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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的罪名竞合认定

卢微

卢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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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贵阳招摇撞骗罪争议焦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是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2026年,贵阳观山湖区某商户接到一名男子电话。对方自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称该商户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只要缴纳3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免于处罚。商户转账后核实发现被骗。男子归案后辩称:“我只是想骗钱,没想损害国家机关形象。”

这一场景引出的争议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究竟应定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两罪如何区分、如何竞合、如何处罚?

一、争议核心: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时,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可能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二、招摇撞骗罪的关键构成

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招摇撞骗”。

第一,冒充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冒充的是普通事业单位人员、国企职工、社区干部、辅警、协管员等,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争议。一般只有依法或者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才可能被纳入讨论范围。

第二,行为人要有冒充行为。可以是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穿戴制服、虚构职务等。只要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

第三,要有招摇撞骗行为。传统观点认为,招摇撞骗不要求必须骗取财物,也可以骗取荣誉、职位、资格、感情、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因此,招摇撞骗罪不设“数额较大”门槛。

三、诈骗罪的关键构成

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

与招摇撞骗罪相比,诈骗罪更强调财产损失,通常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骗财,且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就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

四、竞合时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处理。具体比较时,要看数额、次数、冒充身份、后果等情节。

若骗取财物数额较小,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但冒充行为多次发生、冒充人民警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能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诈骗罪的法定刑可能更重,此时通常按诈骗罪处理。

若冒充的是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本身规定从重处罚;若同时构成诈骗罪,仍需比较两罪处罚轻重。

五、2026贵阳场景下的实务判断

在前述贵阳商户被骗案中,男子冒充“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该身份通常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以“缴纳保证金可免处罚”为由,使商户基于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处分财产,行为同时符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特征。

若3万元达到贵州省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且无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需要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从一重处断。若金额未达诈骗罪标准,则可能以招摇撞骗罪评价。若男子冒充的是“协管员”“社区干部”等身份,则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存在较大争议,可能更倾向按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处理。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市场监督、公安、教育、人社等领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案件相对多发。办案机关通常会重点审查:冒充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是否基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处分财产;骗取金额、次数、对象人数;是否引发信访、舆情或群体性事件;是否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

六、辩护与风险提示

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通常集中在:行为人冒充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是否具有招摇撞骗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处分财产是否主要基于冒充身份;诈骗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属于从一重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是否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对当事人而言,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钱就一定定招摇撞骗罪”,也不能认为“只要骗钱就只定诈骗罪”。最终罪名取决于身份性质、骗取利益类型、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竞合规则。

相关QA

Q1: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A:招摇撞骗罪重在侵害国家机关威信,不要求必须骗到财物;诈骗罪重在财产损失,通常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Q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钱,会数罪并罚吗?
A:一般不会。同时构成两罪时,通常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简单数罪并罚。

Q3:骗了钱但没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还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A:可能。招摇撞骗罪没有“数额较大”的硬性门槛,但仍需达到追诉和情节要求,如多次招摇撞骗、冒充人民警察、造成不良影响等。

Q4:冒充辅警、协管员、社区干部,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A:一般不算,除非其依法或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冒充正式民警、行政机关公务员,更容易构成本罪。

Q5:冒充事业单位人员、国企领导,能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A:原则上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按诈骗罪等处理。若其实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则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职权判断。

Q6:招摇撞骗罪必须骗到东西吗?
A:通说认为不必须。只要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招摇撞骗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但未骗到任何利益、情节显著轻微的,实践中可能不作犯罪处理。

Q7:骗“感情”“入学资格”“升职机会”等非财产利益,如何处理?
A:可以纳入招摇撞骗罪的评价范围。若同时骗取财物,则可能与诈骗罪竞合,按处罚较重规定处理。

Q8: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有什么特殊规定?
A: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若同时构成诈骗罪,则比较两罪处罚轻重后从一重处断。

Q9:2026年贵阳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会重点审查什么?
A:重点审查冒充身份性质、被害人是否基于信任处分财产、金额次数、是否造成舆情信访、是否退赃退赔、是否认罪认罚等。

Q10:涉嫌招摇撞骗罪,当事人和家属应重点关注哪些辩护点?
A:关注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故意、既遂未遂、诈骗数额认定、是否从一重处罚,以及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关联律师: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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