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邱文峰
主办律师
“ 惠阳律师(大亚湾律师),邱文峰律师系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惠州市惠阳区户籍,客家人。邱文峰律师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长期在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以“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宗旨,勤勉尽职办好每起案件。 因调查取证、财产保全、交换证据、沟通交流、开庭审理、案件调解等,要多次往返办案单位,基于成本及效率考虑,本律师一般担任如下律师:一、惠阳刑事辩护律师--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惠阳民事律师--大亚湾经济律师办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商事案件、合伙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民间借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惠阳房地产律师--大亚湾房地产律师代理预售商品退订、退房案件。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宅基地纠纷、房屋登记纠纷相关谈判、仲裁、诉讼。四、惠阳交通事故律师--大亚湾人身损害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认定书申请复核,医疗费用先予执行、住院费用项目安排、出院医嘱、伤残等级评定。五、惠阳婚姻家庭律师--大亚湾婚姻家庭律师办理婚前财产见证,代书离婚协议,承办离婚案件,担任离婚律师,抚养权变更,抚养费催交。解决外地户籍在惠州离婚立案难、审限长等问题。六、惠阳劳动争议律师--大亚湾工伤赔偿律师代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职业病纠纷双倍工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五险一金补交、劳动者竞业禁止、保密纠纷。七、惠阳公司法律顾问--大亚湾企业法律顾问邱文峰律师全面掌握财务、会计及税务知识。对企业运作管理有深刻理解,办理公司事务、纳税筹划,提供企业从筹办到清算全生命周期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极力防范业主法律(特别是刑事)风险。 邱文峰律师以坚持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系惠阳区司法局法律服务自愿者律师,某居委会法制副主任,对十分困难的当事人减免律师费。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