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车辆,车主与驾驶人如何担责?
王王佳良律师
2026临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投保交强险,车主与驾驶人如何担责?
——以出借未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为例
一、场景引入
2026年3月,临沂市兰山区,车主赵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轿车出借给朋友孙某。孙某驾驶该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相撞,致周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万元。
赵某称:“车不是我开的,我不该赔。”
孙某称:“车没保险,车主也有责任。”
争议焦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赵某与侵权人孙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如何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二者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相应责任?2026年临沂法院通常如何分配?
三、法律分析
1. 交强险是法定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属于违反法定义务。
2. 赔偿顺序不能跳过交强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未投保交强险,不等于直接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而是要先处理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
3.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2020年修正后,条文表述已从“连带责任”调整为“相应责任”。因此,2026年临沂法院通常不再当然判令车主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车辆支配、运行利益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4. 临沂裁判常见考量因素
- 车主明知未投保交强险仍出借车辆,过错较明显;
- 驾驶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通常对事故损失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 车主长期不投保、隐瞒未投保事实的,责任可能加重;
- 车辆已买卖并实际交付的,原车主一般不再作为投保义务人;
- 借用、租赁情形下,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投保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5. 本案处理思路
周某损失26万元。交强险现行有责限额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合计20万元。
赵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孙某作为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相应部分及超出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若法院认定赵某未投保且出借车辆存在较大过错,可在20万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较大比例;孙某对不足部分按全责赔偿。周某也可直接起诉赵某和孙某,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风险提示
车主应按时投保交强险,出借前核查保单;驾驶人不应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受害人事故后应及时查询车辆投保情况,并保留未投保证据、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伤残鉴定等材料。
相关QA(10组)
Q1:未投保交强险,车主一定要在20万元限额内全额赔偿吗?
A:不一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按过错等因素确定份额,但受害人可请求其在限额内赔偿。
Q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同一,是连带责任吗?
A:2020年修正后,司法解释表述为“相应责任”,不是当然连带。2026临沂法院一般按过错和原因力划分。
Q3:交强险限额是多少?
A:现行有责限额: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合计20万元。
Q4: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也适用吗?
A:若车辆依法属于机动车且应投保交强险,则适用;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看技术参数和认定。
Q5:车辆已买卖未过户,原车主还要担责吗?
A:车辆已交付,风险由受让人承担,原车主一般不再作为投保义务人;但未交付或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的,需结合管理支配判断。
Q6:受害人能否直接要求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A:可以。根据道交解释第十六条,受害人可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Q7:侵权人已赔偿,能否向车主追偿?
A:若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有过错,侵权人可就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车主承担的相应部分追偿。
Q8:未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还赔吗?
A:商业三者险不能替代交强险。通常仅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合同和责任赔偿,交强险限额内不因未投保而转由商业险承担。
Q9:2026临沂法院确定“相应责任”考虑哪些因素?
A:主要看过错程度、原因力、车辆支配、运行利益、是否明知未投保、出借或租赁关系、是否长期脱保等。
Q10:事故后受害人应收集哪些证据?
A:事故认定书、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信息、保单或未投保证明、医疗票据、伤残鉴定、误工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等。
关联律师:王佳良,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