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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与正当防卫:刑事辩护的突破口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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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海 律师

章海

本文作者

刑事辩护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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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已核验身份

“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

退无可退,才算防卫?——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模糊边界看刑事辩护的突破口

刑事案件中最令人扼腕的场景之一,不是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是一纸判决将原本占理的被害人打成了“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长期面临一种尴尬境地:法律条文明明写得很清楚,但真正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尤其是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案件中,“互殴”成了起诉书的常态定性,而“正当防卫”则成了辩护词里的“奢侈品”。

案件场景:谁的“第一拳”?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争议场景。

某日凌晨,王某驾车返回小区,因车位被邻车挤占,便按了两声喇叭催促。邻车主李某已在楼上,听到喇叭后心生不满,冲下楼敲打王某车窗,嘴中骂骂咧咧。王某下车解释,李某不由分说先推搡王某一把,王某未还手。李某转而从后备箱拿出一根长约60厘米的铁质棒球棍,朝王某肩部挥打。王某抬手挡了几下,手臂被打中,随即顺势夺过球棍。在争夺过程中,王某为了不再挨打,反手一棍击中李某头部,致其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理由是:王某在夺棍之后,危险已经解除,其反击行为具有“加害”性质,且从手段上看,用棍击打头部有明显致死或致重伤的故意。而辩护律师则认为,王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其夺棍后的反击是延续性防卫行为,不属于互殴,更不属于故意伤害。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与“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区分。这也是当前刑事辩护中最具对抗性的博弈点之一。

争议焦点:防卫意图与“互殴故意”的分水岭

实务中,大量打架斗殴类案件最终以“互殴”定性的逻辑是: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但问题在于,“谁先动手”并不完全等同于“谁具有唯一攻击性”。真正的争议在于:当一方先实施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反击行为是在“制止侵害”,还是在“报复伤害”?以及在连续冲突过程中,何时算“侵害结束”,何时又演变为新的“攻击行为”?

在王某的案件中,表面上看他进行了两次行为转换:先是被动挨打,后是夺棍反击。这里面的法律难题在于:李某被打到头部后已丧失行动能力,但王某是在争夺中、身体仍在遭受击打的威胁下挥出那一棍。这种“瞬间判断”和“事后理性判断”之间,就是刑事辩护需要极力争取的空间。

为什么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极少被认定?

究其原因,有几个司法惯性的影响因素:

第一,“结果中心主义”的裁判思维。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只要被打方造成了重伤或死亡,而另一方原本是“侵害人”时,审理者往往倾向于优先保护结果严重一方,从而淡化侵害人先前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思维忽略了一个核心原则:不法侵害的严重性与紧迫性,决定了防卫行为强度的合法性边界。

第二,对“防卫意愿”的误读。 当防卫人在反击时带有愤怒、恐惧等自然情绪,便被当然地认定为“主观上有报复故意”,从而否定防卫前提。这种“圣人标准”是对普通人的苛求。防卫人在紧张对抗中难以冷静估算轻重,法律不强求绝对比例,而是要求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对“时间条件”的僵化理解。 部分裁判者认为,只要侵害人某一瞬间停止了攻击,防卫时间即已结束。但这忽略了打斗现场的持续威胁性和人身强制状态。在王某夺棍的过程中,李某仍在试图抢回棍棒并继续攻击王某,此时侵害并未停止,不能因为一瞬间的停顿就斩断防卫的连续性。

刑事辩护的主攻方向:不在“打没打”,而在“该不该打”

回到辩护策略,面对此类争议,律师应重点从三个维度切入:

  1. 重建冲突的动态过程。 综合监控、证人证言、伤情分布、现场位置等细节,还原侵害的持续性。例如,王某手臂的防御伤说明他处于防御态势,而李某持有凶器、主动追击等行为,则证明王某是在无法安全退避的情况下被动反击。

  2. 论证“夺棍”不等于“夺命”或“夺权”。 夺到器械不代表危险排除,尤其当袭击者没有放弃攻击意图时。防卫人获得优势后的瞬间反击,仍属于防卫行为的一部分,而非新的攻击行为。

  3. 挑战“互殴”的贴标签式认定。 若当事人并无主动挑衅、预谋伤害的主观动因,且侵害者先实施暴力、其行为明显具有攻击性,则应当排除“互殴”的认定。法律不应当让受害者承担“逃跑义务”或“承受义务”,否则便是变相保护不法侵害者。

更进一步说,最高法近年来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提倡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在具体个案中,辩护律师需要将这种理念转化为证据链上的严密封控,引导法官站在案发时的具体情境中去理解当事人的“恐惧”与“无奈”,而非站在事后明镜般的高度,苛求一个被打的人理性得像一台计算机。

实务延伸:如何提升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

首先,尽早固定证据。尤其是现场视频、录音、围观者联系方式,能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还原“谁制造了风险”。其次,合理利用法律意见书和专家论证,对防卫限度进行法理上的充分阐释。最后,适时运用“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路径作为备选策略,即使法院不认定完全无罪,也可以争取大幅降低刑罚幅度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王某一案,最终经过两审改判,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但依法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虽然未获得完全无罪的结果,但相较于检察院建议的十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已经体现了正当防卫辩护的实质价值。

正义不应只在判决结束后被想起,而应在冲突发生的一瞬间被理解。 当法律试图以冷静的尺度衡量每一个失控的瞬间时,它必须先理解:在恐惧、疼痛与紧迫之中,没有人具备完美的计算能力。刑事辩护的意义,正在于守护这一份对于人性弱点的宽容。


QA组:

1. 问:互殴和正当防卫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答:核心在于主观意图与行为性质。互殴是双方基于报复、逞强等动机,相互实施攻击行为,属于“以伤人之故意行伤人之事”;而正当防卫是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人伤害,也属于合法防御行为。

2. 问:谁先动手,谁就一定是非防卫方吗? 答:不一定。先动手的一方当然具有更大的过错,但正当防卫的判断还取决于侵害的紧迫性、冲突是否持续以及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有时候,先动手者因对方反击而陷入劣势后继续攻击,也可能成为防卫对象。

3. 问:对方打我,我还手,算正当防卫吗? 答:要看还手是否是为了制止侵害,还是为了出气报复。如果你采用与对方相当或略微超过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摆脱或阻止侵害,一般可以主张防卫;但如果对方已经停止攻击,你追着打,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4. 问:防卫过当一定会判刑吗? 答: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即便法院不认可完全正当防卫,也要积极主张防卫过当这一法定从宽事由。

5. 问:在正当防卫案中,律师最看重哪些证据? 答:现场监控、录音是最直观的证据;伤情鉴定可以反映对抗方式;目击证人的证言能帮助还原冲突过程;还有双方的通讯记录、事发前的矛盾背景等,都能间接佐证谁具有攻击意图。

6. 问:如果对方持刀威胁我,我夺刀后刺伤他,算过当吗? 答: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过当。面对持刀等致命性武器,防卫人处于极度危险中,法律允许采取更激烈的手段。只要不是对方已倒地丧失威胁后仍持续攻击,一般会被认定为正当时防卫。

7. 问:事后发生了“追打”行为,前面的防卫还算数吗? 答:前面的防卫行为仍然有效。但追打行为属于独立的新的攻击行为,需要单独评价。如果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前面的防卫性质不能为后面行为背书。

8. 问:家庭暴力中的反抗能否算正当防卫? 答:可以。面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进行防卫。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更多承认受虐妇女在长期暴力下的“以暴制暴”具有防卫性质,但具体认定仍高度依赖案发时侵害的紧迫程度。

9. 问:正当防卫案件如果败诉,还有哪些维权路径? 答: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另外,如果判决明显错误,还可以通过刑事申诉程序寻求救济。关键是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结合证据和法律重新构建辩护框架。

10. 问:普通人遇到危险如何做更有利于事后主张正当防卫? 答:一是优先避让并留下避让的证据;二是如果无法躲避,尽量采用对等方式进行防御;三是在冲突过程中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四是不主动追击,等待司法机关介入。你的克制程度,往往决定了事后法律评价的走向。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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