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咨询

吴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7.09 主办律师:苏义飞

苏义飞

主办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合肥
已核验身份

“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2018年以全所最高票当选安徽金亚太律所优秀合伙人,2021年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犯罪典型案例。苏义飞律师曾担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司法局148热线律师,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律师,安徽交通广播电台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合肥市农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栏目、安徽商报“每日说法”栏目、合肥晚报“法与民生”栏目、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特邀评论律师。百度百科、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苏义飞律师均有过报道。 苏义飞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众多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已经走向专业化发展,熟悉刑事审判流程和辩护技巧,能在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能在艰难中找寻证据,在反复思量中寻求以最佳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作风细腻,思维敏锐,庭审中言语犀利,为人诚恳率直,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苏义飞律师深知律师服务也是服务行业,应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努力办理好每一件委托事务,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在办案过程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有效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预防法律风险为奋斗目标。苏义飞律师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饮酒驾车于2018午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决定暂扣驾照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李X,安徽XX实习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苏XX律师、李X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XX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蜀山区怀宁XX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宁路与长江西路交口南100米附近时,车辆右侧前部碰撞被害人谢某停放于路边的皖A×××××号小型轿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吴XX带至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吴XX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吴XX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饮酒驾车于2018午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决定暂扣驾照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李X,安徽XX实习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苏XX律师、李X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XX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蜀山区怀宁XX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宁路与长江西路交口南100米附近时,车辆右侧前部碰撞被害人谢某停放于路边的皖A×××××号小型轿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吴XX带至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吴XX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吴XX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