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保证期间届满后签同意继续还款,新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王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2026临沂保证合同纠纷实务:保证期间届满后签“同意继续还款”,是新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2026年,临沂某板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某机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板材公司未还款。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向机械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机械公司盖章并手写“同意继续还款”。银行据此起诉,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机械公司抗辩:保证期间已过,原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同意继续还款”只是配合签收,不构成新的担保。

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是: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重新作出还款或担保承诺,究竟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一、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因催收而中断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通常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债权人不能像对待诉讼时效那样,通过发函、微信催收、电话催收等方式让保证期间“重新计算”。保证期间一旦经过,原保证责任原则上消灭。

二、保证期间届满,原保证责任原则上消灭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已经取得免责抗辩。此时债权人再向保证人催收,并不当然恢复原来的保证责任。

三、届满后重新承诺:原保证不“复活”,但可能成立新保证或债务加入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签署“同意继续还款”“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同意继续担保”等文件,法律性质通常不是原保证责任的恢复,而是可能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第一,若保证人明确表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可能被认定为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新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自新承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若未在新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新保证责任同样可能消灭。

第二,若保证人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还款”“自愿承担连带债务”,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没有保证期间限制,直接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对承诺人更重。

第三,若承诺文件难以区分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精神,一般认定为保证。也就是说,“同意继续还款”这类模糊表述,存在被认定为新保证的空间,但不当然等同于债务加入。

第四,若保证人只是签收催收通知,写“收到”“已知悉”,没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或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通常不构成新的保证或债务加入,保证人可继续主张保证期间届满免责。

四、公司承诺的特殊规则:决议与善意审查

如果保证人是公司,保证期间届满后重新承诺担保或加入债务,还要关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加入参照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处理。

因此,银行等债权人仅拿到公司盖章的“同意继续还款”文件还不够,还应审查公司决议、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文件。否则,公司可能抗辩越权担保,债权人难以被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公司仍可能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通常不是全额连带清偿。

五、临沂实务中的审查要点

在临沂地区同类保证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

  1. 原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署文件的具体文义;
  4. 保证人是否有明确的担保意思或债务加入意思;
  5. 保证人为公司时,是否形成有效决议,债权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6. 新保证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债权人是否再次及时主张。

结论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同意继续还款”,并不当然让原保证责任“复活”。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新保证,也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还可能仅属于签收行为而不产生责任。对债权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届满后切勿轻易签署“继续担保”“共同还款”“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等文件。


Q1:保证期间约定“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有效吗?

A:通常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Q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发催收函,算主张权利吗?

A:可以,但催收函须到达保证人,且内容应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仅有“对账”“通知”内容,可能不被认定为主张保证责任。

Q3:一般保证中,仅向保证人发催收函,能保住保证责任吗?

A:一般不能。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向保证人催收不产生相应效果。

Q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收催收通知,是否要担责?

A:仅签收通常只证明收到通知,不构成新的保证或债务加入。除非文件内容明确体现重新担保或加入债务的意思。

Q5:保证人写“同意继续还款”,一定成立新保证吗?

A:不一定。要结合全文、交易背景、当事人身份等判断。难以区分保证与债务加入的,通常按保证处理。

Q6:保证期间届满后成立新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A:新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自新承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具体起算仍应结合个案裁判认定。

Q7:公司保证人承诺续保,但没有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A:存在效力风险。债权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可能无效,公司仅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Q8:债务加入和保证有什么区别?

A:保证有保证期间限制,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债务加入没有保证期间,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加入人通常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Q9: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道,是否免责?

A:原则上免责。但新贷与旧贷保证人相同,或者保证人知道、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Q10: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还要赔偿吗?

A:可能赔偿,但看主合同效力与过错。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不赔,有过错的一般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关联律师: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