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视为认可送审价吗?
李李志勇律师
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能否视为认可送审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能否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是高频争议焦点。2026年,威海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置业公司住宅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应在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结算书1.2亿元,发包人签收后未在28日内答复。后发包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并称“内部审计未完成,不能按送审价结算”。承包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按送审价结算。
该争议的核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适用。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能否胜诉,关键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是否实际收到结算文件、约定期限是否届满、发包人是否作出有效答复。
威海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重点审查以下证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结算文件签收记录、邮寄凭证、催告函、发包人回复内容、送审价构成明细等。若合同约定清晰,发包人仅以“正在审计”“内部流程未走完”为由拖延,一般不能对抗“视为认可”条款。但若合同仅约定“应在28日内审核”,未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则承包人不能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通常需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若发包人逾期后提出实质性异议并附具体依据,也可能影响“视为认可”的认定。
实务建议:第一,签约时明确写入“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并约定送达地址、答复形式、答复须附具体异议及依据;第二,送审时确保结算文件完整、签收人有权签收,必要时公证送达;第三,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函催告并固定证据;第四,诉讼中可同步准备造价鉴定申请作为备位方案,防止约定被认定无效或条件未成就。
10组相关QA
Q1: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能按送审价结算吗?
A:通常不能。除非双方事后达成一致,或发包人明确认可送审价,否则法院一般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
Q2: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只回复“正在审计”,算有效答复吗?
A:若合同要求答复须附具体审核意见,仅回复“正在审计”通常难以构成有效答复;若只要求“答复”,则存在被认定为已答复的风险。
Q3: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法院一定按审计报告结算吗?
A: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一般尊重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审计报告不当然作为结算依据。
Q4:发包人长期拖延审计,承包人如何突破?
A:有“逾期视为认可”约定的,可主张按送审价结算;无约定的,可诉请结算并申请司法造价鉴定,同时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
Q5: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依建工解释一第43条,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需证明实际施工关系和欠付数额。
Q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久内行使?
A: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Q7: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能主张工程款吗?
A:若发包人擅自使用,可主张相应工程款;未完工的,就已完且质量合格部分可主张;质量不合格的,需修复后合格再主张。
Q8:发包人能否以质量缺陷拒付全部工程款?
A:一般不能。可主张修复、减少价款或违约金;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依法拒付或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Q9:工期延误违约金过高,如何请求调整?
A:可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请求法院调整,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综合判断。
Q10: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威海项目一般由项目所在区市法院管辖,标的额达级别管辖标准的由威海中院管辖。
关联律师:李志勇,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