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上海湛越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蓝天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10 主办律师:章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105号

原告:上海湛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祥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蓝天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波。

原告上海湛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蓝天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湛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湛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季雅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佳婷

书 记 员曹佳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