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13 主办律师:章海

章海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764473786
上海市-上海市
已核验身份
“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77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99号天御国际大厦写字楼303(A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55号10A-A室。
法定代表人:桑凌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兴朋,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望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5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3,594.47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申请人江西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国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3,594.4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