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靳双权律师点评一起离婚房产分配案件

办结日期:2015.11.05 主办律师:靳双权

靳双权

主办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北京
已核验身份

“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继承、拆迁、合同、婚姻、建设工程等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借名买房、腾退返还、确权、排除妨害、确认效力;继承、遗嘱无效、遗赠、时效、翻建、共有;婚姻、析产、离婚协议、赠与、赔偿、婚后财产纠纷、转移财产、贷款、恶意串通;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军产房、央产房、经适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合同解除、阴阳合同;征收、拆迁、腾退、棚改、析产、安置房、居住权;小产权、以房抵债、工程承包、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终止、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陈萧萧与马侬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陈萧萧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发现马侬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陈萧萧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马侬给付陈萧萧人民币150万元。 马侬认为其购买这套住房,陈萧萧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马侬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陈萧萧同意不把房产写入离婚协议,故马侬请求法院驳回陈萧萧的诉讼请求,但马侬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证据。 审判结果 判令马侬支付陈萧萧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靳双权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马侬主张陈萧萧对马侬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马侬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个名下,因此,离婚时,陈萧萧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马侬,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马侬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陈萧萧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故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不会采信马侬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委托律师查清双方共同财产,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陈萧萧与马侬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陈萧萧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发现马侬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陈萧萧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马侬给付陈萧萧人民币150万元。 马侬认为其购买这套住房,陈萧萧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马侬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陈萧萧同意不把房产写入离婚协议,故马侬请求法院驳回陈萧萧的诉讼请求,但马侬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证据。 审判结果 判令马侬支付陈萧萧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靳双权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马侬主张陈萧萧对马侬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马侬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个名下,因此,离婚时,陈萧萧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马侬,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马侬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陈萧萧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故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不会采信马侬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委托律师查清双方共同财产,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陈萧萧与马侬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陈萧萧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发现马侬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陈萧萧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马侬给付陈萧萧人民币150万元。

马侬认为其购买这套住房,陈萧萧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马侬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陈萧萧同意不把房产写入离婚协议,故马侬请求法院驳回陈萧萧的诉讼请求,但马侬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证据。

审判结果

判令马侬支付陈萧萧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靳双权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马侬主张陈萧萧对马侬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马侬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个名下,因此,离婚时,陈萧萧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马侬,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马侬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陈萧萧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故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不会采信马侬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委托律师查清双方共同财产,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陈萧萧与马侬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陈萧萧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发现马侬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陈萧萧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马侬给付陈萧萧人民币150万元。

马侬认为其购买这套住房,陈萧萧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马侬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陈萧萧同意不把房产写入离婚协议,故马侬请求法院驳回陈萧萧的诉讼请求,但马侬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证据。

审判结果

判令马侬支付陈萧萧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靳双权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马侬主张陈萧萧对马侬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马侬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马侬一个名下,因此,离婚时,陈萧萧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马侬,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马侬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陈萧萧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故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不会采信马侬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委托律师查清双方共同财产,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