体现同意展期或继续担保的意思,通常不能当然认定为保证人同意展期。

Q6:展期协议加重利息,保证人是否对加重部分免责?
A6: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原债务范围内仍可能承担责任。

Q7: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向保证人发催收函,保证人签收是否恢复保证责任?
A7:不一定。若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单纯签收催收函通常不恢复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明确作出新的保证意思表示。

Q8:最高额保证下,借款展期是否影响保证责任?
A8:仍应审查展期是否经保证人同意、是否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是否加重债务。未经同意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Q9:保证人免责后,银行还能向借款人主张吗?
A9:可以。保证人免责不影响主债务效力,银行仍可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Q10:淄博企业遇到类似金融借款纠纷,应保存哪些证据?
A10:应保存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展期协议、催收通知、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还款凭证、微信或邮件沟通记录等,重点证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银行是否有效主张权利。


关联律师:代雪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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