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陆慧娜案看房地产佣金与平台用工裁判规则——兼澄清其非最高院指导案例
冯水满
本文作者
“ 阳江冯水满律师,专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以类案大数据与闭环办案体系,累计为受害者追回赔偿超580万元,只为追回每一分应得赔偿。 ”
需先澄清:本文所据文书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3民初27067号一审民事判决,并非最高院指导案例,亦无最高院裁判主旨。其公开意义在于:对房地产销售提成、APP佣金数据、平台公司是否构成用人单位等高频争点,提供了可检索、可参照的基层裁判样本;对广西仲裁与法院无强制拘束力,但对南宁、崇左、扶绥等地类案具有实务参考作用。全国层面,该案不能作为最高院指导案例引用,但可作为类案检索素材。
一、案情与裁判结果
陆慧娜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在崇左恒胜公司从事房屋销售,使用房车宝APP登记客户,APP显示待发佣金64985元;另有恒胜盖章的未发放佣金确认表。仲裁确认陆与恒胜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佣金;陆起诉。一审判决:确认陆与恒胜存在劳动关系;恒胜支付佣金64985元;驳回对房车宝公司的请求。附件未显示二审结果,不能臆测;最高院未就此案作出裁判。
二、核心裁判规则
1. 劳动关系实质认定。使用APP核算佣金不等于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无管理、考勤、业务安排等从属性证据,平台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2. 佣金提成属劳动报酬。劳动者完成销售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流程、平台结算等为由拖欠。
3. 电子数据+盖章确认可形成优势证据。APP明细与加盖公章的确认表相互印证,达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高度盖然性标准。
4. 责任主体按用工关系确定。恒胜系用人单位,房车宝仅系技术/账户通道,除非存在混同用工、劳务派遣或委托支付等特别约定。
5. 缺席不答辩、不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地适用与落地
广西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审查:谁招录、谁管理、谁考核、谁发放报酬、业务归属谁。本案确立的“平台不等于雇主”“盖章确认+APP数据可采”思路,对南宁青秀区、良庆区及崇左扶绥等地房地产佣金争议有较强参考性。但须注意:其非指导案例,法官仍会结合个案证据独立判断。
四、裁判尺度变化
近年裁判从形式外观转向实质从属性:第三方账户发佣不当然切断用人单位责任;平台用工中,劳动关系、居间合作、承揽需区分;佣金争议更强调证据链,仅有口头主张难获支持。对企业而言,靠APP单方数据或离职后删除记录,风险显著上升。
五、诉讼策略建议
企业:建立书面佣金制度与确认流程;离职时制作结算单;保存APP后台数据、审批记录;避免用关联平台账户混同发薪;被诉后积极应诉质证。居民/劳动者:及时对APP页面录屏、公证;收集盖章确认表、银行流水、微信工作群、考勤与客户登记记录;先仲裁后诉讼;原则上列实际用工单位为被告,平台公司是否列明取决于能否证明其管理、考勤、奖惩或报酬决定权;注意一年仲裁时效。
本案对广西本地高端劳动与房地产合规服务具有样本意义:争议焦点已从“有没有劳动关系”延伸至“谁是用人单位、佣金证据是否闭环、平台责任如何切割”。处理此类案件,宜在仲裁前完成类案检索与证据保全,避免错列被告或逾期举证。
本文由深耕广西劳动争议、房地产合规的律师团队整理,供南宁、崇左、扶绥等地企业与居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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