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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第三条深度释义:属地管辖、域外效力与本地企业高净值人群合规维权路径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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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水满 律师

冯水满

本文作者

交通事故纠纷 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阳江
已核验身份

“ 阳江冯水满律师,专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以类案大数据与闭环办案体系,累计为受害者追回赔偿超580万元,只为追回每一分应得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集成之作。第三条位于总则空间效力核心,确立“属地管辖为原则、效果管辖为补充”的框架,意在统一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适用,回应跨境污染、供应链排放、碳数据治理等新型风险。其适用领域涵盖排污许可、环评、危废、海洋倾废、生态修复、碳交易、绿色金融及环境公益诉讼等。

一、逐字逐句精准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管辖的其他海域”指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依国际法、国内法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主体不特定,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国家机关。规制对象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等”为开放列举,生产、建设、排污、修复、碳交易等均可能纳入。排除纯粹与生态环保无涉的内部管理、一般民事活动;但若产生污染、破坏或重大风险,仍应适用。

第二款为域外效果管辖: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以外”;只要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国领域、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即适用本法“相关规定”。要件有三:境外行为、境内法益受损或受威胁、因果关系或可合理预见风险。“可能造成”体现预防原则,不要求实害。“相关规定”非整部法典当然全适用,应依事项性质衔接责任、处罚、修复、公益诉讼等条款。排除仅影响公海或他国且不波及我国的行为,以及国际条约、主权豁免等另有安排情形。

二、司法适用演变

旧《环境保护法》第三条仅规定属地适用,海洋、大气等单行法个别触及域外。法典第三条实现三重扩张:一是从“环境保护”扩展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二是纳入绿色低碳发展;三是从属地主义转向“属地+效果”复合管辖,并将“可能造成”风险纳入。修改要点在于以结果地、风险地连接中国法益,但“相关规定”保留适用谦抑,避免无限域外扩张。

三、本地审判口径

从本地中院、基层法院近年公开裁判思路观察,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下,本地法院通常以污染行为地、损害结果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地作为连接点。对跨省转移危废、跨境排放、碳数据造假,若风险波及本地环境或碳市场秩序,倾向认定有管辖权并适用责任条款。对“可能造成”,基层法院多要求监测数据、专家意见、风险评估报告达到高度盖然性;中院则强调风险须具体、可量化,不能仅凭抽象担忧。差异在于:部分裁判将域外适用限于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部分认为可支持行政监管,但刑事追责仍须坚持罪刑法定,回归《刑法》。

四、实务疑难与裁判观点

争议集中于:其一,效果管辖与国际礼让、主权豁免冲突,主流观点主张以实质联系和比例原则限缩。其二,“可能造成”证明标准,存在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之争。其三,“相关规定”边界,主流认可预防性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可适用;行政处罚域外适用较谨慎;刑事责任不得由法典直接创设。其四,绿色低碳发展义务是否可诉,分歧在于碳配额、ESG披露、碳足迹是否构成可诉义务。其五,境外主体送达、取证、执行难题,通常借助条约、互惠及财产所在地措施。

结尾:第三条核心为“属地优先、效果补充、风险预防、有限适用”。本地企业应绘制空间效力合规地图,对跨境投资、供应链、危废转移、海洋倾废、碳数据建立尽调、监测、应急预案与合同环境条款;高净值人群应重视家族企业ESG、境外资产环境尽调,防范连带责任。本地居民遇污染可及时固定证据,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投诉,并视情提起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或生态损害赔偿。建议结合本地区环资案件集中管辖规则,由专业律师制定合规与维权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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