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13 主办律师:章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772号之三

原告: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99号天御国际大厦写字楼303(A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55号10A-A室。

法定代表人:桑凌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兴朋,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望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当事人要求1个月用于调解,该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