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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入室反击案:正当防卫为何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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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海 律师

章海

本文作者

刑事辩护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764473786
上海
已核验身份

“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

近年来,正当防卫条款从“沉睡”到“激活”,司法理念正在经历深刻转向。然而,实务中对于“防卫限度”的把握仍是刑事辩护中最激烈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件切入,拆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


深夜入室反击案:正当防卫为何仍被判刑?

基本案情:2023年某日凌晨,李某酒后持刀撬开张某家门,闯入卧室。张某惊醒后与李某扭打,黑暗中夺刀反刺李某腹部,致李某重伤。警方认定张某防卫过当,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辩护人坚称张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面对严重暴力入侵,防卫人造成重伤结果,是否一律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防卫需要”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比例?

一、法律框架下的“防卫权”并非无限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条件,缺一不可。“重大损害”易认定(本案中重伤即属于重大损害),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却需结合案发情境综合判断,这正是辩论空间所在。

二、辩护的关键:回归“情景化”判断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本案辩护核心在于:深夜、黑暗、持刀侵入、不确定是否有同伙、无助的居家环境中,张某的恐惧程度与反击强度应当被“代入式”评估,而非事后以“上帝视角”冷静核算。

三、实务中的“唯结果论”倾向仍存

很多案件中,司法机关习惯以“对方已丧失反抗能力”或“你本可捅腿而非捅腹”来倒推防卫过当。这种“事后诸葛”式判断,与最高法倡导的“事中判断”相悖。

具体到本案:

  • 李某持刀撬门入户,构成严重不法侵害,张某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如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责)。
  • 但特殊防卫的前提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持刀夜间入室,性质上已经接近“行凶”或“抢劫”,但若李某未实际挥刀伤人,部分法院会认为其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从而否定特殊防卫,转而检视一般防卫的限度问题。

四、辩论的核心交锋

公诉人主张:李某扭打过程中刀已脱手,张某夺刀后应知危险降低,仍刺其腹部致重伤,超出必要限度。

辩护人反击:

  1. 李某脱刀不等于失去暴力能力,其仍可徒手攻击,且张某在黑暗中无法确信对方是否另有凶器。
  2. 扭打过程中两人距离极近,要求张某在瞬间精准选择非致命部位,缺乏现实可能性。
  3. 张某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受过格斗训练,其反击属于本能防卫,法律不应以“理想防卫人”标准苛责。

五、结论与建议

本案最终若认定防卫过当,张某仍可获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更值得反思的是:当公民安全感被非法入侵者撕裂时,法律究竟应在多大程度上容忍防卫人的“不完美”?

刑事辩护中,律师应积极引导法庭关注防卫人当时的恐惧、紧张、认知局限,用“情理推断”替代“理性人标尺”。同时,建议引入“以时间换空间”的辩护策略:在法庭上重现现场的光线、声音、攻击节奏,让裁判者身临其境。


关联问答(10组)

Q1:面对持刀入室,把人捅成重伤,一定是防卫过当吗? A:不一定。若不法侵害构成“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致其重伤甚至死亡均不负刑责。若法院认定尚未达到上述程度,则需综合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非必然过当。

Q2:如何理解“行凶”一词? A: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但需有现实威胁。持刀入室本身就极具危险性,司法实践中常被评价为“行凶”。

Q3:对方先动手,我反击致其受伤,算正当防卫吗? A:如果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你的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但“先动手”不等于对方行为必然构成严重暴力犯罪,仍需判断防卫手段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Q4:防卫时对方刀掉了,我继续捅刺,还算防卫吗? A:关键看当时防卫人是否感知到“危险已经显著降低”。若对方脱刀后仍继续攻击,或者黑暗中无法确认其是否还有凶器,继续防卫具有合理性。若明确看到对方已倒地不起且无反抗能力,继续攻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Q5: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有什么本质区别? A:特殊防卫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任何损害均不负刑责;一般防卫则需考量限度问题,超过限度则需要承担责任。前者是不设上限的“绝对权”,后者是受限的“相对权”。

Q6: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 A: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是量刑情节。应就造成损害对应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多为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极少。

Q7:能否以“旁观者冷静判断”来否定防卫人的行为? A:不能。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得苛求防卫人拥有完美的判断力。事后还原不等于事中体验。

Q8:防卫行为造成财产损失,需要赔偿吗? A:如果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成立防卫过当,则应在过当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因其防卫前提,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Q9:当事人被以“互殴”定性时,如何辩护为正当防卫? A:需要证明对方具有明显过错并先行实施不法侵害,己方行为仅出于制止侵害而非报复。积极收集监控、证人证言、伤势形成顺序等证据,打破“互殴”面纱。

Q10:防卫案件聘请律师有多大作用? A:非常关键。律师能够通过现场模拟、证据梳理、法律论证,将“事后评判”扭转至“事中视角”,尤其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提交不起诉建议,往往能直接改变案件走向。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6447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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