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能否以质量拒付工程款?
熊迎亚律师
2026武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随后又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是实践中高频争议焦点。2026年,武汉城市建设、产业园改造、商业项目交付节奏加快,此类纠纷更易集中出现。本文围绕该焦点展开分析。
一、典型场景
2026年,武汉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工程完工后,科技公司因急于投产,未组织竣工验收便搬入使用。数月后,科技公司以屋面渗漏、地坪开裂、墙体空鼓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后,能否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
二、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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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裁判逻辑分析
1. 擅自使用不当然等于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不产生“法律上竣工验收合格”的完整效果。但它会产生两个重要后果:
- 发包人对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异议权受到限制;
- 工程竣工日期可拟制为转移占有之日,进而影响工程款支付条件、保修期起算等。
2. 一般质量问题通常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再以屋面渗漏、地坪开裂、墙面空鼓等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理由在于,发包人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属于以自身行为接受工程现状,不能一边使用工程,一边以一般质量缺陷否定付款义务。
但需注意,这不等于承包人完全免责。发包人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和保修条款,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若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可另行主张维修费用,但一般不能据此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3.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不能免除
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质量问题涉及地基下沉、主体结构裂缝、承重构件强度不足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发包人有权提出抗辩、反诉或另行索赔,法院也会结合鉴定意见审慎处理。
4. 竣工日期与保修期起算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通常从竣工日期起算。因此,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一方面主张工程未竣工、付款条件未成就,另一方面又拖延结算。承包人可据此主张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5. 举证责任分配
- 承包人需证明:工程已完工、已交付或转移占有、结算金额、付款条件成就。
- 发包人需证明: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或属于保修范围且在保修期内已通知维修。
- 若发包人仅以一般质量瑕疵抗辩拒付,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四、实务建议
对发包人:
- 切勿未验收即擅自使用;
- 确需提前使用的,应办理预验收、甩项验收或书面确认,明确使用范围和质量责任;
- 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维修,并保留证据;
- 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应及时申请鉴定并反诉或另诉。
对承包人:
- 保留工程交付、转移占有、催告验收和结算的证据;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及时发函确认使用时间及范围;
- 主张工程款时,重点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
- 同时做好保修期内维修应对,避免因扩大损失承担额外责任。
对律师:
- 围绕“擅自使用时间、使用范围、质量问题性质、保修期、是否通知维修”组织证据;
- 区分一般质量缺陷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缺陷;
- 合理运用工程款抗辩、反诉、鉴定和保修责任规则。
五、相关QA
Q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是否等于工程验收合格?
A:不是法律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但会产生质量异议受限、竣工日期拟制等法律后果。
Q2:擅自使用后,发包人还能以屋面渗漏拒付工程款吗?
A:一般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工程款;可依保修条款要求维修,但拒付抗辩通常不被支持。
Q3:如果裂缝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发包人能否拒付?
A:可以。承包人仍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发包人可抗辩或反诉。
Q4: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A: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Q5:保修期从何时起算?
A:通常以竣工日期起算,擅自使用情形下以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具体结合合同和法规判断。
Q6:发包人使用部分和未使用部分质量责任一样吗?
A:司法解释针对“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不予支持;未使用部分仍可按合同和法律规定主张。
Q7: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为由完全免除质量责任?
A:不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需负责,保修范围内责任也可能承担。
Q8:发包人如何维权?
A:固定证据,区分一般质量缺陷与主体结构缺陷,在保修期内书面通知维修,必要时申请鉴定、反诉或另诉。
Q9:承包人如何应对拒付?
A:证明转移占有时间、擅自使用事实、结算金额,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准备保修应对。
Q10:武汉地区法院会怎么处理?
A:武汉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建工解释一》,结合合同约定、擅自使用时间、质量鉴定意见综合判断,不会仅因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就当然支持拒付。
关联律师:熊迎亚,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