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买方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
叶叶中强律师
2026江苏省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买方能否以“未开具发票”拒付货款?
在2026年江苏省买卖合同纠纷中,“先票后款”与“未开票能否拒付”仍是高频争议。尤其制造业、钢材、设备、建材等供应链交易中,买方常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卖方则主张开票只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理由。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开具发票义务与支付货款义务之间,是否构成对待给付,能否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一、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通常约定:卖方交货,买方付款,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究竟是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买方能否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收到发票后付款”,买方拒付是否构成违约?
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
- 第525条、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发票属于税务凭证和结算资料,通常被认定为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而非货物本身。但在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时,开票可能被认定为付款条件或先履行义务。
三、江苏法院裁判思路
结合江苏商事审判实践,处理此类纠纷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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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明确“先票后款”的,买方一般不能拒付货款。
卖方已交货,买方已收货或对账,仅以未开票为由拒付,通常不被支持。买方可另行要求开票或赔偿损失。 -
合同明确约定“收到发票后付款”“凭票付款”的,买方可能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此时付款条件未成就,买方暂不付款可能不构成违约,但卖方补开发票后,买方仍应付款。 -
买方已实际收货、验收、对账,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拒付理由更难成立。
对账单、送货单、微信确认等会强化买方付款义务。 -
未开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税款的,买方可主张实际损失。
但需证明损失金额、因果关系,且不能当然免除货款支付义务。 -
防止买方滥用抗辩权拖延付款。
若买方长期以未开票为由拒付,法院可能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诚信原则,判决买方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或违约金。
四、典型案例场景
2026年,江苏某设备制造企业A公司与某贸易公司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生产线设备,总价500万元。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卖方先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尾款。”A公司交付设备并完成调试后,未及时开票,B公司遂拒绝支付尾款200万元。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付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A公司未履行先开票义务,B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B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A公司补开发票后,B公司仍应在15日内付款;若仍拒绝,则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若合同仅约定“卖方应开具发票”,未明确付款顺序,则B公司不能以此拒付货款,只能要求A公司履行开票义务或赔偿损失。
五、实务建议
- 卖方:按约及时开票,保留发票签收记录、快递单、电子交付凭证;即使买方口头表示“先付款后开票”,也应书面确认。
- 买方:若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应书面催告开票并保留证据;但不能无限期拒付,避免被认定恶意抗辩。
- 合同设计:明确开票时间、发票类型、税率、付款顺序、未开票的违约责任。
- 争议阶段:卖方补开发票后,应及时催款;买方因未开票产生抵扣损失的,可另行主张赔偿。
10组相关QA
Q1:合同没有约定“先票后款”,买方可以拒付货款吗?
A1:一般不可以。开具发票通常属于附随义务,买方应支付货款,可另行要求开票或赔偿损失。
Q2:什么情况下“未开票”能成为拒付理由?
A2: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收到发票后付款”“凭票付款”等,且卖方未履行开票义务时,买方可主张先履行抗辩。
Q3:买方已经收货并对账,还能以未开票拒付吗?
A3:若合同没有明确先票后款约定,通常不能。收货、对账会强化买方付款义务。
Q4:卖方未开票,买方是否一定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A4:不一定。若合同明确先票后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买方一般不承担逾期违约金;若无明确约定,买方仍可能构成违约。
Q5:发票能单独证明买方已付款吗?
A5:通常不能。增值税发票主要证明交易和税务事项,付款事实还需结合转账记录、收据、对账单等证据。
Q6:买方因未取得发票不能抵扣,损失如何主张?
A6:可主张多缴税款、滞纳金等实际损失,但需证明损失金额及与卖方未开票之间的因果关系。
Q7:微信催开发票的记录有用吗?
A7:有用。可证明催告事实、开票义务及双方对付款顺序的约定,但应保留原始载体,必要时进行证据固定。
Q8:卖方补开发票后,买方仍不付款怎么办?
A8:付款条件成就,卖方可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Q9:买方能否以未开票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A9:一般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或未开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Q10:2026年江苏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趋势是什么?
A10:尊重合同明确约定,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既保护买方发票抵扣利益,也防止买方滥用抗辩权拖延付款。
关联律师: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